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內容跟經濟犯罪審判有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中參照適用《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類容:經濟犯罪審判
- 性質: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標準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為切實做好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現就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參照適用《標準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定。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對審判實踐中亟需的相關經濟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在此之前,擬通過有關工作會議、司法檔案、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對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加強指導,以不斷提高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懲處經濟犯罪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