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規定

《昆明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規定》是昆明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日期:1985-07-07
  • 生效日期:1985-07-07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5]10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前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前言

昆明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管理規定
(1985年7月7日市政府以昆政發〔1985〕106號文公布)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積極開拓我市房地產市場,搞活房地產經營業務,加強昆明地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的管理,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計設〔1984〕第2233號和雲南省計畫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去建字〔84〕第40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區域內,從事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的各類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公司主要負責經營城市土地開發和房地產業務。我市城市建設用地,一律由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審核定點,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徵用和管理。開發公司可以受政府委託,也可以投標中標後,承擔開發任務。經過統一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仍歸國有),可以有償轉讓給急需興建工程的單位,也可以按規劃直接組織興建各類房屋出售或出租。
第三條
開發公司在組織進行舊城改造或新區開發時,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講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積極為城市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凡在我市從事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的各類開發公司,必須認真執行黨國家的各項有關方針政策,其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受法律保護。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我市各類開發公司進行行業管理,並對公司的經營計畫、方式、配套建設等實行歸口管理。
第五條
凡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各類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
2、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3、具有對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
4、具有與承擔開發任務相適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5、經營範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6、按規定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了營業執照;
7、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必要手段;
8、有主管隸屬部門,即擔保人。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擅自開業和簽訂承包契約,已經開業和簽訂承包契約的,應視為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予以取締。
第六條
鼓勵不同隸屬關係,不同所有制的開發公司在經營業務上開展競爭。經批准的各類開發公司既可以承擔本市的開發任務,也可以承擔其它城市的開發任務,任何單位不得限制外地開發公司到本地區承擔任務。

第二章

開業管理
第七條
在昆明市新辦開發公司,必須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的各項條件申報開業,申辦程式如下:
1、駐昆省屬單位興辦開發公司,應經主管廳、局同意,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准,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註冊。
2、市屬單位興辦開發公司,應經主管委、局回意,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註冊。
3、各縣區所屬單位興辦開發公司,應經縣區政府同意,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抄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備案,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新成立的開發公司,經稅務部門核准,給予免交所得稅的照顧。
第八條
開發公司要兼營其它業務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取得兼營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兼營業務。
第九條
開發公司在企業名稱、經營性質發生變化時,應報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合併、改變隸屬關係或停業時,應在一月以內報原批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開發公司的年度經營計畫,應於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送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綜合平衡,報經上級計畫主管部門批准後,於十二月底以前分配商品房建設指標和材料指標,下達指導性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
開發公司的開發建設任務,原則上實行招標投標(也可實行委託承包建設)。其中,重大開發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市開發招標領導小組、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組織,開發公司具體承辦;開發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與發包單位簽訂契約並經公證,明確雙方職責和獎懲辦法。
第十二條
開發公司一律實行企業管理,在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完成國家計畫的前提下,擁有以下自主經營權:
1、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自主選購設備和材料;
2、對中標的工程項目,有權擇優選擇經過資格審查的單位承包建設;
3、有權通過正常渠道籌集周轉資金,包括申請銀行貸款、預收部分商品房價款和吸收社會資金入股等;
4、有權自行支配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的企業合法收入;
5、有權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定。
第十三條
開發公司經營的商品房屋,應按有關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無房戶、缺房戶、落實政策和無能力建房的企事業單位。售房方案應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商品房屋的出售價格,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方案報物價部門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於用部分議價材料建成的房屋,經市建行和市定額站審核,抄報市物價局、市房地管理局備案後,可以按價差多少的原則確定售價。
第十五條
開發公司承包三萬平方米以上新區建設的任務,在工程階段竣工與工程全部峻工時,應經市房地立管理局會同市質量監督站、市城建檔案處等有關方面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檔案應在驗收後一個月內,送有關部門存檔。

第四章

配套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公司承包新區開發和成片改造舊城的任務時,必須配套建設市政、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確保工程竣工時,做到水通、路通、電明、方便民眾生活。
第十七條
配套工程的建設工作,原則上由開發公司自行組織,但市城建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電信局及供電部門等應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征地開發費、施工準備費、市政及公共建築配套費等有政策規定的各類綜合開發費,由開發公司在房屋售價內收取後,上繳市房地產管理局,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城建局等有關部門協商後,報市政府批准專款專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城建、基建、物價等部門協商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其中:
1、征地開發費統一收取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實際支出費用返還給有關的征地部門或單位;結餘部分,報經市政府審批後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土地的整治和城市改造。
2、施工準備費、市政及公共建築配套費統一收取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實際工程概算,包乾返還給開發公司使用;結餘部分,報經市政府審批後,用於開發項目交付使用後市政工程的維修費和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及城市改造。
第十九條
凡以市政及公共建築配套費建成的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後,一律無償移交給市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其所有權也屬於有關部門。其中:道路、排水工程移交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或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給水工程移交市公用事業局;供電工程移交供電局;電訊工程移交市電信局;綠化工程移交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或新區管委會;商業網點及各種服務配套建築移交市經委並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分配,產權屬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要加強對各類開發公司的檢查、監督和管理。表彰、獎勵經營思想端正、遵紀守法、效益顯著、工程質量優良、受到用戶好評的開發公司;查處違法和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獎懲辦法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凡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各類開發公司,均需向市房地產管理局交納年開發經營總額千分之二的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外省、外國開發公司或投資者需在我市經營土地開發和房地產業務時,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與其另定協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附: 開發公司獎懲辦法
開發公司有下列顯著成績之一者,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報經濟市人民政府或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給予表彰和獎勵:
1、連續三年按期完成開發任務,工程質量優良率達80%以上,無重大事故的開發公司,按規定授予先進企業稱號,適當獎勵。
2、承包重點工程、大型公共建築或十萬平方米以上的較大居住宅區,提前或按期完成開發任務,工程質量優良,使用效果良好的工程項目,除按契約規定給予獎勵外,另發榮譽證書。
3、對榮獲國家、省、市優秀工程項目的開發公司,授予榮譽稱號、並適當獎勵。
4、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經濟效益顯著的開發公司,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開發公司違反國家法規及本規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因經營管理不善,違反基建程式,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低劣,以致房屋倒塌和人員傷亡等重大質量事故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經濟或法律制裁;或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凡有價稅、漏稅、高估冒算、弄虛作假行為時,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警告、限期補交稅款、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者要追究開發公司主要領導人和直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開發公司在承包工程、參加投標和發包工程中,不得採用行賄、受賄等非法手段。否則,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罰款或令其停業整頓,取消承包投標資格。
上述獎懲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監督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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