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義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扶貧搬遷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發改代賑〔2016〕930號)、《河南省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關於印發〈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運作流程〉的通知》(豫扶貧公司〔2016〕11號)檔案精神,結合鞏義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易地扶貧搬遷原則。政府主導,民眾自願;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突出精準,穩定脫貧;市、鎮分級落實。
第二章 搬遷對象及補助標準
第三條 扶貧搬遷對象。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必須是未享受過扶貧搬遷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人數以當年12月31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業務管理子系統中錄入的人數為準)。居住在深山區、地質災害區、生態保護區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優先納入扶貧搬遷計畫。搬遷對象的確認要經過貧困戶申請、村民代表大會評議、村委研究、村內公示、鎮審核及公示、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6個環節,做到精準識別、精準確認。
第四條 補助標準。按人均不超過6萬元籌集資金,搬遷過程中,鎮政府不得讓民眾因搬遷而舉債,影響脫貧。
(一)集中安置
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搬遷的安置房價格(註:房屋市場價格以鎮政府審核、上報為準)不得超過人均6萬元,多餘資金由市財政統一調配使用。
(二)插花安置
1. 民眾自願、具備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到市區購置房屋(含有房屋產權的二手房),安置房價格(註:房屋市場價格以鎮政府審核、上報為準)不得超過人均6萬元,多餘資金由市財政統一調配使用。
2. 民眾自願、具備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到鎮區和行政村購置安置房(含鎮統規統建房和有房屋產權的二手房),安置房價格(註:房屋市場價格以鎮政府審核、上報為準)不得超過人均6萬元,多餘資金由市財政統一調配使用。
3. 對鰥、寡、孤、獨等弱勢群體,在民眾自願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公寓式安置。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批和備案
第五條 項目申報。由鎮政府在確定年度搬遷對象後,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交年度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計畫,採取購買閒置房分散插花安置的,要明確搬遷對象、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投資規模及來源、搬遷後續增收措施等內容;採取新建安置區集中安置的,實施計畫包括上述內容外,還要包括住房和配套設施規劃布局、建設工期等,同時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土地、規劃、環評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項目審批。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需要,組織市扶貧辦、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單位對各鎮上報的年度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由市扶貧辦委託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年度易地搬遷脫貧工程實施方案》,並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項目備案。項目工程實施方案批覆後,由市扶貧辦將項目工程實施方案和有關資金需求資料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工程實施方案的資金需求,按照程式申請上級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要堅持“保障基本、安全適用”的原則,項目鎮要嚴格按照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易地扶貧搬遷補助對象必須是錄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第十條 中央預算資金和融資資金分別按照《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豫發改代賑〔2016〕930號)和《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農〔2016〕160號)執行。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購房費用、安置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項目鎮不得脫離實際提高建設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要根據年度扶貧搬遷資金使用計畫,按照規定時間向省級有關部門提出資金需求申請;根據市扶貧辦提出的資金分配意見按照規定的規模、時間向項目鎮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項目鎮要根據年度搬遷任務合理、規範使用財政補助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貪污補助資金;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紀檢、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拒絕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如發現有違規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情況,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資金撥付流程
第十三條 鎮政府自驗。項目工程完工後,首先由項目鎮政府進行自驗,檢查房屋質量、水、電、路、氣、綠化、亮化等生活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和要求,是否能夠達到交房條件。自驗合格後,向市扶貧辦提交請驗報告,由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聯合復驗。
第十四條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聯合復驗。對於採取分散安置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市扶貧辦、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復驗;對於集中安置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等相關委局對各鎮搬遷項目進行復驗。驗收主要採取聽取鎮政府匯報、現場調查搬遷戶、實地查看安置房建設情況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鎮政府對房屋質量、價格進行評估。項目鎮政府對安置房質量、價格進行評估並出具相關憑證,報市扶貧辦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 鎮政府組織搬遷戶選房。所選房屋要嚴格控制房屋建築面積,人均住房建設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與親屬共同購買的,要明確共同購買人姓名、購買面積、出資額度等。
第十七條 資金撥付。分散安置項目經市扶貧辦、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復驗合格後,鎮政府提交報賬資料,經市扶貧辦審核後,由市財政局按照《河南省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關於印發河南省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運作流程的通知》(豫扶貧公司〔2016〕11號)撥付資金。集中安置項目資金按工程進度分批撥付,項目開工撥付不超過30%啟動資金,主體完工再撥付30%項目資金,驗收合格後項目資金撥付達到90%,剩餘10%作為預留質量保證金,在工程完工驗收交付使用一年後,經復驗無質量問題再進行撥付。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扶貧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 分散安置項目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清單
2. 集中安置項目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清單
附屬檔案1
分散安置項目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清單
1. 資金申請報告。由市扶貧辦提供。
2. 項目驗收表。由市扶貧辦提供。
3. 驗收報告。由聯合復驗組出具項目驗收報告,提出驗收意見。
4. 年度項目批覆檔案。由市扶貧辦提供。
5. 房屋價格、質量評估報告。由鎮政府提供。
6. 購房契約。契約內容要顯示購房人姓名(共同購買的要顯示雙方戶主姓名)、房屋具體位置、單價、總價、樓層和戶型、面積(合買的要同時註明貧困戶購買面積、合買人購買面積)等。
7. 共同購買人的交款憑證。共同購房時,由非貧困戶購房人根據購房面積和出資情況提供交款憑證。
8. 宅基證複印件。鎮政府保留原件,向市扶貧辦提交複印件。
9. 舊宅基拆除協定或無宅基證明。對於有鞏義市國土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的搬遷戶,由項目鎮政府按照省、市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與搬遷貧困戶簽訂舊宅基拆除協定,並由鎮政府收回宅基證。對於無宅基證的搬遷戶,要與鎮政府簽訂舊宅基拆除協定,並由鎮政府協調市國土部門出具“無宅基”證明。
10. 房屋設計圖紙複印件。提交能顯示房屋建築面積的設計圖紙等資料複印件,確保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
11. 搬遷戶購房情況統計表。由項目鎮政府組織搬遷戶如實填寫搬遷戶購房情況統計表,統計表要顯示搬遷戶家庭人數、每名家庭成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房屋具體位置、購房面積、補助金額、購房人聯繫方式等內容。
12. 搬遷戶家庭每名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以上所有資料一式兩份,市扶貧辦、項目鎮政府各留一份。
附屬檔案2
集中安置項目資金撥付需提供資料清單
1. 預付項目啟動資金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賬提款申請單、財政農業專項資金預付款申請單;批覆下達的財政農業專項資金項目檔案;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設契約;工程預算表;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檔案;工程監理契約。
2. 階段性報賬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賬提款申請單;工程款稅務發票;階段性工程驗收單;工程監理報告。
3. 工程完工報賬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賬提款申請單;工程款稅務發票;工程財務決算表;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護責任書;工程監理報告;購房契約;宅基證複印件;舊宅拆除協定或無宅基證明;房屋設計圖紙複印件;搬遷戶購房情況統計表;每名家庭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4. 支付質量保證金時: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賬提款申請單;工程質量復驗報告。
5. 如進行設備採購還應提供:財政農業專項資金報賬提款申請單;物資設備購銷契約;物資設備採購的稅務發票;物資設備接收單;如為政府採購,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契約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