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是202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是202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是2021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保障醫療保險基金安全,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等行...
《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2021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在清算財產時,應按照上一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並適當考慮物價、社會發展等因素,優先繳足退休人員...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 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醫療服務 依據 雲南省有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國家及雲南省有關管理辦法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在2007.09.28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城鎮醫療保障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
2019年3月21日,昆明市醫療保障局在市級行政中心正式掛牌成立。現任昆明市醫療保障局局長:段慶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
醫療保險監督的對象主要是: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參保職工。其中,對定點醫院醫療服務的監督最為關鍵。必要性 醫療保險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尚處於運行的起步階段,本身存在許多問題,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在實施醫療保險的過程中,一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
為加強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根據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藥品監督部門審查,並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
要加強對街道社會保障所、村(居)委會工作人員及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做到人人懂政策、個個會操作,業務經辦準確無誤。(四)嚴格政策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嚴禁執行政策走樣,...
2024年3月5日,《2024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說,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促進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制度,強化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落實和完善異地就醫結算。起源...
(4)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可以保證提供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保證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投保人員受益,取信於民;保證合作醫療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
2024年3月5日,《2024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說,居民醫保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提高30元。促進醫保、醫療、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推動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完善國家藥品集中採購制度,強化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落實和完善異地就醫結算。法律...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的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了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範健康保險的經營...
健全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綜合監管督察工作機制,開展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察。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針對傳染病防治、醫療廢物處理等領域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綜合治理。持續加強醫保基金監管,按照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