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在2002.01.1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2.01.18
  • 實施時間:2002.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三款關於“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在下列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自治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
三、西藏自治區所轄地區、市、縣、縣級市、市轄區。
20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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