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名稱規範見附屬檔案1)的科學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朵影項邀行),作為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和評估的依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標準是:
1.在科學研究方面,通過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研究成果,促進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協調發展,建立知識創新機制,使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居國內領先地位,並在國際相同研究領域享有較高學術聲譽,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級重點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養方面,一是通過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的一流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二是通過課程開發和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促進最新研究成果的轉化,更新教學內容,提高教學水平,培養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三是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成為全國相同研究領域的專門人才庫和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3.在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建設方面,通過參與制定全國性研究發展規劃、舉辦全國或國際學術紋企燥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建立圖書資料和信息網路等措主淋櫻灑施,協調本研究領域的全國性學術活動,發揮對外學術交流視窗作用,成為全國高校的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基礎;
4.在諮詢服務方面,通過主動承攬套用部門的委託研究課題、吸收實際部門工作人員參加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派遣專兼職研究人員擔任實際工作部門顧問等措施,面向各級政府、工企幾簽商界及社會各界開展諮詢服務,提高解決重大實踐問題的綜合研究能力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成為全國知名的思想庫和諮詢服務基地;
5.在深化科研體制改革方面,通過建立課題組研究人員聘任制和內部分配製度的台希改革,形成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產學研”一體化的運行機制,在高校科研體制改革方面發揮示範作用。
二、管理體制
第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採取教育部和高等學校及主管部門共建、以學校自建為主的方式,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達標遞補的動態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簡稱社政司)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實施細則、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2.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專家評審和檢查評估;
3.對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並負責專項經費資助和其他經費的籌措。
第五條 其他主管部門和學校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單位科研體制改革和重點研究基地推薦申報工作;
2.制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具體建設計畫,並負責檢查、落實;
3.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相應的配套經費;
4.組織和支持重大學術活動;
5.向教育部社政司定期報告工作。
第六舟影海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是學校直屬的實體性研究機構,即:
1.有數量充足的專職科研編制,有精幹的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辦公、實驗和資料室用房及設備;
3.能夠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專兼職人員(包括行政和資料人員)、制定內部分配政策,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4.獨立設定、與院(系)平行,在與校內戰匪漿有關院系保持密切合作關係的同時,不能與其“合二為一”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教學院系負責人(正職)不能兼任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正職)。
第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雙方須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許可權、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政績考核標準。受聘者任期不少於3年,連聘連任原則上不超過3屆。受聘者一般不超過65歲。對在任職期間需外出6個月以上的主任(所長),應及時調整。學校解聘或變更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報教育部社政司協商。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地主任(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教育部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以下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4.負責向學校社科科研處長、主管校長和主管部門及教育部社政司匯報工作。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負責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並決定資助金額;負責重大成果的評審鑑定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協調本學科領域全國性重大學術活動;
2.學術委員會由國內著名學者組成,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應注意選擇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學者不應超過1/3。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教育部社政司備案,主任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3.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1/4。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式等事項,應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應報主管部門及教育部社政司備案。
第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專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制,由主任(所長)按“帶(給)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後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聘任契約至少應明確規定專兼職研究人員在受聘期間的:(1)研究課題名稱、課題來源;(2)經費數額、經費來源;(3)聘任時間、聘任為專職(兼職);(4)辦公室、計算機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5)研究成果考核標準;(6)獎懲措施;等等。
第十一條 專兼職研究人員進駐重點研究基地從事課題研究(以下簡稱:駐所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外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於6.5個月;校內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得少於1個月。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在聘任契約書中對駐所研究的時間、辦公用房、機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諾。受聘駐所的專兼職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應提供同意其駐所研究的有效證明,並承諾其駐所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駐所研究證明應由學者所在院(系所)、學校科研處、人事處3個單位聯合開具(負責人簽字、單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長聯合簽章,並由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認可。非高校研究人員的駐所證明,由所在單位相應的人事、科研管理部門開具,單位負責人簽章,並由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的穩定性和開放性,校內專職研究人員一般不應少於7人,其中,校外專兼職人員(即客座研究人員)數不應低於1/3。應注意吸收學有所成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研究工作。
三、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除主動從國內外有關部門承攬其他重要研究課題外,應積極做好教育部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除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外,另作補充規定如下:
1.重點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將學術委員會確定的重大項目(含子項目)招標課題報教育部社政司,統一招標(招標辦法另行發文規定);
2.普通高等學校參加競標者,須經學校科研處按規定報送申請材料。教育部社政司組織重大項目專家評審,或委託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可採用會議或通訊方式;
3.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2—3年,在此周期內,項目第一負責人須保證至少10個月駐所研究,第二負責人須保證至少6個月駐所研究。以上駐所研究證明,在項目評審通過後、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項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開具。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駐所研究證明與課題組所有成員簽訂聘任契約,並將上述契約和駐所研究證明報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審核後發出批准立項通知書。
第十五條 從“十五”規劃開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文科博士點基金項目、規劃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將設立重點研究基地的專門研究課題,採取向全國統一招標(招標辦法另行發文規定)、統一評審的辦法,在專家評審通過後、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項前,由申請人所在學校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開具駐所研究證明。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駐所研究證明,與課題組所有成員簽訂聘任契約,並將上述契約和駐所研究證明報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審核後發出批准立項和撥款通知書,項目經費撥至重點研究基地供申請者駐所研究使用。
第十六條 由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的第一完成單位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須註明“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用英文發表的書面研究成果註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y。研究成果的中期檢查、終結報告、成果驗收鑑定及向我司報送的成果份數,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從1999年開始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根據需要與可能,確定每個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的投入數額與周期。原則上對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於30萬元人民幣的科研經費資助。部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投入。在主管部門每年投入經費不減少的情況下,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須按不少於上級主管部門第一次經費投入數額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向重點研究基地捐贈資金和儀器設備,以支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由主管部門和學校配套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須專款專用。其中,上級主管部門投入經費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之和占總經費的1/3。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投入的經費,必須嚴格按上述預算分類1∶1配套使用。主管部門和依託學校的兩項經費合計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各占總經費的1/6。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應由學校另行投入。
第十九條 在主管部門經費和依託學校配套經費按上述規定數額如期撥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對依託省屬和其他部委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不超過1/6的額外建設經費,用於支持一個重大科研項目。
第二十條 學校財務管理部門須為重點研究基地全部經費使用情況單獨建賬,並在每年年終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會計核算部門(北京師範大學財經處)報送教育部投入經費的決算。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部撥款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原則上不應提取管理費,並在國家財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為項目經費的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五、科研設施與圖書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
1.能充分滿足國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點研究基地科研辦公和圖書資料室用房分別不得少於200平米,在3年評估時分別不得少於250平米;
2.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和先進軟體、實驗室儀器設備、傳真機、複印機和國際網際網路終端;
3.加強網路建設,建立內容豐富、便於查詢、並能得到正常維護的重點研究基地網頁;
4.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
5.每年至少為研究人員提供1—2位出國訪問學者名額,並至少接待1—2位國外訪問學者;
6.學校應在3年內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舉辦一份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建立學術成果發表園地。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擁有獨立於學校圖書館的專門圖書資料室,擁有種類齊全的專業書刊資料特別是必要的外文書刊資料,並注意最新書刊資料的購置。圖書資料室應配備具有圖書館員或相應職稱的專職資料人員,其主要職責是:(1)對本研究領域的圖書資料進行編目;(2)對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年度專項經費採購的書刊資料單獨造冊登記;(3)為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定購需要,並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六、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工作簡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個季度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簡報首頁格式見附表1),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紀要、學校關於基地工作的重要決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2)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3)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報告,包括:駐所研究制度(學校制度)、經費管理制度、圖書資料室規章制度、研究人員聘任與內部分配製度、外事工作制度、例會制度。(4)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成果簡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6個月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簡報首頁格式見附表2),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2)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3)研究諮詢報告摘要。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應向有關部門提供一份研究諮詢報告,附諮詢報告首頁(附表3)後報送有關部門,並按《諮詢報告反饋意見表》(附表4)及時回收反饋意見。
第二十七條 學術會議備案報告制度。重點研究基地使用建設經費舉辦的每年一次的全國性學術討論會,必須在正式開會前4個月向教育部社政司備案(備案報告首頁格式見附表5)。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徵文方式,會議人數,經費預算(分項預算),會議成果的傳播方式(如論文集出版、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等報送等等)。國際學術研討會除按有關外事規定報告外事部門審批外,須同時抄報教育部社政司。
第二十八條 統計年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統計年報(年報表格式另發)工作,由主任(所長)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年報表報送時間:各重點研究基地於統計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將報表一式二份報送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設在省屬和其他部委屬學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另抄報主管部門一份。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審核後用計算機錄盤,於統計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將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一份及軟碟隨《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統計年報表(人文社會科學)》報送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代收,經全國科技、社科統計數據審核會審核後,正式報教育部社政司。
七、檢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為了促使重點研究基地儘快達到建設標準,學校每學期應檢查一次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執行情況,教育部社政司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各有關學校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填報《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表》(另發)向教育部社政司報告。
第三十條 教育部社政司每三年組織一次重點研究基地評估,採取全面評估和重點評估相結合的辦法,評估的主要內容是:
1.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建設標準的情況;
2.學校在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
3.學校科研處和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績效。
被評估單位填寫《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報告書》(格式同《申請評審書》,以便對照檢查進步情況)。評估前三個月由教育部社政司向全國發布被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名單及評估辦法公告,允許未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參與競評,並填寫《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請評審書》。評估工作採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被評重點研究基地的《評估報告書》與競評機構的《申請評審書》同時發放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擇優勝者列入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
第三十一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
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室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無明顯改善;
2.實施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重點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實施單位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5.評估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者;
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機構其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現有重點研究基地。
八、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各重點研究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衝突。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社政司負責解釋。
實施概況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對於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和科研體制改革具有深遠意義。入選機構及其所在學校,應認真按照《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和《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教社政〔2001〕23號)提出的建設標準加強建設。
2.擁有獨立的辦公、實驗和資料室用房及設備;
3.能夠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專兼職人員(包括行政和資料人員)、制定內部分配政策,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4.獨立設定、與院(系)平行,在與校內有關院系保持密切合作關係的同時,不能與其“合二為一”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教學院系負責人(正職)不能兼任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正職)。
第七條 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雙方須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許可權、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政績考核標準。受聘者任期不少於3年,連聘連任原則上不超過3屆。受聘者一般不超過65歲。對在任職期間需外出6個月以上的主任(所長),應及時調整。學校解聘或變更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報教育部社政司協商。
第八條 重點研究基地實地主任(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教育部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以下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4.負責向學校社科科研處長、主管校長和主管部門及教育部社政司匯報工作。
第九條 重點研究基地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負責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並決定資助金額;負責重大成果的評審鑑定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協調本學科領域全國性重大學術活動;
2.學術委員會由國內著名學者組成,應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應注意選擇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學者不應超過1/3。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教育部社政司備案,主任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3.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1/4。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式等事項,應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應報主管部門及教育部社政司備案。
第十條 重點研究基地專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制,由主任(所長)按“帶(給)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後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契約。聘任契約至少應明確規定專兼職研究人員在受聘期間的:(1)研究課題名稱、課題來源;(2)經費數額、經費來源;(3)聘任時間、聘任為專職(兼職);(4)辦公室、計算機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5)研究成果考核標準;(6)獎懲措施;等等。
第十一條 專兼職研究人員進駐重點研究基地從事課題研究(以下簡稱:駐所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外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於6.5個月;校內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得少於1個月。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在聘任契約書中對駐所研究的時間、辦公用房、機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的使用等作出承諾。受聘駐所的專兼職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應提供同意其駐所研究的有效證明,並承諾其駐所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駐所研究證明應由學者所在院(系所)、學校科研處、人事處3個單位聯合開具(負責人簽字、單位公章),主管人事和文科科研的校長聯合簽章,並由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認可。非高校研究人員的駐所證明,由所在單位相應的人事、科研管理部門開具,單位負責人簽章,並由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的穩定性和開放性,校內專職研究人員一般不應少於7人,其中,校外專兼職人員(即客座研究人員)數不應低於1/3。應注意吸收學有所成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研究工作。
三、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除主動從國內外有關部門承攬其他重要研究課題外,應積極做好教育部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條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除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管理外,另作補充規定如下:
1.重點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將學術委員會確定的重大項目(含子項目)招標課題報教育部社政司,統一招標(招標辦法另行發文規定);
2.普通高等學校參加競標者,須經學校科研處按規定報送申請材料。教育部社政司組織重大項目專家評審,或委託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可採用會議或通訊方式;
3.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2—3年,在此周期內,項目第一負責人須保證至少10個月駐所研究,第二負責人須保證至少6個月駐所研究。以上駐所研究證明,在項目評審通過後、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項前,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開具。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駐所研究證明與課題組所有成員簽訂聘任契約,並將上述契約和駐所研究證明報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審核後發出批准立項通知書。
第十五條 從“十五”規劃開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文科博士點基金項目、規劃基金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將設立重點研究基地的專門研究課題,採取向全國統一招標(招標辦法另行發文規定)、統一評審的辦法,在專家評審通過後、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項前,由申請人所在學校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開具駐所研究證明。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駐所研究證明,與課題組所有成員簽訂聘任契約,並將上述契約和駐所研究證明報送教育部社政司,以便審核後發出批准立項和撥款通知書,項目經費撥至重點研究基地供申請者駐所研究使用。
第十六條 由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資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的第一完成單位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須註明“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用英文發表的書面研究成果註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 University。研究成果的中期檢查、終結報告、成果驗收鑑定及向我司報送的成果份數,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從1999年開始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根據需要與可能,確定每個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的投入數額與周期。原則上對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投入不於30萬元人民幣的科研經費資助。部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投入。在主管部門每年投入經費不減少的情況下,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須按不少於上級主管部門第一次經費投入數額1∶1的比例另行投入。鼓勵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向重點研究基地捐贈資金和儀器設備,以支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由主管部門和學校配套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須專款專用。其中,上級主管部門投入經費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之和占總經費的1/3。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投入的經費,必須嚴格按上述預算分類1∶1配套使用。主管部門和依託學校的兩項經費合計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各占總經費的1/6。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應由學校另行投入。
第十九條 在主管部門經費和依託學校配套經費按上述規定數額如期撥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對依託省屬和其他部委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不超過1/6的額外建設經費,用於支持一個重大科研項目。
第二十條 學校財務管理部門須為重點研究基地全部經費使用情況單獨建賬,並在每年年終向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會計核算部門(北京師範大學財經處)報送教育部投入經費的決算。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部撥款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原則上不應提取管理費,並在國家財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內儘量為項目經費的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五、科研設施與圖書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
1.能充分滿足國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點研究基地科研辦公和圖書資料室用房分別不得少於200平米,在3年評估時分別不得少於250平米;
2.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和先進軟體、實驗室儀器設備、傳真機、複印機和國際網際網路終端;
3.加強網路建設,建立內容豐富、便於查詢、並能得到正常維護的重點研究基地網頁;
4.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
5.每年至少為研究人員提供1—2位出國訪問學者名額,並至少接待1—2位國外訪問學者;
6.學校應在3年內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舉辦一份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建立學術成果發表園地。
第二十三條 重點研究基地應擁有獨立於學校圖書館的專門圖書資料室,擁有種類齊全的專業書刊資料特別是必要的外文書刊資料,並注意最新書刊資料的購置。圖書資料室應配備具有圖書館員或相應職稱的專職資料人員,其主要職責是:(1)對本研究領域的圖書資料進行編目;(2)對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年度專項經費採購的書刊資料單獨造冊登記;(3)為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定購需要,並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六、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工作簡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個季度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簡報首頁格式見附表1),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全國性學術會議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紀要、學校關於基地工作的重要決定、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2)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3)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報告,包括:駐所研究制度(學校制度)、經費管理制度、圖書資料室規章制度、研究人員聘任與內部分配製度、外事工作制度、例會制度。(4)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成果簡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6個月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簡報首頁格式見附表2),必要時可加期。簡報內容包括:(1)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2)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3)研究諮詢報告摘要。每個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應向有關部門提供一份研究諮詢報告,附諮詢報告首頁(附表3)後報送有關部門,並按《諮詢報告反饋意見表》(附表4)及時回收反饋意見。
第二十七條 學術會議備案報告制度。重點研究基地使用建設經費舉辦的每年一次的全國性學術討論會,必須在正式開會前4個月向教育部社政司備案(備案報告首頁格式見附表5)。內容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徵文方式,會議人數,經費預算(分項預算),會議成果的傳播方式(如論文集出版、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等報送等等)。國際學術研討會除按有關外事規定報告外事部門審批外,須同時抄報教育部社政司。
第二十八條 統計年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統計年報(年報表格式另發)工作,由主任(所長)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年報表報送時間:各重點研究基地於統計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將報表一式二份報送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設在省屬和其他部委屬學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另抄報主管部門一份。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審核後用計算機錄盤,於統計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將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一份及軟碟隨《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統計年報表(人文社會科學)》報送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代收,經全國科技、社科統計數據審核會審核後,正式報教育部社政司。
七、檢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為了促使重點研究基地儘快達到建設標準,學校每學期應檢查一次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執行情況,教育部社政司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各有關學校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填報《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表》(另發)向教育部社政司報告。
第三十條 教育部社政司每三年組織一次重點研究基地評估,採取全面評估和重點評估相結合的辦法,評估的主要內容是:
1.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建設標準的情況;
2.學校在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
3.學校科研處和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績效。
被評估單位填寫《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報告書》(格式同《申請評審書》,以便對照檢查進步情況)。評估前三個月由教育部社政司向全國發布被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名單及評估辦法公告,允許未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參與競評,並填寫《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請評審書》。評估工作採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被評重點研究基地的《評估報告書》與競評機構的《申請評審書》同時發放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擇優勝者列入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
第三十一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
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室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無明顯改善;
2.實施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重點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實施單位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畫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5.評估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者;
6.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機構其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現有重點研究基地。
八、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試行,各重點研究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衝突。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社政司負責解釋。
實施概況
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對於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和科研體制改革具有深遠意義。入選機構及其所在學校,應認真按照《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畫》和《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教社政〔2001〕23號)提出的建設標準加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