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在1987.01.0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7年01月02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1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突患嚴重疾病應否中止訴訟的請示》收悉。現答覆如下: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至六十六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經濟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對病情嚴重、神志不清、喪失記憶力而不能承受訊問的被告人,可以由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決定暫緩訊問,待被告人病情好轉,能夠對其訊問時,再繼續訊問。但對於其他偵查工作則應抓緊進行,並應注意及時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
如果案件已偵查終結,被告人突患嚴重疾病、神志不清而無法表達自己意志時,亦可暫緩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待被告人病情好轉時,再提起公訴或決定免予起訴。
如果被告人正在羈押,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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