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貧搬遷

易地扶貧搬遷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對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自然條件低劣等不具備生存條件和地質災害高發地區的貧困民眾,按照農民自願的原則,在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搬遷到生活和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有計畫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荒山荒地,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等易地安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易地扶貧搬遷
  • 外文名:Poverty alleviation and relocation
實施背景,問題,

實施背景

扶貧開發工作關係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是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尤其是1986年以來,為進一步加大扶貧力度,國家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對傳統的救濟式扶貧進行徹底改革,確定了開發式扶貧的方針,並成立專門的扶貧工作機構,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專門的優惠政策,其中,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就是國家扶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發式扶貧的重要內容。
在貧困人口中,有相當一部分生活在自然條件極為惡劣、人類難以生存的地方,傳統的幫扶式的資金支持難以解決這部分民眾的脫貧和發展問題。同時,我國西部貧困地區,生態環境問題與貧困問題相互制約。一方面,由於生態環境惡劣,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難以改善,生存環境日益惡化;另一方面,人們的活動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持續性破壞。如何實現這部分貧困人口的脫貧,成為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出台的初衷,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於2001年開始試點並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通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把這部分貧困人口搬遷出來,通過改善遷入地的生產條件,創造發展條件,不僅可以幫助他們脫貧致富,還可以緩解遷出地的人口壓力,為改善和恢復生態環境打下良好基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對於從總體上減少貧困人口,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實現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目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問題

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實施以來,各地積極探索搬遷安置模式,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筆者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該政策實施中存在政策執行出現偏差,導致扶富不扶貧;資金撥付不及時,大量資金長時間滯留;工程建設、搬遷計畫進展緩慢;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搬遷對象、安置地點、建設標準等問題,亟待完善。
(一)地方政府脫離地方實際,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甚至出現扶富不扶貧的情況。國家在易地扶貧搬遷指導意見中要求各地方政府應結合自身實際,不搞包下來和一刀切的做法。但是,在實際執行政策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還未改變傳統思維,重視面子工程、政績工程,未充分考慮貧困人口的實際狀況,不切實際提高住房建設標準。
(二)資金撥付不及時,大量資金長時間滯留。審計發現,地方政府對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資金撥付未實現國庫集中支付,環節過多(國庫-財政專戶-項目主管單位賬戶-施工單位賬戶)。個別地方由國庫單一賬戶劃轉財政專戶時間在3個月以上,由財政專戶撥付項目主管部門基建賬戶時間在6個月以上,大量資金結餘在財政基建專戶,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工程建設、搬遷計畫進展緩慢。為了實現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儘快落實到位,各省均編制了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出台了易地扶貧搬遷管理辦法,明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按照一年建設、兩年搬遷、三年穩定的目標執行。從實際工程建設進展看,工程建設、搬遷計畫執行進展緩慢。
(四)不經批准擅自調整搬遷對象、建設標準等。按照國家和各省的規定,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中,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和建設內容,如確需變更,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審計中發現,基層地方政府執行易地扶貧搬遷計畫和方案不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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