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是202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等行為並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醫療保險,包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本規定所稱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鎮職工重特病醫療統籌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三條 本市統籌區內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歸集、管理、支付、待遇享受等活動,以及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醫療保險監督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管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 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全市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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