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9年昆明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503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88號
- 發布日期:1989-04-22
- 生效日期:1989-04-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9年昆明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是1989年昆明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引言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4月22日昆政發〔1989〕88號)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昆明地區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提高...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 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醫療服務 依據 雲南省有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國家及雲南省有關管理辦法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雲南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全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辦法。全文 雲南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醫療機構審批管理工作,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
《雲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用專門章節規定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的辦法,並明確醫療機構應支持醫師個人和技術團隊到基層醫療機構和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檔案發布 (2013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是202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等行為並維護其...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四)境外企業駐昆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五)依據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中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人員。第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另行制定。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與本地區生產力發展...
昆明市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1987年11月30日昆政發〔1987〕241號)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聯合醫療機構和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參照小衛生廳制定的《雲南省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管理辦法》,結構我市...
為加強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根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部門審查,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第二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等...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IC卡不得透支、提現、套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如與參保人一起套現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給予處罰。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IC卡的...
第十五條 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費、診療項目中支付部分費用的檢查治療費、人工器官購置費、一次性醫用材料費、因搶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個人先自負比例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一)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四)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和器械。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旅館、旅店)、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流通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
第三條 昆明市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負責徵收。本辦法所指的地方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地方稅務機構。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後,如遇統籌基金不夠支付時,可根據實際適時調整統籌比例。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定與《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西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昆辦通〔2019〕7號)和《昆明市西山區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昆明市西山區深化區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西機改〔2019〕2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盤龍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昆辦通〔2019〕5號)和《昆明市盤龍區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昆明市盤龍區深化區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改發〔2019〕1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十一條 在確保基金安全和參保人按政策規定享受保險待遇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導、專業運作的原則,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
機構改革中,將原昆明市官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昆明市醫療保險中心(於2019年11月更名為:昆明市官渡區醫療保險管理局)整體劃入昆明市官渡區醫療保障局管理。按照《昆明市官渡區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九、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所發生的醫藥費以及超過規定的審批結算時限才報批的醫藥費; 十、未經昆明市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自定的診療項目、自配製劑所發生的醫藥費; 十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醫療服務,超過最高醫療服務基準價浮動幅度範圍...
昆明市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號)和《昆明市深化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昆明市深化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昆改發〔2019...
(1)貫徹執行醫政法律法規,實施醫療行業管理,研究醫療體制改革和醫療機構管理制度改革,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改革;(2)擬定城鎮醫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昆明地區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管理規定和服務標準,擬定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