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昌平區科技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提高政府財政投資基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區科技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資產〔2016〕6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昌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區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項目直接投資或參股設立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昌平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科技產業領域發展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受託管理機構,是指受區政府委託,代行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職責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平台公司,是指區政府為規範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由區國資委出資設立的國有投融資平台。
第三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和市級財政下撥的產業支持資金、區財政注入平台公司的資金、平台公司自有資金、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
第四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設立和運營。
第五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中財政出資部分,由區財政局代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應在以下領域進行投資:
(一)支持重大項目落地。通過直接股權投資等方式,加快推進昌平區重點產業領域的招商引資、科技成果轉化等,促成重大項目落地。
(二)支持創業創新和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國家巨觀政策、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引導天使、VC、PE等各類創投機構投資創業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加快培育有利於昌平區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落實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高的問題,構建以高精尖產業為核心的新型產業體系。
第七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包括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項目引導基金(以下簡稱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和其他類型的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其他基金)。
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以直接股權投資的形式,重點支持自主創新和自主創新成果在昌平轉化與產業化。
其他基金採用母子基金模式進行運營,通過參股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基金,包括昌平創業創新基金等。
第八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可以與上級財政部門設立的相同目標的基金合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九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中財政出資部分,由區財政局統籌資金安排,由區發展改革委進行業務指導。由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進行管理,按照投資金額的審批許可權,投資方案經由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報相關部門審批。對於財政注資平台公司進行投資,由平台公司作為基金運作主體;對於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投資,由受託管理機構作為代持機構。
第四章 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決策
第十條 設立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項目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重點產業項目投委會),重點產業項目投委會由區有關部門組成,對於涉及投資決策等重大事項由重點產業項目投委會審議決策。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對目標企業所處行業特徵、市場地位、產品與技術、公司願景等進行綜合判斷,提出投資建議,經重點產業項目投委會審議批准後,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向目標企業進行資金投入。
第五章 其他基金決策
第十二條 平台公司作為運作主體主導投資決策的其他基金,由平台公司對目標基金募資能力、投資業績、研究能力、出資實力、經濟與社會效益等進行綜合判斷,提出投資建議,擬定合作方案。由平台公司按投資決策的審批許可權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平台公司未主導投資決策的參股基金,由平台公司按照相關協定約定履行投資決策職能。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收益包括賬戶存款利息、股東分紅、股權轉讓回報等,可用於彌補投資損失,相關稅費開支、滾動使用等。基金到期清算後,本金及投資收益進入基金託管銀行專戶。
第十五條 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結合總體經濟環境、產業發展動態和項目實施進度,提出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的退出建議,經重點產業項目投委會審議後,報請區政府審定批准,由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具體組織股權退出工作。
第十六條 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按照投資時所簽署的協定約定,對其他基金提出退出建議,根據投資金額的審批許可權報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後,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具體組織股權退出工作。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重點產業項目引導基金管理費用不超過基金投資項目出資額的1%,根據協定約定可從基金中列支,用於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請相關中介機構等工作。
其他基金的管理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認繳出資額的2%。如其他政策法規另行規定,遵循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除對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過約定基準收益率時,可以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超額收益獎勵。具體超額收益獎勵比例由相關各方協商確認後在基金有關法律檔案中進行約定。
第十九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實際出資人共同承擔,財政出資人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原則上與社會出資同股同權。對於募資難度大、風險程度高,但社會效益好、與政府戰略意圖吻合以及市場失靈突出的領域,可以向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大陸設立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託管。託管銀行負責基金的資金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及日常監管等事務。託管銀行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以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以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在基金託管業務方面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二十二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原則上不得將資金用於以下用途: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九章 考核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由區財政局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對科技產業投資基金進行績效考核,定期開展評價,有效套用績效評價結果。
第二十四條 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受託管理機構或平台公司按照規定嚴格管理和使用科技產業投資基金,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2016年1月1日起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合作新設立的基金。對於2015年12月31日之前設立或經政府批准設立的科技產業投資基金,按照已有契約約定執行至契約期滿,重新擬定契約及後續管理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項目引導基金、昌平創業創新基金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