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在1992.03.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3.09
  • 實施時間:1992.03.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高檢院曾多次強調檢察機關禁止使用收審手段,並於1990年發文要求全國各級檢察院嚴格執行。總的看,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是,也發現至今仍有個別地方的檢察院在辦案中繼續使用收審手段。收容審查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用以打擊流竄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手段,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檢察機關管轄的直接偵查的案件不適用收審這一手段。從實踐中看,收審容易發生“以收代偵”等弊端。因此,各地檢察院要堅決禁止使用收審手段,同時要杜絕把監視居住搞成變相收審的錯誤做法。
各級檢察院要把禁止使用收審手段作為今年執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自查自糾,樹立和維護檢察機關嚴格執法的好形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