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曲靖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18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曲靖市 
  • 發布文號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0號 
  • 發布日期:2006-08-18 
  • 生效日期:2006-09-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雲南省曲靖市
【發布文號】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0號
【發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2006-09-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曲靖市
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0號)

《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8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7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曲靖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中低收入職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 [2003]18號)和建設部等四部委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曲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及曲靖中心城區(麒麟區、開發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實施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好市場需求分析和預測的基礎上,根據市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布局規劃。
第七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布局規劃,編制下達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統一管理。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開發企業要制定措施,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
第十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一條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開發資質、資本金和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應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開發企業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任何中標單位不得轉包。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和中標單位簽定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契約。中標單位違反契約規定的,按契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為普通住房,不得建設豪華型或獨立式住房,規劃設計應注意節約用地,小區容積率原則上不得低於1.5,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以內,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放寬單套住房建築面積標準,但最大不得突破10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環境與配套設施建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建成後實行市場化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四章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和《雲南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細則》(雲發改價格[2004]890號)的規定,以保本微利原則審核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銷售和售後管理
第十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申請人屬中低收入(指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夫妻雙方收入總額相當於或者低於所在城市職均收入2倍的家庭、單身職工和居民收入相當於或者低於所在城市職均收入的職工);
(3)無房或現住房建築面積低於60?或人均使用面積低於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家庭;
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適時對人均使用面積標準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有本市暫住證且居住滿3年以上的外地或農村務工人員以及當年無法安置的拆遷戶經申請批准後也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九條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夫妻或是同一戶口並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人員。
第二十條人口分攤原住房面積,按同在一個房產證內的戶口人數計算,下列住房納入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購買的房改房(含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拆遷安置住房等);
(三)自建私房或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私有住房,通過市場方式購買的商品房、二手房等。
第二十一條家庭收入按夫妻雙方或家庭成員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計算;未婚、喪偶及離異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計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積金;
(三)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股息紅利;
(六)其他所得。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三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在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期限內,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曲靖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有工作單位的,則由單位分別負責對其申報的上年度工資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如夫妻雙方或一方(或單身)無工作單位的,則分別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負責對其職業與收入情況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二)核查。對申請人遞交的購房《申請審批表》及以下證明材料進行校驗與審核:
(1)申請人家庭成員(或單身)身份證、家庭戶口本,如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需提供結婚證書;如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如屬單位集體戶口,則由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2)申請人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已拆遷的房屋還需提供拆遷安置協定;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賃契約》原件,同時承租公房的還應當提供向產權單位承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退出公房的具結書。
(3)申請人家庭成員有不在本市的,須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門出具的是否參加房改購房的證明。
(三)公示。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發給《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
(四)購房。申請人持《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並憑購房審批單、購房有關證件辦理產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在每套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所銷售房屋的戶型、面積和購房家庭情況等資料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已確定為當年購房對象的申請人,當年內未購房的,取消當年獲得的購房資格,隔一年後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出售給符合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得出售給單位。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經過審批,未經審批的,不予售房,不辦理產權證。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3年後,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時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於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後,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售房家庭或個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家庭或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的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或突破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上浮幅度,以及違反規定向購房戶收取不當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或個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責令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並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申請人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購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對已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追回或責令購買人補齊同類地區商品房差價。對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9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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