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內容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此期間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法律關係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法規和慣例
- 詞性:名詞
- 分類:慣例
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內容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此期間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法律關係的原則。
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內容可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關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此期間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法律關係的原則。內容介紹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以條約和慣例為形式的、調整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與中立國...
D、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非正規武裝部隊只要具備上述特點,在交戰中便與正規武裝部隊一樣享受戰爭法的保護和人道主義待遇。游擊隊主要是指在敵占區內活動的戰鬥人員,只要他們在對方看得見的期間和範圍內公開攜帶武器和遵守戰爭法規,就是合法的戰鬥人員,享受戰爭法的保護。志願軍是外籍人員自願參加戰鬥並受所在國政府和...
戰爭罪(War Crimes),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敵對國家,違反國際社會中一般公認的關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行為。國際刑法中戰爭犯罪的一種。戰爭罪並不是不加區別地籠統地反對一切戰爭,而是禁止武裝衝突中的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不人道行為。1949年8月12日的日內瓦公約,確立了改善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和保護...
戰爭法規學 戰爭法規學,研究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交戰雙方或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調整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限制戰爭手段、作戰方法,保護平民、戰爭受難者和戰鬥人員,懲處戰犯等的條件、公約、慣例、規章、規則等戰爭法規的制定原則、方法、內容、範圍及其地位、作用等方面的一門學科。
綜合有關的條約和慣例,禁止使用的戰爭手段主要是:簡介 指超過使戰鬥員喪失戰鬥能力的程度、造成極度痛苦、必然死亡的武器和作戰方法。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規定禁止使用重量在400 克以下的燃燒性或爆炸性投射物。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規定禁止使用“增加不必要的痛苦的武器、子彈及其他物質”。1899年海牙第 3...
戰爭犯罪,僅指違反公認的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國際法,也違反犯罪人本國的刑法,如搶劫和殺害平民或放下武器的士兵等。但當時,策劃和指揮侵略戰爭的國家領導人及軍隊負責人的行為不構成戰爭犯罪,他們也不會因其行為而受到懲罰。戰爭犯罪是最早受到關注的國際刑事犯罪,但在不同的時代具有不同的...
④不得藉口“軍事必要”而不遵守戰爭法條約,且應在條約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解除交戰各方遵守戰爭法規的義務。⑤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嚴重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行為,構成戰爭犯罪;戰爭罪是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因而不論該行為是否違反其本國法律,也不論罪犯的職務地位,或因...
⑤凡敵船改懸中立旗,以在戰爭爆發前進行者有效,在戰爭爆發後改懸者無效。⑥判定敵船內之貨物屬敵性或中立性,應視其貨主為敵性或中立性而定。⑦凡中立船受本國護航隊護送者,應免受搜查。⑧凡對合法行使停泊權、搜查權和拿捕權以強力抗拒者,可將其船隻沒收,對其貨物可同對敵貨一樣處置。⑨凡對船隻或...
戰爭犯罪的罪名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不同時期的國際條約確定的戰爭犯罪類罪名有:①1945年《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1946年《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了3項罪名: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②1993年《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規約》列舉出4項罪名:違反1949年各項日內瓦公約情事罪,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罪,...
《戰爭罪刑事責任問題研究》內容介紹:戰爭是敵對雙方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進行的軍事對抗活動。鑒於戰爭對人類社會的巨大破壞力,戰爭法在禁止國家非法使用武力的同時,正視現階段戰爭難以完全根除的現實,致力於規範交戰各方的具體作戰行為,規定嚴重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構成犯罪並引起刑事責任。1945年,《歐洲國際...
戰爭是一種集體、集團、組織、派別、國家、政府互相使用暴力、攻擊、殺戮等行為,是敵對雙方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經濟、領土等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戰鬥。由於觸發戰爭的往往是政治家而非軍人,因此戰爭亦被視為政治和外交的極端手段。戰爭是政治的繼續,這是馬克思主義戰爭理論的一個基本觀點。戰爭作為實現政治目的的工具和...
改裝為軍艦的船舶,在作戰中必須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第八條 把船舶改裝為軍艦的交戰國,必須儘快在軍艦清單上宣布這一改裝情況。第九條 把船舶改裝為軍艦,只能由交戰國在自己的領水內進行。如果盟國也是交戰國或敵國領土被上述國家所占領時,也可在其所占 領的領土內進行。第十條 把軍艦改裝成公務或私人船舶。
廣義的軍事法還包括國家簽署或認可的由國際條約和慣例形成的戰爭法。軍事法一般表現為對有關組織和人員的職能或職權、權利和義務、行為模式和行為的法律後果的規範。與國家其他法律部門一樣,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國家加強國防、武裝力量建設和保證戰爭準備與實施的重要手段。簡介 立法體制 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不盡...
法律戰是戰時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目的是揭露敵方戰爭行為的違法性,宣揚己方的合法性,奪取法理優勢。目的 有效的法律戰是打擊敵人、保護己方的利器,是爭取軍事行動主動權的重要手段。其適用法律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特別是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公約在內的武裝衝突法律,以及公認的國際慣例等。運用 武裝衝突法是法律戰...
⑩在中立國當局發出通知後,交戰國軍艦仍不從它無權停泊的港口離開,中立國有權在戰爭期間扣留該船,並拘留船上的軍官和船員。1909年《倫敦海戰法規宣言》對違反中立的行為作了進一步規定:凡中立船隻專為運載編入敵方軍隊的人員或專為敵人傳遞情報者,以及該船隻已知戰事爆發而運送敵方軍隊或在航行途中有從事直接幫助...
第七條 改裝為軍艦的船舶,在作戰中必須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第八條 把船舶改裝為軍艦的交戰國,必須儘快在軍艦清單上宣布這一改裝情況。第九條 把船舶改裝為軍艦,只能由交戰國在自己的領水內進行。 如果盟國也是交戰國或敵國領土被上述國家所占領時,也可在其所占 領的領土內進行。第十條 把軍艦改裝成公務...
中立國的醫務飛機在戰爭中,交戰雙方應給予特別的保護,在其執行醫務職務時,交戰雙方應給予便利,不得攻擊;但在交戰國上空或戰區上空飛行時,應取得交戰國的同意。③空戰中中立國的權利與義務。《空戰規則草案》和《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條約和慣例,規定在空戰中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戰爭犯罪的組織者、教唆者、領導者和共犯者稱為戰爭罪犯或戰爭犯罪分子,簡稱戰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阿道夫·希特勒、貝尼托·墨索里尼、東條英機等,都是首要戰犯。 參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犯有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違反人道原則等嚴重罪行,被認為是戰爭犯罪。歷史記錄 過去,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
雖然會議未能就主要目的達成協定,但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三項公約和三項宣言。三項公約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簡稱1899年海牙第一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其附屬檔案《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簡稱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公約》(簡稱1899年...
戰爭或武裝衝突中合法參加作戰的人員,包括戰鬥員和非戰鬥員。起源 戰爭或武裝衝突中合法參加作戰的人員,包括戰鬥員和非戰鬥員。他們在作戰中應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同時受戰爭法規和慣例的保護,如果被俘,有享受戰俘待遇的權利。合法的交戰人員包括交戰雙方的武裝部隊、非正規軍、居民軍和游擊隊的成員。參加執行措施的...
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對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以及對策劃發動、組織和指揮侵略戰爭負有責任的個人應承擔刑事責任,並受到懲罰。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現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這些基本法律準則有著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思想內涵。例如,審判公開原則要求法院的審判活動從形式到內容應當向社會公開,使得審判活動受到社會公眾的...
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未占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凡為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締約國所屬戰鬥員,即使其未...
平民在傳統戰爭法中指位於交戰國領土而不屬於交戰人員的和平居民。廣義上的平民應泛指戰爭與衝突各方交戰人員之外的所有和平居民。《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屬檔案。在1899年海牙第2公約和1907年海牙第4公約附屬檔案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包括...
軍事條約 (military treaties ) ,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規定軍事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書面協定。內容一般包括建立維護締約國戰略利益和安全的軍事聯盟或軍事同盟;提供軍事援助;建立和使用軍事基地;結束戰爭狀態或武裝衝突;裁軍和限制軍備以及編纂戰爭法規和慣例等。形式包括:條約、公約、專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