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落實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指導意見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落實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部署,切實做好我市“十三五”期間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根據國、省關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界定搬遷對象,二、嚴控住房建設規模,三、科學確定安置方式,四、強化工程建設管理,五、督促加快建新拆舊,六、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七、強化保障抓好落實,

一、嚴格界定搬遷對象

(一)對象界定。本意見所指搬遷對象為“十三五”期間我市易地扶貧搬遷戶和同步搬遷戶。易地扶貧搬遷戶是指已被錄入國務院扶貧辦和省“六有”信息平台“五個一批”中“移民搬遷安置一批”的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同步搬遷戶是指居住在生產生活條件差的地方須隨易地扶貧搬遷戶一起搬遷安置的其他農村人口,具體對象是經本戶申請,村組評議,鄉鎮審查,縣區政府評審公告並鎖定的人員。
(二)界定要求。各縣區要進一步結合脫貧攻堅進村入戶“大宣講”、“回頭看”活動,嚴格甄別、嚴格界定搬遷戶,確保精準。對已享受過2015年及以前年度有關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補助的農戶,不再納入“十三五”期間的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實行動態管理。對搬遷戶自願放棄搬遷空出的名額,可按國家規定程式審批後由建檔立卡戶遞補;對搬遷戶家庭中增、減人員的補助政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自行規定,並嚴格實施。

二、嚴控住房建設規模

(一)面積控制。易地扶貧搬遷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嚴格按照不超過25平方米進行控制。凡享受縣區無償資金補助的同步搬遷戶,住房建築面積嚴格參照執行該標準(使用國家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收益債的同步搬遷戶除外)。為滿足堆放糧食、農具等所需,搬遷戶可與住房同時修建建築面積戶均不超過30平方米的附屬房屋。
(二)嚴格驗收。搬遷戶住房驗收實行面積“一票否決”,即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一律取消全部建房補助,並依法追回已領取的補助資金。

三、科學確定安置方式

(一)安置方式。按照“因地制宜、民眾自願、就近選址、產業配套”原則,採取分散安置為主、小規模集中安置為輔兩種方式。
(二)安置要求。
1.分散安置。採取村組內自建房安置及插花安置、自購商品房安置、投親靠友安置等方式。投親靠友安置的,安置前須填報《易地扶貧搬遷投親靠友安置審批表》,要與接收親友簽訂《保證接收協定》並公證,與鄉鎮政府簽署“建新拆舊協定”,安置後憑注有安置對象名字的房屋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及舊房拆除復耕或還林驗收合格證明領取獎、補資金。搬遷購置的商品房、農村閒置房、投親靠友共有房等,在未實現穩定脫貧的5年內,嚴禁變賣,防止“以房套現”騙取資金。
2.集中安置。結合幸福美麗新村、現代農業園區、工業園區、新型城鎮化、鄉村旅遊區等建設進行小規模集中安置。要高度重視發展種養業、拓寬就業門路、推動搬遷戶持續穩步增收,確保“搬得出、穩得住、有事做、能致富”。對五保對象、殘疾、智障,鰥寡孤獨等特困戶及建檔立卡戶中的1-2人戶、無兒無女的夫妻戶、失去獨生子女不再生育或抱養子女的“失獨戶”、子女同屬貧困戶的老人戶等需要集中供養的特殊貧困人口,可採取統建周轉房、購買空置房、新建敬老院等形式讓其免費居住,進行“兜底式”集中安置,房屋產權歸所在村集體或鄉鎮政府所有。

四、強化工程建設管理

(一)強化質量管理。易地扶貧搬遷規劃選址,必須避開地質、洪澇等災害易發區域。住房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質量、消防、防雷和抗震設防等標準。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
(二)完善基礎設施。堅持“綜合配套”、“留有餘地”原則,科學配套規劃、規範建設好安置點的水、電、路、網及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村級服務、文化體育和商業網點、便民超市、集貿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
(三)嚴格依法建設。統規統建安置房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投標。安置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除橋樑、統規統建房屋等技術複雜的項目必須招標外,應採用以工代賑方式,組織安置區當地村民和建檔立卡戶進行自建,讓貧困民眾就近務工獲得勞務報酬,促進貧困戶增收。

五、督促加快建新拆舊

“建新拆舊”是指搬遷戶在建成或購買安置房或入住投親靠友房、政府統建安置房後,應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及相應設施,並對舊宅基地復墾或還林進行生態修復。“建新拆舊”實行契約管理。搬遷戶在搬遷前,要與鄉鎮政府簽訂“建新拆舊協定”,約定獎懲條款。對在約定期限內建新拆舊並經國土或林業部門驗收合格的,縣區給予一定獎勵。如在規定時間內建新不拆舊,或者拆舊經驗收不合格的,鄉鎮政府根據建新拆舊協定約定,責令搬遷戶限期整改並通過縣級驗收。未通過縣級驗收的,鄉鎮政府可根據建新拆舊協定從其應得的建房補助中扣收與其應得的復耕或還林獎勵同等金額的違約金,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除舊房,申請國土部門對舊宅基地進行復墾。實施土地增減掛鈎的項目區農戶,可先與國土部門簽署建新拆舊協定,由國土部門統一拆除舊房。被列為國家傳統村落保護的搬遷戶舊房,予以保留。保護範圍內出具“放棄產權”書面聲明的搬遷戶,可視為已建新拆舊,直接予以獎補。整體搬遷的自然村或較大區域內搬遷人數較多的地方,可由村組從搬遷戶的應拆舊房中公開競價回購少量質量好、安全有保障的房屋,用作本村組農戶護山、耕種休息和放置工具的公共用房。

六、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一)資金來源和投向、償還。
1.易地扶貧搬遷戶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債務資金、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資金投向範圍包括易地扶貧搬遷戶安置住房、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債務由國家和省財政負責,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需由縣區政府償還資金本息。
2.同步搬遷戶資金主要來源於各縣區申請的農發行易地扶貧搬遷優惠貸款、整合的涉農項目資金、項目收益債及土地增減掛鈎收益等。資金投向納入統籌規劃的同步搬遷人口住房及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償還主體由各縣區根據自身財力確定。
(二)獎補標準。
1.按照“易地扶貧搬遷戶按不低於平均建房成本的70%給予支持,戶均自籌不超過1萬元”的要求,全市易地扶貧搬遷戶建房補助標準控制在人均2萬元左右。建新拆舊的獎勵控制在人均0.5萬元左右。
2.同步搬遷戶的補助標準由各縣區根據自身財力和資金整合情況確定,但原則上不超過易地扶貧搬遷戶補助標準的60%。建新拆舊的獎勵資金由各縣區通過整合項目資金或縣級財政解決。各縣區在制定獎補標準時,應防止因補助過高或過低導致新的矛盾。
(三)資金管理。本輪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參照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規定,實行縣級報賬,嚴禁以撥代報。中央預算內資金直接由市、縣區財政部門管理、撥付。地方政府債務資金、專項建設基金、國家貼息90%的長期低息貸款等三項資金由市、縣區平台公司進行報賬、撥付。
(四)兌付方式。農戶自主建房補助資金,原則上按開工啟動、主體完工、搬遷入住、拆舊完成並實現宅基地復墾或還林等工程進度環節,分別給予“30%、30%、20%、20%”撥付。通過購買空置房、商品房和投親靠友安置的,資金兌付方式由縣區確定。統建住房、安置點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資金撥付按契約約定執行。

七、強化保障抓好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區是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主體、監管主體,鄉鎮是實施主體、落實主體。縣區、鄉鎮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指揮部,配優配強工作牽頭部門的領導力量和工作力量,可從扶貧、財政、住建、國土、交通、水利、農業等部門抽派專人集中辦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並聯審批機制,整合各方力量、協調配合推進,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快產業發展。堅持與產業扶貧相結合,統籌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分戶施策,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的種養業、林產業等特色產業、休閒農業及鄉村旅遊、民俗文化等現代服務業。在集中安置點附近改土、造地、修水,為搬遷後無地戶解決一定數量的菜地和口糧田地,千方百計改變生產經營方式和拓寬就業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三)做細民眾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推進措施,做到搬遷戶家喻戶曉,最大限度爭取民眾理解支持,確保不超出面積、不提高建設標準,防範因搬遷而舉債、因搬遷而返貧。要有針對性地制訂應對預案,積極穩妥梯次推進項目實施,堅持規劃引領,分類試點示範,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機制,確保易地扶貧搬遷目標任務完成和社會和諧穩定。
(四)強化監督評估。縣區制定的易地扶貧搬遷實施細則報市易地扶貧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備案後實施。要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採取縣級自查、市級核查的方式,對搬遷對象確定、住房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運用、搬遷對象脫貧銷號等情況,分年度、分階段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脫貧攻堅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實績考核依據。
本意見由市以工代賑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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