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的通知》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內容解讀,通知全文,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就業幫扶是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幫助搬遷民眾搬得出、穩得住、有就業、能致富的重要舉措,關係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關係搬遷地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通知》要求,各地要把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搬遷民眾(以下簡稱搬遷民眾),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作為重點人群,把小城鎮和工業園區安置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縣安置區、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區作為重點區域,堅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規舉措並舉,強化培訓服務與兜底保障並重,全力做好搬遷民眾的就業幫扶工作,努力促進有就業意願和勞動能力的搬遷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確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通知》提出一系列促進搬遷民眾就業創業具體舉措。一是多渠道拓寬就業門路。落實配套產業擴大就業,把吸納就業能力作為發展配套產業的重要因素,推動安置區配套產業項目儘快落地;發展安置區吸納就業,各地在安置區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工代賑項目,安置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項目,都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崗位吸納搬遷民眾就業,並優先吸納搬遷貧困勞動力;預留場地扶持創業就業,開闢專門區域,支持返鄉創業、個體經營、擺攤設點。組織勞務輸出就業,有序組織到縣內、市內、省內、省外就業,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落實政策兜底安置就業,對符合條件的貧困勞動力,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提供兜底幫扶。二是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推動全體搬遷民眾應培盡培,確保有培訓意願和勞動能力的搬遷民眾至少接受1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培訓精準性,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力爭培訓一人,就業一人。提高培訓補貼標準,鼓勵各地採取項目制等方式開展培訓,對增加城市生活常識、國家通用語言培訓等項目適當提高補貼標準。三是實施屬地就業服務管理。將搬遷民眾全部納入當地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搬遷至城鎮區域的,按城鎮戶籍人員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拓展服務功能,確保每一個有就業意願的搬遷民眾至少獲得3個以上有針對性的崗位信息,有培訓意願的搬遷民眾在1個月內獲得培訓信息。最佳化服務供給,大型安置區設立公共就業服務站或服務視窗,其他安置區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指定專門視窗。實施萬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區就業幫扶專項行動,制定“一區一策”幫扶方案,實施特別扶持服務。
《通知》強調,各地要把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作為就業扶貧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細化任務分工,層層壓實責任。要落實資金保障,各地在分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相關資金時,向安置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縣安置區、大型安置區所在地傾斜;要強化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失業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要強化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基層減負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強化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安全,防範廉政風險。同時,要加強宣傳引導,注重扶志、扶智相結合,激發搬遷民眾內生動力,營造勞動最光榮、幸福靠奮鬥的良好氛圍。

通知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扶貧辦(局):
就業幫扶是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幫助搬遷民眾搬得出、穩得住、有就業、能致富的重要舉措,關係脫貧攻堅成果鞏固,關係搬遷地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建設已取得決定性進展,進入了以做好後續扶持為重點的新階段,搬遷民眾就業壓力逐步凸顯。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指導意見精神,按照全國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現場會要求,現就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謀劃部署
(一)明確工作重點。各地要把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搬遷民眾(以下簡稱搬遷民眾),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作為重點人群,將城鎮和工業園區安置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安置區、人口規模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區作為重點區域,堅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規舉措並舉,強化培訓服務與兜底保障並重,全力做好搬遷民眾的就業幫扶工作,努力促進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搬遷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確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二)加強摸底調查。各地要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時對接搬遷安置工作和搬遷民眾相關情況。發改部門要及時提供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建設及搬遷入住進展情況,扶貧部門要及時提供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社部門要開展調查,準確掌握搬遷人員就業失業情況和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情況,及時將信息錄入農村貧困勞動力就業信息平台、就業信息監測平台,實現動態更新。要根據摸底調查結果,鎖定重點對象、重點地區,制定幫扶工作清單。
(三)統籌工作部署。各地要把就業幫扶作為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總體部署,做到搬遷及後續扶持工作和就業幫扶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
二、多渠道拓寬就業門路
(四)落實配套產業擴大就業。各地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和城鎮化進程,依託當地資源稟賦因地制宜發展現代特色高效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流通業和產業旅遊、文化體驗、健康養生、特色手工業等新產業,推動安置區配套產業項目儘快落地。把吸納就業能力作為發展配套產業的重要因素,重點引進適合搬遷貧困勞動力特點的勞動密集型、生態友好型企業。東西部扶貧協作、對口支援省份要動員各類企業到安置區投資興業、創辦就業扶貧車間,將就業扶貧車間帶貧成效與政策支持掛鈎,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吸納搬遷民眾就業。
(五)促進安置區發展吸納就業。各地在安置區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工代賑項目,服務安置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都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崗位吸納搬遷民眾就業,並優先吸納有就業意願的搬遷貧困勞動力。要建立完善以勞獎補、勞動就業與各類幫扶措施相掛鈎的聯動機制,激發搬遷民眾內生動力,動員引導搬遷民眾到崗就業。
(六)預留場地扶持創業就業。各地應結合實際,在城鎮和工業園區安置區預留生產經營場地、開闢專門區域,發展就業扶貧車間,開展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育工作,以創業促就業,吸引本土人才回流返鄉創業;支持個體經營、擺攤設點,力爭大型集中安置區都能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創業場所。統籌利用周邊土地資源,對接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支持搬遷民眾在安置區周邊從事現代設施農業。
(七)組織勞務輸出就業。各地要根據搬遷民眾意願和能力,強化針對性信息服務,有序組織到縣內、市內、省內、省外就業,提高勞務組織化程度。將安置區作為開展有組織勞務輸出服務的重點地區,指定專人負責,加強跟蹤服務,努力擴大輸出規模。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省份要把接納安置區搬遷民眾就業作為勞務協作的重要內容,積極提供崗位信息,加強輸出後的跟蹤管理服務、勞動權益保障,促進穩定就業。
(八)落實政策兜底安置就業。各地要支持安置區各類用人單位吸納搬遷貧困勞動力就業,鼓勵貧困勞動力自謀職業、靈活就業,對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靈活就業的貧困勞動力按規定落實定額稅收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貧困勞動力,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提供兜底幫扶。
三、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九)推動培訓應培盡培。各地要廣泛動員搬遷民眾積極參與並自主選擇適合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重點依據當地特色產業、安置區用工項目、勞務輸出項目等開展就業技能培訓。支持青壯年勞動力就讀技工院校或參加中長期培訓,幫助其掌握實現高質量就業的技能。鼓勵企業和就業扶貧車間等經營主體對在崗勞動力開展各類企業職工培訓或以工代訓。組織學習能力較強、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確保有培訓意願和勞動能力的搬遷民眾至少接受1次職業技能培訓。
(十)增強培訓精準性。各地要根據搬遷民眾的就業需要和技能需求,創新培訓模式,通過在安置區開展就地就近培訓,或組織出來集中培訓等方式,滿足搬遷民眾培訓需求。結合崗位需求和搬遷民眾自身特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力爭培訓一人,就業一人。結合搬遷民眾需要,在職業技能培訓項目中可適當增加通用職業素質培養、城市生活常識、企業務工常識、國家通用語言、法律法規等培訓內容。
(十一)提高培訓補貼標準。各地可採取項目制等方式為搬遷民眾中符合條件人員提供就業技能或創業培訓,並按規定發放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需要和財力水平,對培訓中增加城市生活常識、國家通用語言培訓等培訓項目適當提高補貼標準。
四、實施屬地就業服務管理
(十二)納入政策服務體系。各地要將搬遷民眾全部納入當地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搬遷至城鎮區域的,按城鎮戶籍人員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精簡落實政策證明材料,最佳化經辦流程,便捷用人單位、中介機構和搬遷民眾享受政策。
(十三)強化服務保障。各地要建立安置區崗位信息常態化推送機制,通過滾動螢幕、微博微信客戶端、就業大篷車等多種方式,送政策、送崗位、送服務,精準推薦就業崗位和職業培訓信息,確保有就業意願的搬遷民眾至少獲得3個以上有針對性的崗位信息,有培訓意願的搬遷民眾在1個月內獲得培訓信息。定期在大型安置區召開專場招聘會,有條件的可開通遠程招聘面試系統,方便搬遷民眾求職就業。加強職業指導,提升搬遷貧困勞動力求職能力。
(十四)最佳化服務供給。各地要在大型集中安置區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中確定專門場所,用於設立公共就業服務站或服務視窗,在其他安置區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專門視窗,為搬遷民眾提供政策諮詢、業務辦理等一站式服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探索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市場主體合作,優勢互補、提高服務效率。
(十五)實施萬人大型集中安置區就業幫扶專項行動。
各地要以省為單位,將萬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區作為就業服務重點地區,派出專門的就業幫扶工作隊開展專項幫扶,制定“一區一策”幫扶方案。依託各類勞務協作機制,動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企業等市場主體,為搬遷民眾提供集中就業幫扶、省內外對接、點對點勞務對接等服務。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六)壓實工作責任。各地要把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作為就業扶貧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部門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細化任務分工,層層壓實責任,抓好抓實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負責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加強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和搬遷民眾就業失業情況分析,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在推進安置區建設時,充分考慮公共就業服務設施需求,支持預留創業場所,在安排以工代賑等政府投資項目時積極吸納搬遷民眾就地就近就業。各級財政部門要負責保障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所需資金以及安置區開展就業幫扶工作經費。扶貧部門要及時提供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基本信息,統籌相關扶貧資金和東西部扶貧協作、定點扶貧資源等,支持搬遷貧困勞動力就業工作。
(十七)落實資金保障。各地要以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為主要扶持對象,統籌使用就業補助資金等相關資金,加強就業扶貧支持力度。各地在分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等相關資金時,要向安置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縣安置區、大型安置區所在地傾斜。易地扶貧搬遷相關剩餘資金可用於對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後續扶持。
(十八)強化風險防控。各地要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和形勢研判,建立健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失業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針對萬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區,實施重點監測,制定風險應對預案,有針對性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十九)強化作風建設。各地要把作風建設貫穿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幫扶工作全過程,落實中央基層減負年工作要求,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要強化資金監管,保障資金安全,防範廉政風險。要加強宣傳引導,注重扶志、扶智相結合,激發搬遷民眾內生動力,營造勞動最光榮、幸福靠奮鬥的良好氛圍。
各地要按照本檔案精神,抓好貫徹落實,務求工作實效。有關工作進展、重大情況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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