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的使用管理,防範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調整易地扶貧搬遷融資方式規範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管理的通知》(川財農〔2018〕229號)等,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扶貧開發局、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檔案號:川財規〔2019〕18號
印發通知
川財規〔2019〕18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局)、扶貧開發局、自然資源局、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國農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為加強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的使用管理,防範債務風險,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扶貧開發局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2019年11月21日
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的使用管理,防範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3號)《四川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川發改賑〔2016〕570號)和《關於調整易地扶貧搬遷融資方式規範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管理的通知》(川財農〔2018〕229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主要指“十三五”期間,用於易地扶貧搬遷的需要還本付息的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長期低息貸款,需要支付投資收益並回購本金的國家專項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規範的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預算管理,及時制定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的償還計畫,健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考核問責機制。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四條 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籌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中央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對原授權四川省國有資產經營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舉借,並通過四川省國農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國農公司)轉貸給市、縣的存量地方政府債務,在發行置換債券全額置換後,調整為省本級存量政府債務。
第五條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籌集。在省財政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內,市、縣的資金需求通過省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並轉貸市、縣的方式籌集。
第六條 專項建設基金籌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專項建設債券設立的專項建設基金,作為項目資本金注入省國農公司。
第七條 長期低息貸款籌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省國農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四川省分行申請長期低息貸款,所屬經辦銀行按“總體授信,分批提款”方式向省國農公司提供易地扶貧搬遷長期低息貸款。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八條 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根據存量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確定,存量地方政府債務額度按不同區域的建房成本、補助標準等因素進行測算,實行區域差異化政策。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由市、縣財政在省財政測算的債務限額內申請債券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按照人均0.5萬元的標準平均分配。長期低息貸款由市、縣投融資主體按人均不超過3.5萬元的標準向省國農公司申請,經辦銀行發放。
第九條 財政廳將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撥付下達市、縣財政部門。
省國農公司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審核下達各地的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計畫,在經辦銀行申請提款,並按照與市、縣投融資主體簽訂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使用協定》(以下簡稱《資金使用協定》)約定,將承接的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全部轉撥至市、縣投融資主體。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及時足額撥付債券資金給項目參建單位或易地扶貧搬遷戶。縣級投融資主體要嚴格執行資金封閉運行、物理隔離的有關規定,根據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參建單位或易地扶貧搬遷戶申請的審核結果,及時足額撥付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給項目參建單位或易地扶貧搬遷戶。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 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依據相關規定和項目指定的用途使用,支持易地扶貧搬遷農村建檔立卡搬遷人口安置住房、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不得用於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中征占地、拆舊復墾、生態修復等;除“三區三州”深度貧困地區外,不得用於地質勘察、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等前期工作。
第五章 資金償還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由省財政還本付息。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由市、縣政府還本付息。長期低息貸款和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由市、縣投融資主體按照《資金使用協定》約定,還本付息、支付投資收益並回購本金。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地方政府置換債券資金自舉借之日起計算利息。專項建設基金自發放到省國農公司之日起計算投資收益。長期低息貸款自發放到省國農公司之日起計算利息。
第十五條 置換債券資金還款來源。省財政按照債券資金管理要求,將置換債券發行費用、還本付息資金納入省級預算管理,按計畫償還置換債券資金本息。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還款來源。市、縣政府按照債券資金管理要求,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費用、還本付息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統籌地方可支配財力、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等,按計畫償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本息。
專項建設基金還款來源。市、縣政府統籌地方可支配財力,支持市、縣投融資主體按照《資金使用協定》約定,按期支付專項建設基金投資收益,按期回購專項建設基金本金。市、縣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讓形成的純收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收益,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專項建設基金結餘資金等。
長期低息貸款還款來源。市、縣政府統籌地方可支配財力,支持市、縣投融資主體按照《資金使用協定》約定,按期支付長期低息貸款利息,按期償還長期低息貸款本金。市、縣還本付息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土地出讓形成的純收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收益,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長期低息貸款結餘資金等。
第十六條 在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資金有保障的情況下,債券資金如有結餘,省財政作收回處理,報省政府同意後重新安排;銀行融資資金如有結餘,應提前償還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嚴格落實省級投融資主體“統貸統還”的要求,加強貸款融資有償資金還款管理。省財政使用代管資金專戶,統一歸集市、縣通過貸款融資的易地扶貧搬遷長期低息貸款還本付息資金,以及支付專項建設基金本金和投資收益的資金,劃撥省國農公司償付相關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債券資金由省、市、縣財政按照相關管理要求和債券期限落實還款任務。
專項建設基金、長期低息貸款由省國農公司報送還款計畫後由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人行成都分行印發市、縣年度還款計畫。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十九條 市、縣要以省鎖定的搬遷任務數,《四川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明確的融資標準規範融資,不得超任務、超標準、超範圍舉借易地扶貧搬遷債務。堅決查處和糾正打著扶貧旗號違法違規融資的行為,堅決杜絕借扶貧名義為其他項目舉債融資,防止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第二十條 建立資金使用公示公告制度。項目實施主體應在收到有償資金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名稱、投資規模、資金到位情況、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補助標準、資金用途等信息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條 強化績效管理。對因識別不精準產生的資金缺口,在中央不再新增債務限額的情況下,不再安排易地扶貧搬遷債券資金。對因識別不精準超額安排的資金,其中債券資金省財政作收回處理,報省政府同意後重新安排;銀行融資資金應提前償還金融機構。對巡察、審計等發現資金使用管理問題的,在問題整改完成前,扣減相關補助資金。
第二十二條 加強還款保障。易地扶貧搬遷任務重的市、縣,應嚴格控制其他基本建設項目,確保集中有限資金優先用於償還易地扶貧搬遷債務。對不按債券期限和還款計畫還款的,通過預算扣減相關補助資金等方式還款。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扶貧、自然資源、金融機構、投融資主體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資金監管,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截留、挪用易地扶貧搬遷有償資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川財農〔2016〕10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自然資源廳、人行成都分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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