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簽署的公約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出席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訂立了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公約,對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等,保護了保證了平民的基本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 外文名: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
- 簽訂地點:日內瓦
- 訂立時間:1949年8月12日
日內瓦第四公約一般指本詞條
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簽署的公約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出席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訂立了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公約,對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等,保護了保證了平民的基本權利。
發展為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
日內瓦海洋法四公約是指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上籤訂的4個公約。包括:(1)《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領海的定義、界限和劃分方法,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和毗連區的制度。(2)《公海公約》,規定公海的定義、自由原則、各項制度,以及各國在公海上的權利。(3)《公海漁業和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1958年2月至4月在聯合國召開的第一屆海洋法會議上所擬訂的4個海洋法公約。它們是《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及養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全世界共80多個國家參加了會議。這些公約亦基本上是在美、英、法等在國操縱下制訂的。因此,隨著第三世界的崛起,它們紛紛要求制訂新的海洋...
日內瓦海洋會議四公約 日內瓦海洋會議四公約,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海洋會議上籤訂的《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及養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等的總稱。
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規範範圍幾乎涵蓋了國際武裝衝突的平民,且規定他們通常是“被保護的人”。且在第32條之下,被保護的人有免於受到“謀殺、酷刑、體刑、殘傷肢體及非為治療被保護人所必需之醫學或科學實驗”以及“非戰鬥人員及戰鬥人員施行之其他任何殘酷措施”的保護。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範則涵蓋了在國際武裝衝突中...
保護工人以防電離輻射公約是在日內瓦簽訂的勞工保護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年六月一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四十四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關於保護工人以防電離輻射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形式,於一九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過以下公約...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年6月8日頒布,次年12月7日施行。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大部分衝突都是非國際性的。1949年四個《日內瓦公約》中,唯一可適用於此類衝突的條款是四公約之共同第3條。儘管該條為戰時保護人類設定了基本的原則,但共同第3條仍不足以...
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 通稱是1949年 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正文 通稱是1949年 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它包括:《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 1議定書)和《1949年 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契約公約是由國際組織在1956年05月19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前言 簽約各方認識到國際間道路運輸貨物的契約條件,特別是關於運輸單證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必要標準化,同意簽訂以下公約。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以下情況下每一個使用道路車輛載運貨物獲取報酬的契約:該契約中所指明...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遵守《附加議定書》1977年《第一議定書》和《第二議定書》對大多數國家,但並非所有國家,具有拘束力。它們能夠得到普遍承認...
日內瓦公約 《日內瓦公約》是1864–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於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並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
第四條 遇有衝突各方之陸海軍作戰時,本公約之規定僅適用於在艦上之部隊。 登入之部隊,應立即受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的規定之拘束。 第五條 中立國對於在其領土內所收容或拘禁之傷者、病者、遇船難者、醫務人員與隨軍牧師及所發現之死者,應準用本約之規定。
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公約是在1956年05月19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56年05月19日起生效。序言 鑒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契約,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定如下: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契約,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契約...
1983年9月2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於1926年6月7日在日內瓦舉行第九屆會議,經議決採納關於本屆會議議程第四項所列“海員協定條款”的若干提議,並 經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國際公約的方式,於1926年6月24日通過下列公約,供國際勞工組織各會員國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規定加以批准,此公約得稱為1926年海員協定...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是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四公約之一。這個公約是由聯合國主持的首次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的編纂成果。簡介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是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四公約之一。該公約是由聯合國主持的首次...
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 (1931年3月19日訂立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支票的開立和格式 第一條支票應包含系列內容:1、票據主文列有“支票”一詞,並以開立票據所使用的文字說明之;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4、付款地的記載;5、開立支票的日期和地點...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國際聯運會議第二次會議上,經與會的84個貿發會議成員國一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全文共40條和一個附屬檔案。該公約在結構上分為總則、單據、聯運人的賠償責任、發貨人的賠償責任、索賠和訴訟、補充規定、海關事項和最後條款等8個...
雖然會議未能就主要目的達成協定,但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三項公約和三項宣言。三項公約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簡稱1899年海牙第一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其附屬檔案《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簡稱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簡稱1899年...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簡介 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簽訂日期1958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0日)簡介 本公約於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會議上通過,1965年9月10日生效。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共有四十多...
《聯合國安理會第1472號決議》是2003年3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4732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根據《日內瓦第四公約》(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第55條的規定,占領國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內,負有保證居民之食物與醫療供應品之義務;如占領地資源不足時,尤應運入...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及戰後,戰爭法條約的編纂取得較大進展,締結了懲罰戰爭罪犯的諸協定、日內瓦四公約(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等重要條約。主要條約 19世紀中葉以來產生的戰爭法條約主要有:1856年簽訂的《巴黎海戰宣言》,1864年在日內瓦簽訂的《改善戰地武裝...
包括《1949年 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1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 2議定書);1980年10月10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關於戰爭法的主要條約 從19世紀中葉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國際社會締結了大量關於戰爭的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內容涉及較廣的是1856年的《巴黎海戰宣言》、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巴黎海戰宣言 巴黎海戰宣言克里米亞戰爭後,奧匈帝國、法國、普魯士、撒丁王國、英國、土耳其 、俄國在巴黎簽訂該...
歡迎雙方最近確認依照《日內瓦四公約》,充分執行在《全面和平協定》第2條下作出的承諾,在這樣做時,歡迎厄利垂亞最近釋放並遣返了279名戰俘,極力鼓勵衣索比亞落實其釋放和遣返戰俘和被拘留平民的保證,並呼籲雙方依照《日內瓦四公約》,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合作,繼續澄清任何餘留的戰俘情況並解決一切...
讚揚衣索比亞和厄利垂亞政府迄今在和平進程中取得的進展,包括最近完成的釋放及遣返戰俘工作,並呼籲雙方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紅十字委員會)合作,按照《日內瓦四公約》以及在《阿爾及爾協定》中所作承諾,澄清並解決餘留問題,重申雙方均須履行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並確保聯合國、...
8. 呼籲各國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尤其是《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的有關規定;9. 重申決心繼續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具體列入保護兒童的規定,包括推薦兒童保護顧問以及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兒童保護和兒童權利方面的培訓;10. ...
第一次和平會議 (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參加會議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國。由於德國及其他國家的反對,無論裁減軍備或限制軍備都沒有取得任何成果。會議簽訂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和《日內瓦公約諸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 3個公約。第二次和平會議 (1907年6月15日~...
注意到今年(2009年)是安全理事會循序漸進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專題的第十年;確認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持久必要性,又注意到今年(2009年)還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通過60周年,這些公約及其各項《附加議定書》構成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法律框架基礎,確認依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