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
智慧財產權
資產評估領域充滿機遇,大有可為。要不斷創新智慧財產權
資產評估體系,大力推進
資產評估事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政府日益重視
智慧財產權評估工作,不斷加大對智慧財產權評估的
領導和指導力度。首先,加強了數據
信息系統和評估準則建設,提高了
管理能力。其次,深化了重大課題研究和
培訓工作,提升了專業水平。第三,構築了專利金獎評估和國際交流平台,創新了
運作模式。
價值
如果創新的思想,
創造性的設計和你的中小企業的強有力的
品牌沒有
智慧財產權來合法保護,那么他們就可以被其他企業無限制地自由合法使用。然而,當它們受到
智慧財產權保護後,就為你的
公司獲得了具體的
價值,因為他們變成了未經你同意不能進行商業化或使用的財產權。
投資人、
股票市場經紀人和
金融顧問越來越意識到這一事實並且開始對
智慧財產權資產進行高度評價。全球範圍的企業也越來越認識到其
智慧財產權資產的
價值,並不時將它們納入到他們的資產表中。許多企業,包括中小企業,已經開始進行定期的技術和
智慧財產權核定。在不少情況下,企業已經認識到他們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事實上比他們的
有形資產要有
價值得多。這對於那些處於知識密集型和高度創新行業中的公司或那些擁有馳名品牌的公司來說情況經常如此。
證券化
目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實踐發展迅速。在美國,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對象資產已經非常廣泛,從電子遊戲、音樂、電影、娛樂、演藝、主題公園等與
文化產業關聯的智慧財產權,到時裝設計的品牌、最新醫藥產品的專利、半導體晶片,甚至專利訴訟的勝訴金,幾乎所有的智慧財產權都已經成為證券化的對象,
資產證券化的金額已經超過15億
美元。在亞洲的日本,
經濟產業省早在2002年就聲明要對
信息技術和生物領域等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實行證券化經營,並成功地對光學專利實行了資產證券化。基於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的迅速發展,美國
投資銀行界與智慧財產權界將其作為未來重大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就連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也將其作為未來的一個“新趨勢”。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特點
目前我國
商業銀行中長期最低貸款
年利率為5.76%,
企業債券的
利息每年約為3.5%-5%,而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的年
收益率約為2.3%-4.3%,由此可見,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相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其它可選的融資方式而言是一種低成本的融資方式。
(二)實施的難度較小
由於高新技術企業大多數是中小企業,因而獲得
商業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或
上市發行股票的難度都較大,而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是以高新技術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信用為基礎,只要高新技術企業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能夠產生穩定的
現金流就可以進行證券化,因而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的難度相對於其它的融資方式較小。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一般是以智慧財產權的
收益,即未來可產生的一定的現金流為基礎進行資產證券化,智慧財產權仍歸高新技術企業所有,因而不會導致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的喪失。而如果以高新技術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為
質押進行商業銀行貸款,一旦高新技術企業無力償還商業銀行貸款,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就將會被
拍賣。
商業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將會使高新技術企業
負債,而發行股票將會影響原企業
股東對企業的管理權和
控制權,而
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如果實現了“
真實銷售”,將既不構成企業的負債,也不會影響原企業股東對企業的管理權和控制權。 ==IBM
智慧財產權資產管理戰略
在全球
經濟不景氣的向下周期中,歐美的企業巨頭們正在尋求“非常手段”來增加銷售,提高
固定資產回報。
但是,他們往往忽略了自已的一項重要的
資產:
智慧財產權資產(Intellectual Property,IP)。沒有被好好利用的資產包括:可以
授權的專利、
產品設計、技術、
流程和商業訣竅(KNOW-HOW)。這些都可以被銷售、授權
轉讓,或者整體出售給其它公司。
2003年1月,
思科(
CISCO)與
華為科技之間的訴訟案件引起了世人的廣泛關注。這對
華為的海外擴張也許會帶來一些影響,因為思科極有可能在其它的國家也進行這樣的起訴。作為結果的一部分,華為已經將自己的部分產品撤出了美國
市場。
另外一個案例就是北京的高級法院收到了大連漢普公司對美國
摩托羅拉和瑞典
愛立信公司的漢字輸入法侵權的起訴。這個案件得到了許多高科技業內觀察家的關注。
這些案件,以及越來越多的中國公司變成國際化的公司,有在國際間進行
商業交易的
需求,都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對於中國公司來說,
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管理戰略應及早提上日程:如何管理好公司的內部的IP資產,如何合法的
收購及得到外部的智慧財產權資產?
歐洲公司早已將
智慧財產權視為一項資產,是
投資回報(
ROI)的一個部分,而不是業務運營的一部分成本。在某些領域裡,譬如生化科技和醫藥科技,已經將
智慧財產權視作為一個源源不斷的利潤源泉。
Brookings Institution的一份研究報告揭示,從1978年代到1990年代,歐美主要企業的“無形資產”/“
市場價值”比值從20%提升到了70%。
幾個典型案例揭示了戰略性產權管理所能帶來的巨大收益,或者相反,疏於管理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的巨大損失。
柯達就是一個例子。因為沒有在
新產品上市之前考量自已的
智慧財產權情況,柯達在與
寶麗來一個數十億美元的侵權訴訟中輸得很慘:在柯達在1970年代推出“即拍即現”相機的時候,寶麗來早就已經取得該種相機的好幾種專利。結果寶麗來控告柯達侵權,並於1990年代取得了最終勝利。
柯達的損失是對寶麗來進行9.25億美元的賠償,關閉一個生產工廠,並
解僱了數百名工人。柯達花在訴訟費用的經費也達到了數百萬美元,而且花在這種產品上的數十年研發費用也付之東流。
IBM則是一個成功案例。IBM的
智慧財產權收益從1990年代的3000萬美元上升到近年來的10億美元以上。
這些收益是通過向其它
競爭對手進行技術授權,並充分發掘非核心業務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來取得的。IBM的
智慧財產權收益絕大部分是現金而且占了IBM
稅前利潤的大部分。如果做一個對比的話,可以看到這部分“唾手可得”的收益相當巨大:相當於每年為IBM新增加了幾十億美元的
銷售額。
不過令人驚訝的是,連續八年來,IBM每年在美國專利註冊辦公室里申請的專利數目都是名列前茅的。這些
智慧財產權資產幫助IBM獲得訂單,或是通過交叉授權取得他人的專利使用權。
對於一家企業或是大學,如果他們每年都會得到數百項專利,花幾千萬美元的研發費用,就應該認真地考慮一下如何開發這些
智慧財產權資產。
反之亦然,企業也應該考慮通過購買或是引入其它公司的專利來補上自已與競爭對手之間的差距。
但是,企業如何尋找、估價、和開發自已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呢?
企業戰略的“聚焦點”也是戰略
智慧財產權的重點所在,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重點應該與企業的
戰略保持一致--哪些會是企業的“收益發動機”,哪些是需要進行
成本控制的底端業務。然後,就是清點/審核自己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
庫存”--哪些智慧財產權資產不妨出售給其它企業,哪些智慧財產權資產還需要增加--從外部購買,或是取得其它企業授權,或是與其它企業相互交換。在這過程中企業可能需要外部技術專家的
服務。
最後,可以排出企業所有
智慧財產權的一張清單:按專利到期日,出售的可能性和收益的可能性來排列。那些沒有被充分利用的
智慧財產權資產可以
轉讓,或是授權給他人,或是作為建立
戰略聯盟或是建立
合資公司的
投資,或是乾脆留在手裡作為防衛侵權訴訟的“盾牌”。
如果要充分挖掘
智慧財產權資產的利用,企業的管理層有如下幾種選擇:
產權申明:在企業發現其他企業(也是潛在的可授權對象)有侵權行為時,立刻向對方申明自己的產權並
索賠。索賠可以按照該企業過去和正在進行的
銷售業績來進行。
企業發展:通過建立新的
業務單元、合資公司或是建立“
專利池”來充分利用知識資產。“專利池”是不同企業聯盟合作,注入自已的專利技術,建立成一個
共有的“專利倉庫”,然後可以將這個“專利池”授權
轉讓給其它公司。最新的案例就是DVD
技術聯盟的專利池和
高通的
CDMA專利。企業可以
剝離相關的
智慧財產權,注入新的業務單元。
用來建立新業務
中歐工商管理學院的報告也表明,越來越多的創投公司對中國
市場上產品這種“擁有
智慧財產權資產”的公司很感興趣。許多的
投行和
智慧財產權供應商都會幫助企業尋找機會,利用智慧財產權融資(證券化,Securitization),這種方式可以直接提高企業現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許多企業已經將
智慧財產權管理做為可推動企業長期發展的重點工作之一,僅次於研發和
兼併收購。像IBM這樣的公司甚至建立專門的管理辦公室。
對於
中小型企業,他們可以藉助外部專家的力量來完成這些工作。美國已經出現了這樣的專業諮詢公司,幫助企業將自已的“無形資產”轉變成“可見的”滾滾
利潤。
開發管理
首先我們應當全面提高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乃至社會的
智慧財產權意識,使之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具體而言,就是要在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我國的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同時,必須清醒地看到,智慧財產權首先是促進國民
經濟增長和創造財富的重要手段。而
智慧財產權的經營管理與開發則是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途徑和不可或缺的後續行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決議——《中共中央關於完善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在第二部分第(6)點中,要求國營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指出產權是
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
股權,等等,其中特別具體提到了企業的
智慧財產權。這一點具有非常突出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與此同時,還著重強調了“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
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轉,保障所有
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這裡面其實已經非常明確地涉及到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交易(具體可包括
轉讓、許可、特許)、監管(具體可包括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審計、評估等)等,反映了當前國際智慧財產權運作的最新理念。這些具有前瞻意識的指導方針為我們大膽進行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開發、管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證。
為了更好地把
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管理落在實處,必須有相應的面向全社會,特別是面向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非國有
經濟形式,尤其是面向這部分經濟結構中的中小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推廣的中介組織。目前我國的相關事務所提供的服務多集中在檢索、審查、登記、續展等方面,這些對提交申請、授權、維權等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遠遠不夠。我們目前缺少促進對已經取得的專利、外觀設計以及著作權等
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和推廣的中介組織。致使這些權利“養在深閨人未識”;而渴望或需要大量權利的用戶又處於“上窮碧落下黃泉,兩處茫茫皆不見”的尷尬境地。把
智慧財產權束之高閣是最大的浪費,完全違背了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初衷。而這些新興的中介公司則可以提供這種接口和平台。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培養一大批跨學科的
智慧財產權的審計、評估、經營人才。由這些人組成的全新中介組織的作用,在於為那些蓄勢待發試圖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提供經營拓展思路、挖掘或推薦實施這些
智慧財產權的人力資本;或為那些看似捉襟見肘事實上卻是“身在寶山不識寶”的企業清理整合企業本身的智慧財產權,以便進一步開發、管理和利用乃至經營這些資產;或通過發放使用許可、
特許經營,實現智慧財產權資產的商業化,或以此創造和創新,使企業在新的高度重新煥發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