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辦法》是為規範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nsu Province, the pilot project for the relocation of the poor and the poor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城鄉建設
甘政辦發110號
甘肅省政府
2011-4-2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相關要求以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1〕100號)、《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管理辦法》,參照甘肅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竣工驗收是對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等進行的全面審查和總結,工程完成後,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條省、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驗收依據和條件
第四條竣工驗收依據:
1.省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畫和批覆的工程實施方案。
2.市州批覆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3.相關行業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等。
第五條竣工驗收條件:
1.按照下達的投資計畫和批覆的實施方案,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設和搬遷安置任務。
2.安置區農田水利、人畜飲水、交通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全面完成並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3.編制了竣工決算,並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進行全面審計,並出具了審計報告。
4.建設方案、批覆檔案、勘察設計檔案、施工檔案、監理檔案、財務決算和驗收報告等檔案資料齊全,符合建檔要求。
第三章 竣工驗收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驗收內容和標準:
1.工程總體完成情況。查驗各類單項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實施完成,工程建設規模、施工質量是否符合技術規範,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
2.移民搬遷安置情況。查驗搬遷對象是否符合國家確定的標準,搬遷安置任務是否全部完成。
3.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建設資金是否全部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上有關資金財務管理規定。
4.單項工程變更情況。單項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變更後是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5.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建設工程質量的合格率和優良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儀器、設備是否安裝、調試到位,單項工程有無試運行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了各專業竣工圖。
6.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報告,是否具有合格的審核意見。
7.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設計檔案、竣工檔案、監理檔案及各項技術檔案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8.政策落實情況。土地分配、稅費優惠、戶籍管理、補償補貼等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9.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七條竣工驗收應形成驗收意見,對工程技術、經濟效益、後續管理、產業發展等應做出綜合評價,對遺留問題應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第四章 竣工驗收程式與組織
第八條各項建設任務全面完成、搬遷安置工作結束後,施工單位組織自檢,並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檔案、技術資料,向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交工報告。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專項檢查,並認真準備各項驗收資料。專項檢查確認達到驗收標準後及時申請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初驗或驗收。
第九條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單項工程驗收和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初驗工作或受省發展改革委委託對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接到縣市區申請初驗報告後,應及時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和施工、監理、設計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或驗收。
第十條初驗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根據竣工驗收條件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規範、完整、真實,並裝訂成冊。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組織:
1.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委員會由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工程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工程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2.竣工驗收委員會可根據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分綜合組、搬遷人口核查組、工程組、財務組等,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驗收工作。
3.竣工驗收委員會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醞釀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和考核後,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工程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竣工驗收表。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意見和竣工驗收表應有竣工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簽字。
第十五條對驗收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應出具竣工驗收合格意見。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委員會不予驗收,並做出文字說明,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條市州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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