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昆政發〔2006〕28號
第一條 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行為,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省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建房〔2005〕5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和呈貢新城行政轄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中央有關部委以及省發改委、省建設廳下達我市轄區內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國有困難企業經濟適用房建設指標,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應當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總量調控”的原則。
第四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及銷售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昆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納入我市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第六條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市規劃局提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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