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管理辦法

昌平區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管理辦法是昌平區實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昌平區
昌平區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發展戰略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促進山區農村加快發展,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昌發〔2016〕17號)精神,實施低收入村及低收入農戶精準幫扶,加強資金管理,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是指“十三五”期間,區財政每年安排4000萬元用於促進山區發展和實施低收入村及低收入農戶精準幫扶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山區發展項目。由山區鎮作為主體申報項目,主要用於打造山區整體環境、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發展山區主導產業。
(二)山區村產業項目。由山區村作為主體申報產業項目,包括帶動山區農民增收效果顯著的農業種植項目,休閒農業和民俗旅遊項目,以及能夠為農戶和村集體帶來持續收益的項目。要在現有產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鼓勵村集體帶動山區農民增收,確保資金扶持力度與農民參與度和增收效果相匹配。
(三)低收入難點戶精準幫扶。由於家庭特殊原因不能離村就業而導致低收入的農戶,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確定為低收入難點戶,由所在村定向增設臨時性公益崗位幫扶其增收,確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11160元。
(四)區相關部門精準幫扶工作經費。按照《昌平區推進低收入農戶增收及低收入村發展的實施方案》明確的任務分工,區相關部門開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農戶精準幫扶工作所需費用,如由區教委實施的低收入農戶家庭學生接受高等教育補助學費,區人力社保局實施的就業幫扶項目費用、區經管站和區統計局開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農戶信息監測工作經費等。
(五)探索實施低收入農戶大病商業保險補助政策。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研究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措施,針對低收入農戶中特殊群體,通過財政給予商業保險補助,提高大病醫療報銷比例。
第四條建立項目儲備庫,各山區鎮、村圍繞山區發展和低收入農戶精準幫扶工作申報的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由區農委實施統籌管理,按照輕重緩急分年度安排。
第五條項目所需資金審批程式按照“明確責任、簡化程式”的原則,每年2月底前完成相關審批工作。
(一)由山區村實施的項目按照“村民議定、村級申報、鎮級初審、區級審批”的程式申報。
1.村民委員會提出項目申請及相關材料,通過村民代表大會進行確定,將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項目預算、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村民代表表決簽字記錄等相關資料一併報屬地鎮政府。
2.屬地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提交的項目申請及材料進行初審。
3.由區農委匯總項目並進行資金預算,報區低收入農戶增收工作聯席會議審定,以會議紀要方式予以明確。
4.項目明確後由屬地鎮政府安排具體責任人進行監管和實施。
(二)各山區鎮實施的項目或區相關部門開展低收入村和低收入農戶精準幫扶工作所需經費,要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人和績效目標,每年2月底前報區低收入農戶增收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六條資金使用要圍繞持續增強山區村經濟實力和低收入農戶自主發展能力,要落實到具體項目上,變“輸血”為“造血”,切實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採取資金聚焦,政策集成,合力推進山區發展和低收入農戶增收。
第七條資金使用要堅持事權與財權相統一、權利與責任相一致的原則,明確財政資金使用單位的權利和責任,理順部門職責,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條資金使用要規範管理,嚴格履行相關程式,並加強監督;項目安排要精準靈活,能夠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推動低收入村發展和低收入農戶增收。
第九條 山區發展和精準幫扶工作資金使用要做到公開公正。項目實施的山區鎮政府或部門要全面公開實施項目的政策補助標準、實施辦法、辦事程式等;項目實施村要依據村務公開相關規定,將實施內容、資金、開工及完工日期等信息進行全面公開。
第十條 加強檔案管理。有關項目的申報、審批、設計、階段性總結、監理報告、檢查驗收資料、相關財務資料以及工程影像資料等,要由專人負責,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每季度要報送工作進展,每半年要報工作總結,由區農委匯總報告區政府。項目完工後由區農委、區財政局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共同驗收。
第十二條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帳核算,不得用於村集體辦公場所建設、辦公經費、村幹部報酬等與項目無關的的支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資金。
第十三條各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式,對於項目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將移交監察部門嚴肅查處,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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