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共二十七條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政府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

辦法全文

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居住房屋租賃行為,保護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的居住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或者兼作居住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前款所稱居住房屋不包括旅館業客房、學校和企業的自建宿舍及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將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居住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和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住房屋租賃的具體監督管理和備案登記工作,可以委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辦理居住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居住登記。
國土資源、稅務、工商、發展改革、食品藥品監管、城管綜合執法、規劃、環境保護、衛生計生、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居住房屋租賃的有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及通報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具有房屋權屬證書或者來源證明的房屋方可出租,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車庫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七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第八條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是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組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居住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有效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二)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租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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