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重點項目前期費滾動使用管理辦法

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重點項目前期費滾動使用管理辦法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重點項目前期費滾動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昆政發〔2007〕5號)及重點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項目前期費是指經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發展改革和經濟貿易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審批或審核後報縣政府或上級發改部門審批,使用縣本級政府投資和上報國家、省、市爭取補助資金進行建設的重點項目以及其他經縣政府批准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工作經費(以下簡稱“重點項目前期費”)。
第三條重點項目前期費的安排,按照專戶存儲、滾動使用的方式運作。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四條重點項目前期費的資金來源:
(一)縣級財政安排的重點項目前期經費。
(二)中央、省、市補助專項用於重點項目前期費的資金。
(三)項目成果轉讓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項目前期費進行前期階段工作帶來的收入。
(四)項目投資確定並已收回財政的重點項目前期費。
(五)重點項目前期費專戶產生的利息。
(六)其他可用作重點項目前期費的資金。
第三章使用範圍
第五條重點項目前期費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環評、水保、礦產壓覆等報告、勘察測量、初步設計、研究試驗、初步設計評估、施工圖設計、概算審查、諮詢評審等費用。
(二)招投標費用。
(三)經縣政府批准的與前期工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重點項目前期費不得用於購置交通、通訊工具及電腦等固定資產。
第四章申報、審批和撥付程式
第六條申報程式:
(一)需申請安排重點項目前期費的項目,由項目責任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隸屬關係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發改局。
(二)申請安排重點項目前期費的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名稱。
2.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估算等)。
3.項目前期工作的內容、目標及進度安排。
4.項目前期費用概算總額、構成、計算依據以及年度用款計畫等。
第七條審批程式:
縣發改局負責對收到的重點項目前期費申請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根據當年可供安排的資金進行綜合平衡,提出項目前期經費安排意見,徵求縣財政局意見後,按程式報批,縣財政局根據審批意見撥付資金。
安排前期費的項目,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項目單位要與縣發改局簽訂目標責任書,確定完成各項工作的時限及內容。
第八條撥付程式:
(一)縣財政局根據人代會批准的項目前期經費年度預算安排,將資金撥付到縣財政局預算科基建專戶,由縣財政局預算科實行專帳管理。
(二)項目責任單位申請撥款時,向縣財政局預算科填報《基建撥款申請書》並提供項目契約、進展等相關撥款依據,並與縣財政局預算科簽訂《項目前期費管理協定》後,由縣財政局預算科於3個工作日內撥入項目責任單位的基本建設資金專戶。《項目前期費管理協定》及撥款報縣發改局備案。
(三)項目前期費首期撥付50%,剩餘資金根據項目進展撥付。
第五章資金使用及管理
第九條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遵守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項目前期費實行專賬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條項目責任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諮詢、設計或地勘單位開展項目責任單位無能力完成的前期工作,簽訂規範化的契約。簽訂的契約作為撥款的依據。對於符合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法範圍和內容的前期工作,項目承辦單位應依法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
第十一條項目前期費是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改部門在審批立項時必須列入項目總投資。對批准立項建設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將項目前期費計算在項目總投資內,按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在項目建設資金落實後30日內,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共同配合及時收回項目前期費,並繳入前期經費專戶,按本辦法規定程式滾動安排用於其它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前期費撥付後三個月仍未開展前期工作的,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共同配合收回資金並繳入項目前期費管理單位前期經費專戶,待項目前期工作啟動後另行安排。
第十三條對沒有批准或批准後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其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由使用單位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報縣發改局,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後,報縣政府批准核銷。項目前期費如有結餘資金的,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共同配合收回並繳入前期經費專戶。超出預算的,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對確定實施,但因項目前期工作未達到相應深度而未通過審查的項目,按審查的結論意見,由原前期工作項目責任單位繼續完成,增加的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當年未完成的項目前期工作,其項目前期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凡屬使用項目前期費形成的項目成果,轉讓給非國有投資主體或引進資金聯合建設時,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資金由縣發改局牽頭、縣財政局配合收回,繳入項目前期費專戶,統籌安排用於其他項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審計部門、發改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加強項目前期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一)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發改部門根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年度計畫,對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前期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三)財政部門按照資金財務管理規定對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行業主管部門積極參與項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項目責任單位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條項目責任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發改、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前期費,並應於每季度末7個工作日內向縣發改局報送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同時報縣財政局備案。在前期工作完成後,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30日內組織審查,並向主管部門及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報送分析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對不報送或不按期報送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項目責任單位,縣財政局將不予撥付後續資金。對不按規定使用項目前期費的,經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核實後,停止撥付或收回項目前期費。對違反財經紀律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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