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落實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

《昆明市落實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意在落實私房政策工作,中央和國務院已有統一部署和安排。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根據中辦發〔1987〕7號、國家城鄉建設部〔1987〕575號檔案精神及我市具體情況,現對我市城鎮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產,提出該處理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落實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7-16
  • 生效日期:1988-07-16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67號
【發布日期】1988-07-16
【生效日期】1988-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落實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
(1988年7月16日 昆政發〔1988〕167號)

具體內容

市人民政府:
落實私房政策工作,中央和國務院已有統一部署和安排。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根據中辦發〔1987〕7號、國家城鄉建設部〔1987〕575號檔案精神及我市具體情況,現對我市城鎮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產,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有關部門執行。
一、凡符合國家和我市對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已納入改造的房屋,產權一律屬於國家所有,仍由房管部門統一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國家和我市私房改造政策規定,被錯改造的私人房屋,按政策規定實事求是地給予糾正。這類房屋包括自住房、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下(不含一百平方米)的出租住宅。
三、私房改造時,已按當時人口情況留給自住房的,不能因房主現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長大而增加留房面積。當時只改造了非住宅的,均不再補留自住房。
四、私房改造時,房主在本地而未留給自住房的,可按當時人口並參照我市現在一般居住水平補留自住房。補給的自住房原則上從房主的原房中留給,如有困難,可用其他質量和面積相近的房屋補留。
五、私房改造時,房主在外地未留給自住房的,凡在《昆明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1983年10月28日)遷回我市的,可按當時人口情況並參照我市現在一般居住水平補留自住房。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後遷回我市的,不再補留自住房。確無房居住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住房或由所在地區房管部門調查審核後,逐步解決其住房。
六、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發放,從私房改造之日起發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房主應領而未領的定租,可以補領。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後又納入改造的房屋,凡未發定租或定租發放時間不足五年的,一律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或補足。
七、處理原國民黨軍政人員出走棄留的代管房產,按國家規定,主要是解決要求回國定居的住房問題。如要求回到我市定居的,經批准後,由房管部門負責落實其住房問題。對知名人士回來定居,儘量安排原房居住,其原房可由住用人自管自修,也可由房管部門負責維修並按規定收租。
對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邀請來大陸的國民黨高級軍政人員的房屋,列為重點,予以落實。凡本人回到我市定居並要求發還房屋的,其原來居住的房產(包括部份接管沒收的房產),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使用單位負責騰還。
八、需要退還的私有房產,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原則處理:
1、屬房產主原已出租的住宅用房,只退還產權,不騰還使用權,保留現有租賃關係,換約續租,由住戶向房產主繳付租金。租金標準參照房管部門有關規定收取。房產主無正當理由,不得強攆住戶搬家。
2、原屬自住房,現房產主無房居住的,按“誰占用誰騰退”的原則,由現使用單位或現住戶所在單位或個人負責騰還。如一時不能騰還的,應與房產主訂立騰房協定,確定騰還期限。如房產主願意在另行安排房屋的情況下將原房售出,可由使用單位或個人按規定作價承購。
3、因國家特殊需要不便騰退原房或騰退原房有困難的私人房屋,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按規定作價認購。其中,個別特殊情況,住房確有困難的,經省、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由使用單位負責另行安排還給其它住房。
4、為確保城市的商業服務設施,如需騰還的私房是鋪面房,且已作為商業網點使用的,原則上由使用單位作價承購,並參照原房的質量、面積標準,另行安排房主住房。
5、因城市建設拆除的私房,按照“誰拆誰賠”的原則,由拆房單位參照我市現行房屋估價標準給予補償。如產權人現無房居住,由拆房單位另行安排房屋給房主承租使用。
6、屬於危房拆除的,由拆房單位給予殘值補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損毀的房屋,不予補償。
7、應退還的私房,在國家經租期間所發生的經濟收支,原則上互不結算。但如果已改建、擴建後使原房增值較大的,可將改建、擴建部分作價賣給房產主。徵得房產主同意,也可由使用單位將原房按改建、擴建前的實際狀況作價承購,或換給與原房面積、質量同等的其他房屋。
九、私房改造時,將典當房屋納入改造後所生產的遺留問題,按照國家房產管理局(65)國房局字第105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十、過去已作出處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則規定的私房,不再變動。
十一、凡納入公私合營、舉辦合作社時折價入股的私人房屋或因經濟問題以房屋作抵押的私人房屋,不屬於本處理意見範圍。
十二、落實私房政策所需資金,根據“誰占用誰退還”的原則,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各有關部門或單位解決。
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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