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宅售後維修管理,保護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3-09-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宅售後維修管理,保護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宅售後維修管理,保護住宅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發布單位】82305【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6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住宅售後的維修和養護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住用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直轄市、市、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範圍內,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個人出售後的售後維修和養護管理。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和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
3、公有住房售後的管理和維修,按《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4、購房者在未付清購房款期間,如出現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等情況時,可由其繼承人或代理人繼續付款。如原購房者不需該房時,應退還原出售單位,其購房款扣除房屋折舊費後,退還原購房者。如購房者去世又無繼承人,其房屋...
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於1997-04-03由建設部發布生效,發布文號是建房[1997]65號。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積極推進,公有住房向個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後維修養護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公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將其作為房改和房地產管理...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公布的規章。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辦法 (2000年2月25日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明確售房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售房單位)和住房所有權人、使用人的責任,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和購買公有住房的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是指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後,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使用的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部位,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自用陽台。本辦法所稱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上水、電照、煤氣表以內...
《瀋陽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實施細則》在1993.11.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搞好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確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瀋陽市貫徹〈遼寧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個人購買的全部產權住房、公私共有產權住房、被動遷戶回遷安置住房中個人出資...
第一條 為加強公有住房售後使用、維修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撫順市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遼寧省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市區按《撫順市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一條單位住房基金為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專項用於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產、經營、消費的資金。第二條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1、單位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維修和管理的資金;2、出售自管住房(由財政撥款建蓋的自管住房除外)收回的資金;3、由單位安排的公有住房建設、維修等的專用資金,或其他劃轉的資金;4、單位職工的...
維修資金專戶實際收到的全部增值收益每年分配到分戶賬,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成立後未劃轉自管維修資金的,維修資金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經開區管委會代為集中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及接受業主委託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人、...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
2004年3月1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4〕56號印發《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辦法》的適用範圍,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範圍,相關名詞釋義,管理部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標準,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時限,專項維修...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屬檔案一執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
第十四條 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可以相互交換,或者與私房、商品房交換。在住房出售前或者出售後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居住用房的,其交易行為視同房屋產權交換。第十五條 在進行住房交易後,對該住房的維修仍然按照交易前的維修管理辦法執行,原住房所有權人繳納的住房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