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經2015年1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5年2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5號公布。該《辦法》共25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昆明市人民政府
  • 文號: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5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公告,管理辦法,

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5號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1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管理辦法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科學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了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工影響天氣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作業機構建設。
涉及本市跨區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全市性重要水源區人工增雨作業等重要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指揮和協調。
第五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監管、財政、公安、民政、農業、林業、水務、菸草、保險等相關部門,應當無償提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相關資料,並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固定作業點的勘測、建設和管理工作,配合處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的各類事故。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八條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及時開展作業:
(一)出現乾旱或者預計旱情持續加重;
(二)庫塘蓄水嚴重不足;
(三)可能出現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於高火險等級時段;
(五)因天氣氣候因素導致生態環境惡化;
(六)其他確實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條 按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開展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在完成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確定的公益性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依法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專項服務。
第十一條 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會同同級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局規劃,經市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經審核確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式重新確定。
第十二條 本市重要供水水源區應當設定常態化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實施常態化人工增雨作業,保障工農業發展及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用水。
第十三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設備(裝置、設施)採購、轉讓、運輸、存儲、年檢、報廢和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實行嚴格的使用管理制度。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彈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作業彈藥存儲、使用和配發登記、管理制度。
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和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不得用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前,通過電視、廣播、網路和在作業影響區域張貼等方式向社會發布作業公告。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公告應當明確作業的目的、時段、區域、工具及殘留物的處理方式等內容,並告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作業空域和作業時段申請,並在批准的空域和時段內作業,在作業時應當對空中進行觀察,確保作業安全,結束後應當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
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飛行器或者收到飛行管制部門發出停止作業的指令時,應當立即中止作業。
第十七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適宜作業的天氣條件;
(二)作業空域和作業時段已經飛行管制部門批准;
(三)作業點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飛行管制部門的通訊暢通;
(四)作業設備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五)指揮和作業人員到位;
(六)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指揮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培訓、考核合格。
作業單位應當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時處置發生的安全事故。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作業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逐級上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進行安全巡檢,排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措施並監督落實。安全事故隱患未排除的,應當責令作業單位停止作業。
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完整記錄作業時間、方位、用彈型號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人員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損毀、移動人工影響天氣設施或者進行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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