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西安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西安市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05年10月1日
修改決定,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修改決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清理政府規章中與各項改革決策和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53 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西安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2005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根據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臨潼區、長安區及”修改為“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及”。
將第三款中的“農業、林業、水利”修改為“農林、水務”。
2.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應當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查。”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所用彈藥的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作業現場彈藥及發射裝置的安全管理由作業組織負責。彈藥過期失效或者報廢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並按照有關要求予以銷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公告

《西安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於2005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5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氣象資源,改善生態環境,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當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四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以防禦自然災害、緩解水資源短缺和改善生態環境為重點。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市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林業、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六條

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由氣象主管機構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財政承擔技術研究推廣、人員培訓、本級工作機構經費等費用以及全市統一組織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基礎設施建設、設備採購、彈藥採購、設備設施維護費用。區、縣財政承擔作業人員工資、交通、保險和本級工作機構經費等費用以及本區、縣組織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費用。

第八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布設,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區域氣候、地理、交通、通訊、人口密度等情況商相關部門確定,所需場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未經市級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作業點不得隨意變動。

第九條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和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組織資格證和從業資格證。申領組織資格證和從業資格證應當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市氣象主管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報請省氣象主管機構核發。取得人工影響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應在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專用設備,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技術標準。專用設備的購置、配發、檢測、維護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已出現乾旱徵兆,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二)可能出現嚴重冰雹天氣時;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
(四)出現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
(五)其它需要作業的情況。

第十二條

作業地氣象台站應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農業、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資料。

第十三條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作業;
(二)作業點與作業指揮系統及飛行管制部門通訊暢通;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規範作業;
(四)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四條

利用飛機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請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將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用於與人工影響天氣無關的活動。禁止使用年檢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

第十六條

人工影響天氣所用彈藥的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彈藥應當由當地軍隊或武裝部協助儲存。作業現場彈藥及發射裝置的安全管理由作業組織負責。過期的彈藥應及時上繳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市、區縣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檔案,做到檔案系統、完整、準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作業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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