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市區城市道路管理有關規定

《普寧市市區城市道路管理有關規定》是普寧市城建局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寧市市區城市道路管理有關規定
  • 施行地區:普寧市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規範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行為,保護市政設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煮臘洪棄全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市區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樑及其附屬希寒講設施(包括綠化帶等)。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內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業、搭建臨時建(構)築物,設定停車場、存車處、電話亭等影響道路功能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設及其施工需要破損路面,影響道路功能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是指新建或遷移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項目建設。
第三條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樑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五)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棄膠她
(六)擅自在橋樑或者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條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應經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批准,並向市城翻甩兆建局繳納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五條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書;
(二)相關規劃及設計檔案,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批准的有效檔案;
(三)臨時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範圍、與相關建(構)築物距離、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組織措施、占用時間等內容;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請辦理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建局和公安交警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申請書;
(二)相關規劃及設計檔案,其他有關乘射禁職能部門依法批准的有效檔案;
(三)施工設計圖紙、施工方案及道路修複方案,以上方案應當包括施工進度計畫、交通組織措施、機械配置、施工臨時排水方案、廢棄腿設凶求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護等內容;
(四)挖掘施工單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明檔案或建設管線等設施施工單位的企業資質證明檔案;
(五)涉及埋設排水管線的,應當提供排水接管技術審查意見書及複印件;涉及埋設燃氣、熱力等地下管線的,應當提供準確管點陣圖及監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城市地下管線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城建局報告,並在施工後24小時內向市城建局補辦批准手續。
第九條經批准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精心組織、文明施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範圍和要求占用、挖掘、建設,不得擅自變更;
(二)在占用、挖掘、建設現場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批准檔案,設定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
(三)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
(四)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測量標誌、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誌等設施時,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五)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優先採用非開挖施工等先進技術。
第十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結束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工程結束後,挖掘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復技術規程的要求回填夯實,恢復城市道路平整;同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建局申請驗收,市城建局應當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求欠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市城建局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城市道路修復。
第十一條因城市建設、重大公共社會活動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市城建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停止占用,並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二條經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按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市城建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管理工作中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普寧市城建局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五)涉及埋設排水管線的,應當提供排水接管技術審查意見書及複印件;涉及埋設燃氣、熱力等地下管線的,應當提供準確管點陣圖及監護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因處置突發事件、緊急搶修城市地下管線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城建局報告,並在施工後24小時內向市城建局補辦批准手續。
第九條經批准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精心組織、文明施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範圍和要求占用、挖掘、建設,不得擅自變更;
(二)在占用、挖掘、建設現場醒目處懸掛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批准檔案,設定交通安全護欄和標誌;
(三)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邊溝;
(四)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測量標誌、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誌等設施時,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五)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優先採用非開挖施工等先進技術。
第十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結束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工程結束後,挖掘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復技術規程的要求回填夯實,恢復城市道路平整;同時,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建局申請驗收,市城建局應當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市城建局應當及時組織實施城市道路修復。
第十一條因城市建設、重大公共社會活動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市城建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停止占用,並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
第十二條經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按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市城建局和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及依附城市道路建設管線等設施管理工作中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普寧市城建局負責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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