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在2008.03.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8年03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3月0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適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訂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的追訴標準作了規定。現將《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有關規定與《補充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淨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准並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8、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9、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契約,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契約,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契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契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契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契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契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契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契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五、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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