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在1987.01.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在1987.01.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在1987.01.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類別 規定 發行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時間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障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準確、及時地懲治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套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國家刑事法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定》在1991.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1.01.25 實施時間 ...
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的,應當在決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內,由偵查監督部門填寫逮捕備案登記表,連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和逮捕決定書,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刑事抗訴工作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1月26日發布,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為促進司法公正,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提升刑事抗訴工作水平,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檢察...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
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
為加強辦案工作指導,加強瀆職侵權案件管理工作,高檢院根據修訂刑法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制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演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已於2001年7月20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審查逮捕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的審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審查決定逮捕工作相分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
現將《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鬥爭,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經濟犯罪分子活動的氣焰仍很囂張,犯罪的案件仍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著國家的經濟建設,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從今年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情況看,還存在一些...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適應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訂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對違規披露、不披露...
各地執行《意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刑事抗訴工作,提高辦理刑事抗訴案件的質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在1981.03.18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有經濟犯罪,應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在1982.06.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監管改造場所經濟犯罪案件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82.06.01 實施時間 1982.06.01 ...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標準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於1989年11月3日召開的第七屆第二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為了加強規範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保障刑事偵查權的正確行使。 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