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

《呂梁市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是呂梁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梁市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方案
  • 頒布單位:呂梁市人民政府
2016年是脫貧攻堅行動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一批的開局之年。為紮實推進我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呂梁市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行動計畫》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扶貧工作會議重要講話精神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落實省、市決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導、民眾自願,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精確瞄準、創新機制的總原則,本著“五年任務、一次規劃,分年實施”的工作思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籌集資金,用好各類扶貧資源,對居住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實施易地搬遷。堅持易地扶貧搬遷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產業發展、舊村開發和村莊撤併、社會保障相結合,妥善解決搬遷民眾的居住、就醫、上學等問題,統籌謀劃安置區產業發展與民眾就業創業,確保搬遷民眾生活有改善,發展有前景。
二、搬遷對象及工作任務
(一)搬遷對象:搬遷對象為規劃範圍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和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具體包括:
一是戶籍人口300人以下、實際居住不達150人的自然村和居住在山莊窩鋪的不宜解決水電路貧困村、採煤沉陷區貧困村、重要水源地貧困村,實施整村搬遷。
二是對易發地質災害貧困村、農林交錯區貧困村、抗震區域貧困村涉及的人口,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整村搬遷或部分搬遷。
三是各縣(區)要在自然村全部完成整村搬遷任務後,再行確定戶籍人口300人以上,實際居住人口不足100人的貧困村是否需要搬遷,但總體不得突破下達任務。
搬遷對象的確認,要經過貧困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定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充分尊重搬遷對象意願,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二)工作任務:2016年,全市計畫完成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0510人。其中:興縣3000人,臨縣3900人,嵐縣2500人,方山2500人,離石1500人,中陽1400人,柳林200人,交口610人,石樓2900人,交城2000人。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7506人。其中,興縣1200人,臨縣1300人,嵐縣1000人,方山1000人,離石500人,中陽400人,柳林100人,交口200人,石樓1200人,交城606人。
三、補助標準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補助2.5萬元;配套基礎設施戶均補助2.1萬元;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戶均補助1.77萬元,配套設施資金統籌集中使用,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補助2萬元。自然村整村搬遷中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可與貧困人口一併享受統籌規劃安置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經核准同步搬遷人口給予人均補助1.2萬元。
各縣(區)可根據本地實際,實行差異化補助,調劑使用建房補助與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助。其中:建房補助與基礎設施補助調劑比例控制在10%以內;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補助調劑比例控制在20%以內;公共服務設施補助不足部分,通過統籌整合使用財政資金解決。根據貧困戶的貧困程度,統籌安排到戶補助,重點向特困戶、貧困殘疾戶傾斜。土地整治、遷出區生態恢復和產業發展資金,縣(區)根據規劃要求和實施項目資金需求,建檔立卡貧困搬遷人口每人不超過1.62萬元的額度內提出貸款需求。
對2014年、2015年脫貧的且在規劃搬遷範圍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仍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補助,對2015年建檔立卡“回頭看”按規定被剔除的且在規劃搬遷範圍內的的農戶,按確需同步搬遷農戶對待。易地扶貧搬遷與採煤沉陷區治理搬遷對象重複的,除責任企業(礦)補償外,由縣(區)整合相關補助資金進行安置或由搬遷戶自行選擇享受補助政策。
四、建設任務
1.建設內容。圍繞改善搬遷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按照規劃和工作方案,在建設安置房時,同步建設水、電、路、氣、暖、通訊、排水等基礎設施;同步配套教育、文化、醫療、商業、養老、村級組織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布局後續產業。
2.建設標準。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則,中央和省、市補助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易地搬遷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考慮到“去庫存”和已開工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實際,貧困戶無法按人均25平方米建房標準安置,對1人獨戶的貧困戶,以敬老院集中安置為主,對2人的貧困戶,可在限定面積的基礎上,上浮20%安置;對3人或3人以上的貧困戶,要嚴格按人均25平方米標準執行,發文後的新開工住房,無論人口多少,一律嚴格按人均25平方米標準執行。各縣(區)可根據貧困戶和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年齡、還款能力等情況,在人均25平方米限定面積範圍內,給予不同額度貸款貼息政策支持,杜絕貧困戶和同步搬遷農戶產生額外債務,出現返貧現象。對於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同步搬遷的農戶,各縣(區)可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準,堅決防止盲目擴大住房面積、宅基地。
3.建設方式。移民搬遷建房由縣(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政府組織實施。規劃多層以上住房的,要統規統建,市場運作,嚴格招投標程式,嚴把住房標準關、安全監督關、工程質量關。要吸收移民戶代表全程參與工程監理和驗收,確保民眾滿意。規劃低層住房的,在統一規劃、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由移民戶自主建設。
4.村莊撤併。以易地扶貧搬遷為契機,選擇方山縣和興縣作為我市村莊撤併試點,先行先試,取得經驗,穩步推進。
五、進度安排
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工期為二年。各縣區要加快推進工程進度,項目計畫和資金及時下達,當年完成土地審批等各類前期準備工作,當年開工建設;第二年全面完成安置住房工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實現入住。
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時間安排:
7月--8月,召開2016年易地扶貧搬遷現場推進會,各縣(區)要根據市下達指標任務,合理確定搬遷對象,科學編制2016年搬遷計畫,建立前期原始檔案資料。落實建房地塊選址,完成設計、圖審、立項、招投標。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完成易地扶貧搬遷數據錄入和監測,指導並督促縣區統籌整合資源,加快推進工程建設。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落實搬遷項目各類審批手續。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根據項目準備情況,可先撥付30﹪啟動資金,後期根據工程進度分批撥付。各縣(區)政府要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成熟一村實施一村,分批實施,穩步推進,力爭年底主體工程圓滿完成。各縣(區)扶貧辦要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全程留痕,從開工、主體砌築到完工要留下階段性影像(視頻)資料。
9月份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督查,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問題。
10月—12月,縣扶貧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主體完工且具備驗收條件的移民安置房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上報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在縣級驗收的基礎上,對集中安置點進行核查,對分散安置對象進行抽查,並結合日常督查綜合打分,對各有任務縣(區)進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在全市進行排隊通報。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
市縣兩級要成立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縣級黨委、政府承擔易地扶貧搬遷的主體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縣(區)委書記、縣(區)長是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第一責任人,要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縣(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統籌推進。要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建立例會制度,集中力量“攻堅拔寨”。縣(區)扶貧部門、鄉級要專派一名副職領導負責易地扶貧搬遷月報和季報等統計工作。
(二)統籌部門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縣級扶貧、發改、財政、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責任感,解放思想,緊密配合,創新措施。要共同建立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加大並聯審批力度,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嚴格落實工作各環節的操作要求和時限,在項目立項和選址論證階段提早介入、主動服務、指導幫助。各有關職能部門按協同分工、分解任務,制定階段目標、時間節點,倒排工期,列入工作日程。
(三)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項目推進。
市政府已成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在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承接省、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各縣(區)政府也要成立扶貧開發承載主體,保障移民搬遷資金的合理使用。
(四)強化政策宣傳,推進先行試點。
要充分發揮基層幹部民眾主體作用。切實發揮包村領導、駐村幹部、第一書記“三支隊伍”的作用,深入細緻地做好政策宣傳,協調好不同層面的利益關係。要逐戶逐人傳達建房安置補助標準、搬遷建設成本和優惠扶持政策,工作過程、相關政策和操作程式要公開、透明,不得有宣傳盲區。安置點選擇、工程實施、後續扶持等工作都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建議,組織民眾參與。要及時公布工作進展情況,解答和跟蹤督辦搬遷戶反映的問題,真正發揮搬遷戶的主動性、參與性、創造性,確保工作質量。
(五)加強項目管理,嚴格監督考核。
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獎懲兌現的原則建立工作監督考核機制。採取主管部門考核、加強貸款管理、委託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對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縣(區)要將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成效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脫貧攻堅實績考核主要內容,定期組織督導推進、跟蹤問效。對民眾滿意、成效明顯的縣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對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不按規定時序要求,開展工作敷衍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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