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質量提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質量提升,加強優秀品牌建設,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市政府《首都標準化戰略綱要》和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實施意見的通知》(昌政發〔2013〕13號),結合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昌平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昌平區質量提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本區行政區域內企業加快實現質量領先、標準創新、品牌優秀。
第三條 本辦法納入《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專項資金從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企業獲得支持的專項資金總額不得突破其上年上繳的區級財政收入。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措施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質量領先。
(一)支持範圍。依法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稅、具有法人資格,且產品質量領先、標準引領、效益突出,為本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在全社會具有顯著示範帶動作用的生產性和服務性企業。
(二)支持措施。對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具體標準如下:
1.獲得中國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80萬元的資金支持;
2.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60萬元的資金支持;
3.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支持;
4.獲得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支持;
5.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北京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提名獎全部或部分獎項的企業,以獲得的最高獎項給予資金支持,不重複支持。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標準創新。
(一)支持範圍。依法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稅、具有法人資格,參與制訂符合《北京市重點發展的技術標準領域和重點標準方向》且已正式批准發布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主要編制企業。
(二)支持措施。對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參與標準制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具體標準如下:
1.制訂1項國際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制訂1項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金支持;
3.制訂1項行業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資金支持;
4.制訂1項地方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5.因標準自主創新獲國家級或市級試點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支持,不重複支持;
6.產品採用1項及以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獲《北京市產品採用國際標準合格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支持;
7.制訂系列標準的企業原則上按1個項目申報,當第一起草單位不同時,系列標準可按多個項目申報。第一起草單位相同的系列標準按照1項標準計算給予資金支持;
8.企業制訂各類標準,對企業一次性資金支持總數最高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
9.標準制訂過程中已經獲得市(區)財政資金支持的,原則上不再給予資金支持;
10.標準的修訂不再給予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優秀品牌。
(一)支持範圍。依法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納稅、具有法人資格,積極開展質量品牌建設並取得成效的企業或單位。
(二)支持措施。上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在質量品牌建設上獲得國家級、市級認可(或命名)的企業或單位,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具體標準如下:
1.參與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品牌價值評價工作,總體品牌價值評價居全國同行業前5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支持;
2.被命名為“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範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資金支持;
3.被命名為“全國中國小質量教育實踐基地”的單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金支持;
4.被命名為“北京市中國小質量教育實踐基地”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5.被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予“農業標準化示範區”的單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金支持;
6.通過“良好農業規範(GAP)認證”的單位,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組織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八條 區質監局每年7月底前組織申報工作,依據本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報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依據《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及《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實施細則》將專項資金撥付區質監局。區質監局負責向企業或單位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區質監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負責依據《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及《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實施細則》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企業或單位申報專項資金支持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區審計局負責對企業或單位申報專項資金支持的初審、批准、資金撥付及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審計跟蹤。
企業或單位存在虛報、冒領、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情況的,一經查實,由區質監局會同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區財政局收回已撥付資金,該企業或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專項資金支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