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公告

《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公告》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發布,明確了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主要優惠政策、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基層就業戶口檔案政策、中央基層就業項目優惠政策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公告
  • 發布單位: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
  • 發布時間:2022年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發布《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公告》。

檔案全文

普通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政策公告
一、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主要優惠政策
1. 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2. 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3. 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機關招錄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學歷、專業等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可設定一定數量的職位面向具有本市、縣戶籍或在本市、縣長期生活的高校畢業生。
4. 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專業等條件,可以拿出一定數量崗位面向本縣、本市或者周邊縣市戶籍人員(或者生源)招聘;鄉鎮事業單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縣級事業單位招聘碩士以上高校畢業生,以及招聘行業、崗位、脫貧攻堅急需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採取面試、直接考察的方式公開招聘;可以根據應聘人員報名、專業分布等情況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成績合格線。
二、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5.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屆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6000元。本科、高職(專科)、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每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償完畢。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吸引和鼓勵本地所屬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
三、基層就業戶口檔案政策
7. 落實省會及以下城市放開對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的規定,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就業可根據需要自願遷移戶口。人事檔案按規定轉至就業地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或有關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
四、中央基層就業項目簡介
8. 近年來,中央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引導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項目,主要包括:“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三支一扶”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
五、中央基層就業項目優惠政策
9. 公務員招錄優惠:每年拿出公務員考錄計畫的一定比例,專門用於定向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可報考其他職位。
10. 事業單位招聘優惠:各省(區、市)縣鄉基層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拿出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崗位,對“三支一扶”等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專項招聘,並增加工作實績在考察中的權重,聘用後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省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時,對“三支一扶”等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11. 考學升學優惠:服務期滿後三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專科)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
12. 國家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政策:參加中央基層就業項目的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13. 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14. 參加基層服務項目前無工作經歷的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後2年內,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各類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落戶、升學等方面可同等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相關政策。
15. 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年限計算工齡。服務期滿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係。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
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職成廳〔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國家開放大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辦好繼續教育的決策部署,嚴格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函授站、業餘點、校外學習中心以及開放大學在系統外設定的學習中心等,統一規範稱為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推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規範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學點是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為滿足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教學需要,以平等協商方式與校外其他法人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合作,依託設點單位的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招生宣傳、線下面授、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是高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依託和服務延伸,其教學和管理狀況直接體現高校的辦學質量,直接關係高校的品牌聲譽。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認識規範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審慎研究、科學布局,加強教學過程監管和紀律約束,確保在高校治理能力範圍內有限設定,並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設點數量和範圍。高校應根據自身辦學定位、優勢特色、發展規劃、監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合理規劃校外教學點布局,嚴格控制校外教學點數量,慎重選擇設點單位。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特別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應聚焦“一流”,主動減少校外教學點數量,確有設定需要的高校應做好總量控制,原則上數量只減不增。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可跨省設定校外教學點,由教育部會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高校原則上應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設定校外教學點,因承接對口幫扶、行業緊缺人才培養任務或列入“雙一流”建設計畫的地方高校,可通過有關程式跨省設定校外教學點、開設相應的優勢專業。設點單位原則上應為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成人高校、開放大學以及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確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設定校外教學點,但僅限招收該企業內部職工,不得面向社會招生。高校開展送教上門等合作辦學,應納入校外教學點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保留條件良好、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取得三年以上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同時具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作為設點單位,總體數量只減不增。
三、壓實高校的辦學主體責任。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則,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釐清高校與設點單位之間的責、權、利。要統一歸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聯合學校財務、審計、教務、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巡視巡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開展校外教學點檢查評估,及時堵住風險漏洞。對存在違規行為或不符合辦學要求的校外教學點要及時整改或者撤銷。對停止招生或撤銷的校外教學點,高校須會同設點單位做好善後工作,確保穩妥完成在籍學生培養任務。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不符合要求的機構合作或放任“點外設點”等違規行為。支持、引導有條件的高校直接通過校本部集中面授與線上教學相結合的方式舉辦非脫產形式的學歷繼續教育。
四、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校外教學點的職責要求。高校應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通過與設點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契約方式對校外教學點進行約束和管理,在契約中明確校外教學點的職責及其權利和義務,以及中止合作協定的情形等。高校要指導校外教學點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高校和設點單位的相關政策制度;配合開展招生宣傳、諮詢服務及學生報名註冊等工作;配合完成有關教學組織、學生活動組織與管理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輔導教師、教輔人員等的推薦與管理工作;負責場地、消防、食品、衛生、網路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健全行政、教學、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並嚴格執行;定期對所承擔的輔助教學和管理工作進行自查,並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
五、落實落細教育教學各環節要求。高校要按照國家專業教學基本要求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等,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畫與要求,完善相關教學條件。要配備與校外教學點學生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隊伍,定期組織對校外教學點教學與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主講教師須全部由高校專任教師或正式聘用的兼職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由高校選派,也可經校外教學點推薦後由高校認定選用。國家開放大學主講教師由其總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輔導教師可由分部認定選用。教師應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關於師德師風、職業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嚴禁不具備高等教育基本教學能力的人員授課或輔導。高校要嚴肅學風考紀和考勤考核,嚴格畢業要求,對無故不參加教學活動、規定學習年限內不能完成學業、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及時給予退學處理。高校要加強畢業論文(設計)指導與服務,確保全程指導、全員查重,原則上本科學生應全員答辯;要嚴肅處理論文抄襲、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嚴把學位授予關,健全人才培養質量過程監管制度。
六、加強招生宣傳和學籍管理。高校要強化招生廣告宣傳管理,招生簡章等材料應統一由學校印發。校外教學點未經高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誇大宣傳或委託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託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高校對校外教學點學生學籍註冊進行統一管理,所有學生學籍檔案必須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強收費和經費使用管理。高校應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權或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學費應全額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賬戶,嚴禁上繳前分配。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的工作經費,原則上不超過其學生學費總額的一半。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一由主辦高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國家開放大學校外教學點教師酬金由總部、分部財務部門分別據實支付。
八、完善校外教學點分級管理體制。教育部負責制定全國校外教學點的巨觀管理政策,統籌指導全國校外教學點的設定與管理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教學點的管理政策制定、統籌規劃、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配合其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本地高校跨省設定校外教學點的有關工作。高校負責本校校外教學點的設定、調整與管理。設點單位負責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學點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要根據《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嚴格規範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
九、強化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校外教學點設定與管理工作納入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日常管理。各地可根據本省實際,進一步明確、細化本省校外教學點管理要求,對省域內每個設點單位承接的高校校外教學點數和開設的專業數等作出上限規定,對省域內校外教學點布局進行統籌規劃。要對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學點備案材料進行嚴格評議,重點關注程式是否規範、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辦學條件是否達標、開設的專業與當地人才培養需求是否匹配等。對已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和質量監測,組織開展常規檢查、“雙隨機”抽檢和專項評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學點準入、評價、獎懲、退出和責任追究制度。要聯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虛假宣傳、買賣生源、代學替考等違法違規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要建立“線上+線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開展聯合懲戒。對校外教學點存在違規辦學、點外設點、惡性搶奪生源、搭車收費牟利、教育質量低下、管理混亂無序、變相買賣文憑、履行職責不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部給予高校通報批評、限期整頓、撤銷校外教學點、責成高校暫停或停止學歷繼續教育招生等處罰,將相關設點單位列入“黑名單”,並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十、加強組織實施。本通知印發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暫停新增校外教學點,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現有校外教學點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從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學點設定工作指引》開展校外教學點設定與備案工作。對本通知印發前各地已備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學點,可從2023年起給予2年過渡期進行整改,過渡期間停止招收新生,但可為原有在籍學生提供學習支持服務。過渡期結束後,仍不符合有關要求、未完成重新備案的校外教學點應予以撤銷,其在籍學生的學習支持服務由主辦高校妥善處置。
教育部辦公廳
2022年4月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