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細則

《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細則》是井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細則。

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加強項目規範化、程式化、制度化管理,細化工作舉措,強化主體責任,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省發改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四川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實施方案〉的通知》(川發改賑〔2016〕408號)和《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堅持政府主導、民眾自願、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量力而行、穩步推進的原則,以尊重貧困民眾主體權利、農民自身性脫貧能力和農民脫貧致富為主要任務,以民眾認同度、參與度、滿意度為基本評判標準,以易地扶貧搬遷為基本手段,切實改善貧困民眾生產、生活條件和貧困地區生存環境、生態環境,努力實現搬遷民眾“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目標任務。
第三條 縣政府成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項目規劃制訂、統籌協調、實施方案執行落實、項目檢查驗收考核等相關工作。各鄉鎮黨委和政府是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宣傳發動、項目申報、組織實施、計畫管理、政策兌現、技術服務、工程質量和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
第二章 搬遷對象及對象確定
第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的對象是在扶貧信息系統中已標註為“易地扶貧搬遷一批”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的特殊人群,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不再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第五條 採取統規自建分散安置方式為主,進城鎮購買商品房為輔兩種方式。
(一)自主建房。搬遷戶自主選擇地點進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儘量選擇靠近公共服務或公共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方。建房用地自行解決,分散安置選址須報村委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建房須聘請有工匠資質的農房服務隊或農村工匠,鄉鎮要指導分散安置戶選擇戶型設計方案。
(二)進城鎮購買商品房。選擇在縣城或集鎮規劃區內購買商品房(含有房屋產權的二手房)的農戶,須經所在村組、鄉鎮和縣級相關部門認定,其家庭成員具有勞務技能、商貿經營基礎,在縣城、集鎮能夠落實經商、務工等穩定就業崗位或能夠兼顧農業生產,收入來源足夠在城鎮居家度日,且不因購房而新增負債,並簽訂承諾書。
第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對象依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戶主申請。農戶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農戶申請表》。
(二)村組初審。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對農戶申請進行初審,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對村委會上報的相關資料和情況進行核實,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脫貧辦審核。
(四)縣級審批。縣脫貧辦對鄉鎮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由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年度實施計畫,報縣政府審批後下達實施計畫。
第七條 搬遷對象確定後,原則上不予調整。個別搬遷對象確需調整的,須經農戶申請、村委會討論、鄉鎮審核同意,並經公示無異議後,報縣脫貧辦、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三章 項目建設
第八條 規劃選址。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充分徵求搬遷農戶意願的基礎上確定安置地點,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鄉村規劃和地質災害普查分布圖等,對重新選址的農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鄰區域的地質、地理環境進行安全性評價,報縣住建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按程式審批。
第九條 落實建設用地。搬遷農戶選址確定後,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所需建設用地由項目鄉鎮統一報縣國土資源局按程式審批。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占地,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方式,由各鄉鎮統一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新占地的,由縣政府統一上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再由縣審批到戶,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戶房屋建設由搬遷農戶自行組織建設,縣住建局對農村住房規劃建設進行技術指導工作,舊宅基地由搬遷農戶自行復墾。各項目村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由各鄉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程式實施。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公示制,各鄉鎮應將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在項目建設地設定公示牌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章 建設標準及補助標準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嚴格控制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建設面積的通知》(發改地區〔2016〕429號)精神,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主體房建設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第十三條 農戶新建住房根據政策範圍內的建房面積可因地制宜地在縣住建局提供的《易地扶貧搬遷戶戶型圖圖集》中自行選擇適合的戶型,建房須符合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且住房應功能齊全。
第十四條 補助標準
住房建設:農戶自建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且不得超過25平方米,住房面積和質量標準達到規定要求的,平均補助農戶1.5萬元/人,但每戶最高補助金額按單位住房建築面積計算,不得超過800元/平方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建房補助:住房建設面積超標準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按時間要求完成住房建設的;不按要求自行拆除原舊房、對原宅基地不進行復墾的;原地建房的。
進城鎮購買商品房(含有房屋產權的二手房)的,其建築面積每人不低於18平方米且不超過25平方米,補助農戶1.5萬元/人;對購買二手房的房屋,必須達到可以正常生活居住的條件。
基礎設施建設:按照縣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貧搬遷年度實施計畫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驗收工作實行分級、分類逐項驗收,項目驗收程式為:
提出申請:農房建設由農戶向鄉鎮提出驗收申請,申請資料需具備搬遷戶確認、規劃選址、舊房及新房建設照片、宅基地復墾照片等證明材料;對進城鎮購買商品房的農戶,需具備搬遷戶確認、購買商品房、舊房及宅基地復墾照片等證明材料;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由項目村向鄉鎮提出驗收申請。
鄉鎮初驗:由項目鄉鎮技術人員、村民代表等組成驗收小組,對項目進行全面初驗,出具驗收報告,向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縣級驗收: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驗收申請後,對提供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相關部門組成驗收小組,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驗收。驗收小組完成驗收後,出具驗收報告。如發現有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及時發出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單位或項目農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要及時移交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管理,並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發揮效益。農戶宅基地使用及房屋產權證由農戶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鄉鎮要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檔案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農戶檔案卡冊,舊房照片,住房建設照片,建成後住房照片,宅基地復墾驗收表及照片,農戶搬遷申請,兌現補助花名冊等原始資料。
(二)實施項目的上報檔案、實施方案及批覆檔案、計畫下達檔案。
(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圖紙、圖片、聲像材料等。
(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財政部門審核意見、審計報告、單項工程質量檢驗報告、施工契約檔案、立項檔案、監理檔案、竣工驗收報告、統計資料等。
(五)制定的各項工作職責、簽訂的責任文書、項目建設的會議記錄及總結、宣傳報導資料等。
(六)各階段公示和公告的資料和照片。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由中央預算內資金、項目資本金、信貸資金組成。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主要支持易地扶貧搬遷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安置住房、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耕地建設。
第十九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上下聯動、協同監管”的原則,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單獨核算,實行縣級報賬制管理。嚴格按照要求使用資金,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按年度投資計畫、財務支出預算、工程建設進度和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及時撥付資金。縣政府授權縣國投公司承接省國農公司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負責以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費用的方式償還資金本息、稅費、購買服務資金等資本核算管理工作,並按資金使用範圍和項目建設進度撥付項目資金,設立扶貧資金專戶,所有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納入專戶統一核算管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按下達渠道的規定執行。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脫貧辦等職能部門對專項資金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審批使用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審核審批,由建檔立卡貧困戶或用款人提出用款需求申請,經鄉鎮政府統一填報《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審批表》、相關部門逐級審批。
(一)建房補助資金。住房建設採取統規自建的,基礎完成後撥付住房補助資金的30%,住房工程量完成100%時,再撥付住房補助資金的40%,房屋竣工驗收及舊宅基地拆除復墾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30%的住房補助資金,由項目鄉鎮向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資金劃撥申請,經批准後,由縣財政局或縣國投公司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直接撥付到搬遷戶銀行卡。進城鎮購買商品房的,需提供購房契約原件(二手房需提供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付款依據原件、納稅票據、縣房管所審核的房屋備案表等相關材料,舊宅基地拆除復墾驗收合格後,由項目鄉鎮向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資金劃撥申請,經批准後,由縣財政局或縣國投公司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直接撥付到搬遷戶銀行卡。
流程為:建房完工搬遷和舊宅拆除復墾驗收合格後,依據補助標準提出申請→填報《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審批表》→項目村編制建房補助花名冊→搬遷戶確認簽字蓋手印→村級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縣財政局或縣國投公司撥付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直接撥付到搬遷戶銀行卡。
(二)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耕地建設的項目資金。項目基礎完成後,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比例預撥項目資金作為啟動資金,用於支付工程人員工資、材料款和運輸費用等,工程量完成50%時撥付項目資金的35%,工程完成並竣工驗收後按照審計確認金額扣除10%質量保證金後,撥付剩餘工程款。項目交付使用至質保期到期後,由項目鄉鎮組織項目村進行復驗,復驗無質量問題方可退還質保金。項目交付使用一年後,由項目鄉鎮組織項目村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後,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
流程為:簽訂施工契約→施工方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提出用款申請報項目鄉鎮審核→填報《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審批表》→縣脫貧辦審核→縣財政局審核→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縣國投公司審核後直接撥付到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建立《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使用監測台賬》,如實反映安置區名稱、地點、建設內容、搬遷人員情況、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等內容。縣國投公司財務人員每月應匯總資金撥付使用情況,編制《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支付監測台賬》。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縣級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責任制和協調機制。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能和業務分工,做好本部門的相關工作。
縣發改局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編制全縣搬遷計畫、指導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立項、中央預算內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以及補助資金的落實等工作。加強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全過程管理,實行工程進度月報制度,每月向項目實施鄉鎮收集工程進展、資金到位、農戶搬遷和安置、投資完成等信息報表。
縣脫貧辦負責按照精準扶貧要求審核、提供“易地扶貧搬遷一批”系統對象,並圍繞安置區實施其他扶貧項目。會同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審核確定和人員變更報批手續。結合扶貧新村建設,牽頭做好安置區規劃建設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本級承擔的財政資金籌措及資金監管, 制定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本金、貸款資金使用和支付管理辦法。
縣國投公司負責承接上級項目資本金和省國農公司轉貸的長期低息貸款,建立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使用監測台賬。
縣住建局負責自主分散安置住房圖集設計,負責指導鄉鎮建管辦加強對房屋建設規劃選址、質量、面積監管。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用地保障及土地調規、土地復墾等工作,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用地需求。
縣水務局負責指導安置區供水項目和易地扶貧搬遷農戶飲水項目實施。
縣交通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道路規劃,指導安置區道路建設項目實施。
縣農業局負責圍繞安置區做好產業規劃,指導好搬遷戶發展產業;負責沼氣池項目的爭取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參與項目全過程監管,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截留、擠占、挪用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資金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予以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易地扶貧搬遷建設項目資金績效考評制。縣發改局、縣脫貧辦組織縣級相關部門,採取鄉鎮自評、縣級全面考核的方法,對項目目標、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等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把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使用效益與下年項目資金安排相掛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如與上級部門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附屬檔案
井研縣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劉 勇 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
副組長:李智勇 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
汪秀麗 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李源源 縣政府副縣長、黃缽鄉黨委書記
成 員:余沁陽 縣發改局局長
朱 濤 縣委農委辦主任、縣脫貧辦主任
曾宗銀 縣紀委副書記、縣監察局局長
巫惠平 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社局局長
馮 顏 縣財政局局長
程 宇 縣農業局局長
彭 毅 縣水務局局長
許建平 縣林業局局長
熊福友 縣交通局局長
廖苻荃 縣住建局局長
李 佳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吳建新 縣教育局局長
梁志華 縣衛計局局長
何力東 縣民政局局長
余 波 縣審計局局長
潘衛平 縣國投公司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由余沁陽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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