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8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88-07-15
- 生效日期:1988-07-15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8]166號
- 失效日期:1988-07-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處理意見
(1988年7月15日 昆政發〔1988〕166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
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對於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促進祖國四化建設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辦發〔1984〕44號,中辦發〔1987〕7號,國家城鄉建設部〔1987〕城房字第575號,雲南省僑辦、省建委、省財廳〔1887〕雲僑辦字第25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對我市應落實政策的華僑私房,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凡是符合國家和我市對私房改造政策而被納入改造的華僑房屋,其產權和房屋仍由房管部門統一管理。對不符合國家和我市私房改造政策而被納入改造的華僑私房,根據以下原則,予以糾正:
1、本市華僑私房的改造起點,為原出租住宅建築面積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
一所房屋中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分不清的,按住宅用房處理。
2、進行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的華僑私房,系指私改時產權人已具有華僑、歸僑、僑眷(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私房。
3、被錯改的華僑私房,一律撤銷改造,這類房屋包括:原自住房;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經機關團體動員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解放後用僑匯購建的房屋。
4、對屬於應落實政策的華僑私房,若產權人同時在農村集鎮或城市有兩處以上房屋;或產權人同時有被代管、沒收、徵收和錯改這幾種不同情況的,在具體落實時,只退還一處,一處面積較大的,只退還部份自住房。
5、改造時未留自住房,或留房時未考慮當時華僑國內外人口的,應按當時人口補留高於一般房主居住水平的自住房。當時只是改造了非住宅用房的,均不再補留自住房。
6、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華僑私房的定租,從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我市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後又納入改造的華僑私房,未發定租或定租發放時間不足五年的,予以補發或補足。
二、需退還的華僑私房,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原則處理:
1、原屬房主出租的住宅用房,只退還產權,不騰還使用權。保留租賃關係,換約續租,由住戶向產權主繳付租金,租金按國家房管政策規定的標準收取。房主無正當理由,不得強攆住戶搬家。
2、屬於被錯改的華僑自住房,房主現無房居住要求退賠的,按“誰占用誰騰退”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或現住戶所在單位或個人負責騰還。如一時不能騰還的,要與房產主簽訂騰房協定,確定騰還期限。如房產主願意在另行安排房屋的情況下出售原房,可由使用房屋單位或個人按規定作價承購。
3、因國家特殊需要不便騰退或騰退原房有困難的華僑房屋,經省、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使用單位負責另行安排還給其它住房(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或按規定作價承購。
4、為保證城市商業網點的配套,如需退還的華僑私房是鋪面房,且已作為商業網點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合理作價承購,並按原房的質量、面積標準另行安排房主住房。
5、因城市建設拆除的房屋,按照“誰拆誰賠”的原則,由拆房單位參照我市現行房屋估價標準給予補償。如產權人現無房居住,由拆房單位負責安排房屋給房主承租使用。
6、屬於危房拆除的,由拆房單位給予殘值補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損毀的房屋,不予補償。
7、應退還的華僑私房,在國家經租期間發生的經濟收支,原則上互不結算。但如果已改建、擴建使房屋增值較大的,可將改建、擴建部份折價賣房主。徵得房產主同意,也可由房管部門將原房按改建、擴建前的實際價值作價承購;或換給與原房面積、質量同等的其他房屋。
三、私房改造時,將典當房屋納入改造後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按國家房產管理局(65)國房局字105號檔案的原則處理。
四、代管的華僑私房(含當時去台人員,後轉為海外華僑的房產),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回國定居並要求發還房產的產權人,只要交驗產權證及相應的證件,產權無糾紛,經審查屬實,根據不同情況予以發還。
2、產權人已故,其法定繼承人要求回國定居的,可視情況騰退。
五、對我國四化建設及祖國統一大業有較大貢獻和在海外有重大影響的華僑,如本人確需自住,要求發還私改和代管的華僑私房,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騰退一處原自住房或與原自住房建築結構相連的私房。
六、凡過去依法沒收、接管的華僑私房,原則上不再變動。如個別特殊情況需要重新處理的,須經原裁決機關複查,並根據云法研字〔1987〕第43號檔案精神與房屋所在地區房管部門協商後,再作處理。
七、騰退華僑私房所需經費,按“誰占用誰退還”的原則,根據隸屬關係分別由各單位解決。
八、過去已作出處理並符合上述原則規定精神的華僑私房,不再變動。
九、上述落實華僑私房的各項規定,適用於處理當時系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的私房。
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
昆明市僑務辦公室
一九八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