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

為做好"十三五"時期全州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進一步規範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根據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決定》(鄂發〔2015〕19號)精神和《湖北省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鄂財農發〔2016〕95號)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恩施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19日
第一章  資金籌集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主要是指統籌用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的地方政府債券、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專項建設基金、政策性貸款以及地方統籌使用的相關資金。資金分別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地方政府債券。省財政廳將地方政府債券作為資本金注入湖北省扶貧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扶貧投)。資金由省扶貧投根據省財政廳轉貸額度撥付到縣市財政,縣市政府根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要求,按程式批准後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工作平台。
(二)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省財政廳根據省發改委下達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將資金撥付到縣市財政,縣市財政按支出管理規定撥付到縣市工作平台。
(三)專項建設基金。省發改委將專項建設基金作為資本金注入省扶貧投,省扶貧投根據省發改委的分配方案,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工作平台。
(四)政策性貸款。縣市工作平台根據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信貸資金管理要求上報年度貸款申請,資金由省扶貧投直接撥付到縣市工作平台。
(五)統籌使用的相關資金。州、縣市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精神,統籌用於易地扶貧搬遷的相關資金和本級安排的資金。
第二條  縣市政府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縣市工作平台為實施主體,承接易地扶貧搬遷各類資金。
第三條  測算標準。
(一)易地扶貧搬遷資金按照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20萬元預算到縣市,由縣市政府統籌安排。
(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購房)對象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四種戶型進行建設。單人戶建設公租房,以集中居住為主,分散居住者建設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
(三)建檔立卡貧困戶搬遷建房成本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進城入鎮搬遷戶的資金補助標準比照當地集中安置建房標準執行,由各縣市據實核定。
(四)搬遷戶建新房必須拆除舊房,進行土地復墾或生態修復。搬遷戶新房產權辦理與拆除舊房掛鈎,搬進新房後允許有過渡期,但不超過1年。舊房拆除的按人均0.25萬元標準進行獎勵,每戶最高獎勵1萬元。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主要用於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設,集中安置點紅線範圍內的征地、場平以及水、電、路、氣、網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建設學校及幼稚園、衛生室等公共服務設施及後續幫扶脫貧等。
第五條  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在精準識別基礎上,經建檔立卡貧困戶自願申請、本村民眾評議認可,由鄉鎮政府報縣市政府鎖定。
第六條  實行物理隔離、封閉運行、專款專用、台賬管理、精細核算,確保資金安全。
(一)縣市平台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對省扶貧投和州、縣市財政撥付的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二)縣市工作平台按規定開設資金專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存,專項用於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的支付、結算。
(三)規範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的運作流程,對資金的使用、支付、償還、貼息等環節精細核算,準確使用。
(四)鄉鎮政府應建立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台賬。
第三章  資金支付
第七條  縣市資金撥付檔案和信息由縣市扶貧辦匯總掌握,各相關單位實行信息共享。
第八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按照"鄉鎮申請、縣市審批、州級備案、省級備查"的程式辦理。
第九條  縣市工作平台建立資金申請、撥付的審批程式和管理辦法,建立縣市扶貧辦審核機制,具體辦法由縣市政府制定。
資金申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標(成交)通知書和契約備案確認表;
(二)與提供工程、貨物、服務供應商簽訂的契約;
(三)監理機構出具的工程進度意見。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由縣市平台統一核算,待完成資金撥付審批程式後,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貨物供應商及自主購房的房源供應商。
第十一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使用不得超出縣市政府批覆的項目建設內容,嚴禁挪用。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質保金按規定比例預留在縣市工作平台,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工作平台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資金的;
(三)資金未按規定使用的;
(四)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提供會計資料或信息資料失真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貸款貼息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承擔貸款90%的貼息資金,縣市財政承擔貸款10%的貼息資金。
第十五條  貸款貼息資金申請。由縣市工作平台申報並建立台賬;縣市扶貧辦逐筆審核,做到審核記錄、賬目清楚,每筆貸款和貼息可覆核、可追溯,並將情況報省扶貧投,同時抄送州、縣市財政局。
第十六條  貸款貼息資金支付。縣市財政按支出管理規定將中央貸款貼息資金連同本級承擔的貸款貼息資金一併撥付到縣市工作平台;縣市工作平台按相關協定(契約)規定支付貸款貼息資金。
第十七條  在中央貼息資金到位前,各縣市可根據搬遷貸款實際發放情況,從提前下達的中央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資金對扶貧搬遷貸款予以貼息。待中央貸款貼息資金到位後,再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等額資金用於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第十八條  中央貸款貼息資金只對納入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人均不超過3.5萬元搬遷貸款的實際貸款發生額予以貼息。對拖欠銀行本息所產生的加息、罰息,中央財政不予貼息。
第十九條  年度安排的中央貼息資金如有結餘,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可用於易地扶貧搬遷其他項目;結餘貼息資金對應規模的搬遷貸款下年度實際發生後,各地安排貼息資金予以貼息。
第二十條  貸款貼息從扶貧搬遷貸款發生之日起,到扶貧搬遷貸款還清之日止,最長不超過20年。
第五章  資金償還
第二十一條  縣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要求籌集償還資金。
(一)地方政府債券,按政府債務管理規定償還。
(二)基本建設投資,屬財政性補助資金,無需償還。
(三)專項建設基金,按相關管理辦法償還。
(四)政策性貸款,按相關協定(契約)規定償還。
第二十二條  建立收益補償機制,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在省域範圍內交易,交易純收益部分優先用於向縣市平台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申請、誰審核、誰使用、誰負主體責任"原則,明確資金監管責任:
(一)扶貧部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全程運行監管。
(二)財政部門負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的監管,配合扶貧部門加強貸款貼息資金監管。
(三)發改部門負責基本建設投資和專項建設基金的監管。
(四)國土部門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交易資金的監管。
(五)金融機構負責政策性貸款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四條  "資金、項目、招投標、管理、責任"落實到縣市政府,強化資金監管流程:
(一)縣市政府按照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對上級下撥和本級籌集的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統籌使用。
(二)縣市政府統籌規劃項目建設。
(三)項目招投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由縣市工作平台採購。
(四)項目建設必須執行"四制"(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管理。
(五)縣市政府對資金的統籌使用、管理承擔主要責任,縣市工作平台對資金的使用、管理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用途使用易地扶貧搬遷資金,自覺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發生騙取、套現等違紀違規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強化績效管理,加強審計監督。完善公示公告制度,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其補充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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