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86年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22號
  • 發布日期:1986-06-14
  • 生效日期:1986-06-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堅持按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辦事,加強我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各單位進行基本建設必須嚴格按基建程式辦事,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重大項目,應提出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開究,按規定完成各項報批手續後,按確定的建設總投資、設計能力、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認真組織施工。
第二條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市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單純設備購置的技改項目),必須編制擴初設計,報批後方可進行施工圖紙設計。其中,基建項目,由市計委委託昆明市基本建設管理局按計畫任務書組織有關部門審批(或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批);技改項目,由市經委審批或委託昆明市基本建設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按計畫任務書組織審批(或轉報省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設計概算如超過原計畫任務書的百分之十,必須重新報批計畫任務。
第三條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的市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在建設規模、投資不突破的前提下,市屬項目由市計委、經委或市基建局審批;縣(區)屬項目由縣(區)計委、經委或縣(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市基建局備案。
第四條投資在五萬元以上的市屬基本建設項目,或技改項目中土建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報送開工報告,由市基建局負責審批。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各縣(區)基建項目(不含公共建築),由縣(區)基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開工報告,並報市基建局備案。
第五條未報送開工報告或開工報告未經批准而擅自開工的項目,除責令其停工外,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的罰款。罰款從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昆明市轄區內各國營、集體施工企業,或經批准來昆的外地施工企業,承包市屬基建項目的工程予算及契約,必須報昆明工程預算編審、契約審查處(設市基建局內),由該處會同建行等有關部門審批,並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後方為有效。投資在建設銀行的市屬基建項目,其工程決算或包干預算由市建行負責;投資在其它銀行的市屬基建項目,其工程決算暫由昆明市工程預算編審、契約審查處會同有關銀行負責。
第七條昆明市轄區內各國營和集體施工企業,經批准來昆的外地施工企業承包市屬基建項目的,均應向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並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第八條昆明市工程質量監督站有權在施工中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竣工工程的質量進行驗評。未經工程質量監督站驗評的工程,不能評定工程質量等級,不能交付使用,銀行也不結算工程尾款。
第九條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統配材料,按材料來源的不同途徑,分別由市基建局和市計委、經委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其中,省經委切決下來的用於技改項目的專項水泥指標,由市經委負責安排;市計委安排的水泥指標,應根據開工報告,按基建項目與技改項目所占比例按項目進度同等分配;鋼材屬技改項目的,由市經委負責;屬基建項目的,由市基建局負責。
第十條市屬基建項目的總體驗收,由市基建局負責。其中,重要工程由市基建局主持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一般工程可委託各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第十一條為了確保建築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證工程按時或提前完工,市基建局有權對在建工程進行協調、調度。
第十二條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市基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昆明市基本建設管理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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