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的通知》是1993年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規章,自1993年11月6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工程抗震設法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unming Municipality on strengthening the aseismic design of new projects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52號
【發布日期】1993-11-06
【生效日期】1993-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的通知
(1993年11月6日昆政發〔1993〕1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昆明市是全國首批38個重點抗震城市之一,是全國地震重點監視地區。抗震防災工作是保證我市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為加強我市轄區範圍內新建工程(含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下同)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工程的抗震能力,減輕和防禦地震對工程可能造成的破壞,根據國家建設部和計委頒布的《新建工程抗震設防暫行規定》以及《雲南省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精神,結合我市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昆明市轄區內所有新建工程都必須進行抗震設防,新建工程的抗震設防烈度應按國家頒布的地震基本烈度(昆明市中心區為八度)或經國家抗震主管部門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設防區劃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標準。
新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 應嚴格按國家頒布的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11-89執行。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地震抗震辦公室是昆明市人民政府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對昆明市轄區範圍內的新建工程抗震設防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三、新建工程抗震設防應貫穿於基本建設的全過程,從規劃、選址、設計、施工、工程質量監督到竣工驗收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按有關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各級抗震防震主管部門要搞好基本建設各環節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編制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勘察、設計檔案時,應按國家抗震設防有關規定,說明抗震設防依據、標準和採取的有關措施,實事求是地概算抗震設防投資;項目勘察、設計契約必須明確抗震設防標準,提供滿足項目抗震設計所必須的資料。項目審批部門和契約審核部門應會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
五、新建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審查部門應會同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對工程抗震能力進行審查。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涉及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地震時易產生嚴重災害的工程,還應進行專題審查,審查意見應納入審批檔案中。
六、新建工程的施工圖,由設計單位內部的專門審核機構或專人進行抗震設防審查,並加蓋印章。各級抗震防震主管部門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非抗震設防區的設計單位進入昆明市轄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需經工程所在地抗震防災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其設計的施工圖必須送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審查認可。
七、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認真負責地對工程抗震設防措施和抗震設防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建設項目未作抗震設防設計、不按抗震設防圖紙施工、施工質量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有權令其糾正、返工,情節嚴重者可令其停工,並及時通報抗震防震主管部門。抗震防震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質量監督部門做好檢查、監督工作。因設計、施工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而造成的停工、停產損失,由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責任人負責。
八、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對新建工程組織竣工驗收時,要嚴格按施工驗收規範進行驗收,並請項目所在地的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參加。新建工程的抗震設防要作為項目勘察設計和工程施工質量等級評定的重要內容。
九、新建工程採用新材料、新結構時,必須有國家或省、市有關部門認可的抗震性能鑑定意見書,否則不得使用。
十、改、擴建(含改變使用功能、增加附屬設施、拆牆、打洞、傷柱、加層以及改變環境條件對原有建構築物安全造成影響)工程,除嚴格按新建工程進行抗震設防管理外,如原建設工程未進行抗震設防或未滿足抗震設防要求的,必須結合改、擴建進行抗震加固,其抗震加固設計必須報工程所在地抗震防震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十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抗震防震主管部門,要重視村鎮房屋建設的抗震工作,加強抗震防災的宣傳和管理。動員農村建房要先設計、後施工,積極推薦抗震設防的村鎮房屋通用設計圖,提高村鎮房屋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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