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於1997-04-03由建設部發布生效,發布文號是建房[1997]6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房[1997]65號
- 發布生效日期:1997-04-0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積極推進,公有住房向個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後維修養護關於加強公有住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公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將其作為房改和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來抓,總結近幾年來公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經驗教訓,特別是由於“重售輕管”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時制定公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辦法。
二、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公房售後維修養管理的主管部門,要以住房制度改革的為契機,轉變政府職能,改變過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會、面向行業,切實做好公房售後維修養護管理的調查研究、組織領導、政策制定及實施工作。
三、公房出售後,應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管理相結合,按照建設部第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的原則規定實施管理。
四、售房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應制定對所有購房人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房屋使用、修繕、管理等方面共同行為守則的業主公約或房屋使用公約。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同時簽訂業主公約或房屋使用公約。
五、一個住宅組團或住宅小區公有住房出售達到一定比例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指導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相關的房地產產權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六、公有住房出售後,業主委員會成立前,住宅的維修養護管理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承擔;業主委員會成立後,住宅的管理,由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契約進行管理。
七、公有住房出售時,要嚴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擔,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維修養護,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
八、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要建立公房售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該項基金的來源:1.由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2.由業主一次性或分次籌集。維修養護基金應當專戶存入銀行,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不得挪作他用。維修養護專項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向業主籌集。
九、公房出售後的裝飾裝修管理,要嚴格按照建設部第46號令《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執行。
十、公房出售後,原承擔公房管理的單位或部門要儘快適應形勢,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加快經營機制轉變。轉制後的物業管理企業要不斷加強企業自身建設,改善服務態度,增強服務意識,以優質的服務、合理的收費,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