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6-06-0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昆明市
  • 發布單位:82305
  • 文號:昆政發[1986]117號
  • 發布時間:1986-06-07
  • 生效日期:1986-06-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則,

檔案內容

昆明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6月7日市政府以昆政發〔1986〕117號文批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充分發揮建設投資的效益,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5)城建字第63號《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暫行條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發(85)163號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各項建築工程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從勘察、設計建材、施工等環節把好質量關,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合格。
第三條凡在昆明市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和構件成品的質量,均應服從市、縣區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監督站”)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機構與任務
第四條市監督站(暫設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專職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監督、檢查全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等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格。
2、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全市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構件產品不準出產;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3、檢查、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審核各單位上報的優質工程(產品)項目。
4、督促和幫助建築企事業單位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並負責審定和考核企業質量檢驗測驗試人員的資格。
5、監督建築企業正確執行建築工程質量技術標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工程質量爭端的仲裁。
6、參與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試驗工程的質量鑑定。
第五條市屬各縣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和條件設定相應的質量監督站(兩城區可在城建主管部門內配備專職工程質量監督員),業務上受市監督站指導。
第六條各級質量監督站與建築企事業單位質量檢查人員,組成全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網,實行以行政監督管理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懲罰,各企業自檢積極配合的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各級質量監督站應配備具有一定理論和實際經驗,熟悉專業質量技術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質量監督員。也可以在本市範圍內聘請部分工程技術人員為兼職質量監督員,專職或兼職質量監督員均應按規定發給質量監督員證書,以利開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八條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民用建築和一般工業建築,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質量監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提交施工圖紙及有關資料,並按規定交納質量監督費。
第九條建築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生產技術標準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規範、規程、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和進行質量檢驗,切實保證工程質量和建材產品質量。
第十條工程竣工時,施工企業應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及有關資料報送上級主管部門複查後,在工程驗收十天前報送監督站審核。
第十一條未經質量監督站核驗簽證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及構件,不得報竣工面積和產量,不得計算產值,不得交付使用,銀行不結算工程尾款。
第十二條凡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後開工,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項目,均應到質量監督站補辦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章 質量監督站的許可權
第十三條審核承擔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審核其是否符合核定的營業範圍(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建築企事業單位,不得開工,銀行不付工程款)。
第十四條可隨時抽查工程(構件)質量,重點放在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有權檢查工程施工中的各種有關項目及調閱各種技術檔案資料,發現工程質量不合格現象,應立即向施工單位提出,並責成其處理。
第十五條按質量評定標準驗收工程並核定其質量等級(竣工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應作為工程檔案存檔)。
第十六條有權審核建材構件廠是否具備生產條件和營業資格,向有關部門提出承認或取消其生產、營業資格的建議。並有權對構件廠的產品進行定期抽查。
第十七條可根據需要利用建築企事業單位的測試手段,組織有關單位對本地區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和分配檢驗測試任務。
第十八條建築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測試報告,必須由省、市建築工程檢測中心或由監督站審定的檢測單位提供,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有權按規定表揚或獎勵對工程質量作出貢獻的施工、生產單位和個人,並對忽視質量造成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懲處。獎懲辦法如下:
1、違反規範、規程施工,無證設計無證施工或不按設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對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生產構件的單位及超越經營、生產範圍的有證單位,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對質量低劣的建築企事業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頓,建議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3、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銀行停止撥款,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建築企事業單位,除責令其返工或加固外,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者,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4、建材構件廠銷售無合格證的產品或以次充好的產品,按該批產品價格的一至五倍罰款。若因構件合格證與產品情況不符而造成質量事故的,由銷售該產品的構件廠承擔全部經濟責任或其安責任。
5、工程質量不合格,除責令其返工直至合格外,工程決算時按工程總造價扣除百分之二的價款。
6、工期提前按規定給予獎勵的工程,其質量必須同時合格,否則不予獎勵。
7、對阻礙工程質量檢查人員行使正當權力,打擊報復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嚴肅查處。
8、對工作積極負責,成績突出的質量監督員和檢查人員,應給予表揚及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讀職而造成重大損失的監督員,除撤銷其監督員資格外,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條為保證監督正常工作的順利開展,逐步完善檢測手段,監督站可按國家城鄉建設部門的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和建築構件質量監督費。費率如下:
1、工程質量監督費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收取;
2、建築構件質量監督費按對外銷售額的千分之一點五收取;
3、由建設單位增加的委託監督內容,費用由雙方商定。
上述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和產品成本。
第二十一條因質量監督站失職而導致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監督站應退還該項工程的全部工程質量監督費,並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需利用外單位的設備進行各種材料試驗、試壓、試塊、構件結構性能檢驗等,由檢測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工程質量監督站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基建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基建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昆明市基本建設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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