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直轄市檢察機關評定檢察官等級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直轄市檢察機關評定檢察官等級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在1999.01.0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直轄市檢察機關評定檢察官等級批准許可權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9.01.06
  • 實施時間:1999.01.06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結合直轄市檢察機關幹部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對直轄市檢察機關評定檢察官等級批准許可權問題通知如下:
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的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由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批准;
二、直轄市所屬區、縣人民檢察院的三級檢察官、四級檢察官、五級檢察官,由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
三、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和區、縣人民檢察院的二級檢察官以上等級檢察官的批准許可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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