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戰規則

空戰規則

空戰規則,國際約章。1922年12月, 日、英、美、法、意、荷召開會議通過。空戰規則草案於1923年2月閉會後提交其他國家,但各國以無法預測將來航空器是否用於軍事目的為由,不願受其約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空戰規則
  • 發生時間:1922年12月
空戰規則是在有了空戰之後產生和逐步發展的。空戰的歷史晚於陸戰和海戰,空戰規則無論在數量、質量還是法律拘束力上,都無法與陸戰和海戰規則相提並論。空戰規則的形成和發展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規定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達汗鞏。這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空戰規則。1907年海牙和平會議重新通過了這個宣言,這也是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三個宣言中唯一一個被修訂和重新通過的宣言,其規定仍然有效。此外,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第25條規定:“禁止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所和建築物。”該條戰蜜款的規定也適用於空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鑒於空戰造成的破壞,國際社會開始對空戰作進一步的限制,整漿訂空戰規則有所發展。1922年12月在荷蘭海牙成立了一個由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五國法學家組成的法學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23年2月擬定了一部《空戰規則草案》,由五國代表加上所在國荷蘭代表簽字通過;但各國政府以無法預測將來航空器是否用於軍事目的為由,不願受其約束而未批准。該草案共8章62條,是比較全面的一部空戰規則。它吸收了陸戰和海戰的有關規則和慣例,立足於人道保護,也考慮了交戰國的軍事需要和相關的空戰規則,對空戰具有一定的規範意義。它雖然沒被批准成為國際條約,但其影響與作用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肯定。192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對空戰被俘人員的人道保護作出規定。1937年《尼翁協定的補充協定》將潛艇作戰的有關規則適用於空戰。因為戰爭被否定,空戰規則本身沒有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尚未產生一個完整的有拘束力的空戰規則,但也制定了一些對空戰有規範作用的國際法及武裝衝突法規則。這一階段的空戰規則主要有:1944年12月7日通過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國際航空法的基礎檔案,該公約第19章“戰爭”及其他章的有關條款對空中軍事活動和戰爭行為具有規範作用;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危臭希抹兩項附加議定書對空戰作出了相應的規定;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規武器公約》、1993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等國際條約,基本上也都適用於空戰,對空戰有重要規範作用。空戰規則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①軍用航空器。軍用航空器主要用於軍事行動,在戰爭期間擔負空襲、空戰以及其他軍事任務。根據《空戰規則草案》的規定,軍用航空器應由經適當委任或服國家現役的軍事人員指揮,機組人員必須都是軍人,機組人員應佩帶顯示軍事性質的固定特殊徽章,軍用飛機應詢想兆塗有表示該國國籍及軍事性質的外部標誌,標誌應牢固可靠,清晰可辨。只有軍用航空器才有權行使交戰權利,其他航空器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敵對行動。敵國軍用航空器如落入交戰國手中,其機組人員及機上乘客可作為戰俘處理。軍用航空器對非軍用航空器有臨檢、搜尋和拿捕權。②非軍用航空器。除用於軍事用途外的其他航空器,都是非軍用航空器。非軍用航空器包括公有航空器和私有航空器。非軍用航空器不得從事軍事活動。在戰爭中對敵國公有非軍用航空器,可以進行攻擊,可以拿捕,被捕獲後可以沒收,其機組人員可以作為戰俘處理。對敵國私有非軍用航空器,可以進行臨檢、搜尋和拿捕,其機組人員可以作為戰俘處理,如在敵國管轄區內、本國管轄區以外鄰近敵國管轄區、敵國陸地或海上行動區鄰近可以對其開火攻擊。非軍用航空器可以改裝為軍用航空器參戰,改裝後應及時通知各國,具有交戰權,必須同樣遵守空戰的各項規則。③醫務航空器。在戰爭中專門用於運送傷者、病者、遇船難者以及醫務人員與設備的飛機。醫務航空器應塗上醫務標誌。根據1949年《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二公約》)規定,醫務飛機不得作為襲擊的目標。交戰與衝突各方,在醫務飛機按規定的條件飛行時,應予尊重。未經協定,醫務飛機禁止在交戰國領土或敵國占領地上空飛行。醫務飛機應服從水陸降落的命令。非自願降落於敵人領姜獄她土或敵占區的陸上或水面時,其所載的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以及飛行人員應為戰俘,但醫務人員、宗教人員不得被俘。醫務飛機在中立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在中立國領戶婆去糠土上空飛越,並免受襲擊。①合法的攻擊目標。根據《空戰規則草案》及其他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在交戰中對下列目標進行空中轟炸和攻擊是合法的:敵方的地面軍事目標,如軍事指揮機關、軍事部隊、軍事工程、軍事建築物或軍事倉庫、製造軍事武器和軍需品的重要工廠、用於軍事目的的交通運輸線、軍事戰略基地等;敵方的水上軍事目標,如敵方的水面艦艇、潛水艇、補給船隊、政府公務船舶、運輸軍事用品的商船、水上及水下軍事設施、軍用碼頭及船舶、水上軍事飛行器等;敵方的空中目標,如軍用航空器、非軍用公有航空器、飛入本國管轄區內的敵國非軍用航空器以及敵方發射的飛彈、遙控的其他飛行器等;違反中立規則有明顯資敵行為的並不聽從勸阻和警告的中立國的有關地面、水上和空中目標。②禁止轟炸和攻擊的目標。根據《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空戰規則草案》以及有關的國際條約和慣例,在空戰中禁止轟炸和攻擊的目標有:禁止轟炸和攻擊平民居住區、學校、幼稚園、婦女和兒童;禁止轟炸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體;禁止轟炸和攻擊不設防的城市及沒有陸軍行動的城鎮、鄉村或建築物;禁止為使平民發生恐怖、破壞或損壞非軍事性質的私人財產或傷害非戰鬥員的目的而進行的空中轟炸;禁止轟炸和攻擊宗教場所、藝術館、圖書館、科學或慈善事業的建築物、文化遺產及歷史紀念物,但以此類建築物不用於軍事目的為限;禁止從空中轟炸和攻擊醫院、傷病員收容所、戰俘營、醫院船、交換俘虜船、國際組織及慈善機關的救護船隻及車隊、撤離文化遺產的車隊、醫務運輸的車隊等;禁止從空中轟炸和攻擊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及裝置,如水壩、核電站等,如果此類工程和裝置使軍事行動得到經常的、重要的和直接的支持,可以進行轟炸,但在進行轟炸時,應該儘量避免危險力量的釋放;禁止攻擊民航客機和醫務飛機;禁止對遇難飛機的逃生人員在跳傘過程中加以攻擊;禁止對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觀察團或調查組的攻擊,也禁止對其駐地及其使用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攻擊;禁止對運輸救濟物資、藥物、醫療設備的車輛、船舶及飛行器的攻擊。根據《空戰規則草案》和1980年10月10日《聯合國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會議最後檔案》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條約和習慣,在空戰中禁止使用的作戰手段主要有:禁止空投燃燒武器以攻擊平民居民或民用物體;禁止空投燃燒武器攻擊位於平民聚居區內的任何軍事目標;除非森林或植被用來掩蔽、隱藏或偽裝戰鬥人員或軍事目標,禁止用燃燒武器攻擊;禁止使用任何主要作用在於以碎片傷人而其碎片在人體內無法用X射線檢測的武器;禁止使用具有廣泛、持久或嚴重後果的改變環境的技術作為摧毀、破壞或傷害任何其他國家的手段;禁止投射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以及細菌、生物化學武器;禁止交戰雙方背信棄義地利用其醫務飛機;禁止交戰國的航空器使用中立國或聯合國的記號和標誌,以騙取享有被保護的地位。①中立國領空的法律地位。交戰國必須尊重中立國的主權,中立國的領空不可侵犯。交戰國的軍用飛機不得進入中立國的領空,不準在中立國的領空進行空戰。對侵入中立國的飛機,中立國有權制止其飛越甚至將其扣留並解除武裝。交戰國的艦載軍用飛機同該艦船是一個整體,在中立國水域時飛機不得離艦起飛;如果艦載軍用飛機先於母艦進入中立國領空,中立國有權對其實行拘禁。醫務飛機可以在中立國領空飛行,必要時可以在該國領土降落,但應預先通知中立國,並且服從一切水、陸降落之命令。中立國須對飛越其領空和降落其領土的醫療飛機規定條件或限制,所規定的條件與限制對於衝突各方一律適用。②中立國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中立國的航空器應受到交戰雙方的保護與尊重。中立國航空器在交戰國管轄區內飛行,如被警告已接近交戰國對方的軍用航空器時,必須在最近地點設法降落或改變航向,否則將冒受攻擊的危險。交戰國司令官如認為航空器的出現將妨礙其軍事行動,可以禁止中立國的航空器飛近其武裝部隊或強制其按照特定路線飛行,中立國航空器如不遵守,可以向其開火攻擊。中立國的私有航空器得受交戰國軍用航空器的臨檢、搜尋及拿捕,中立國公有非軍用航空器只接受檢查文書的臨檢。中立國私有航空器如果具有下列情況可以被拿捕:反抗交戰國權利的行使,違反交戰國指令的飛行路線,從事非中立義務,戰時在本國管轄區外武裝起來,沒有任何外部標誌或使用虛假標誌,沒有任何文書或文書不充分不合格,沒有正確原因明顯偏離原定的航向,運送戰時禁運品,破壞戰時封鎖等。中立國航空器如經臨檢和搜尋發現其違反中立國的義務,或無外部標誌,或攜帶虛假標誌的私有航空器,可以給予懲治。中立國的醫務飛機在戰爭中,交戰雙方應給予特別的保護,在其執行醫務職務時,交戰雙方應給予便利,不得攻擊;但在交戰國上空或戰區上空飛行時,應取得交戰國的同意。③空戰中中立國的權利與義務。《空戰規則草案》和《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條約和慣例,規定在空戰中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交戰國航空器必須尊重中立國的權利,並不得在中立國管轄區內從事任何該國有義務加以防止的行為,中立國為履行其權利和義務而使用武力或其他可能採取的方法,不得視為敵對行為;中立國有權禁止交戰國軍用航空器進入中立國管轄區;如果該航空器已經進入,中立國可以強迫其降落;中立國有權採取一切方法拘留因任何原因而降落在其管轄區內的交戰國的軍用航空器,以及其機組人員和乘客;中立國有權將降落於其領土內的交戰雙方或其他國家的醫務飛機上下來的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予以拘留,使其不能再從事敵對行動;禁止中立國政府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交戰國提供航空器、航空器部件或航空器需要的物資、給養或軍火;中立國政府有義務採取一切方法防止對交戰國進行攻擊的航空器飛離其管轄區,防止機組人員中包括有交戰國戰鬥部隊任何成員的航空器離境,防止為了反對交戰國而新研製的飛機離開其管轄區,防止在其管轄區內為交戰國服務的空中偵察活動。主要有:①空戰規則的產生吸收和借鑑了陸戰和海戰有關規則和慣例。②現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專門空戰規則相對較少,部分具有拘束力的空戰規則散見於有關陸戰和海戰的各類武裝衝突法條約中。③平時民用的國際航空規則對空戰活動具有參考價值和規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航空航天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先進的航空器用於軍事領域,空戰在現代戰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應地,空戰規則也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美國哈佛大學組織法律和軍事專家,通過圓桌會議形式,於2009年5月形成並出版了《空戰和飛彈戰國際法手冊》,旨在系統整理和研究現存的空戰規則。交戰各方如果願意,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可以參照執行。由於該手冊是學者的學術成果,各國對其援引和遵守的情況尚不明朗。隨著空戰的發展,空戰規則也將進一步發展。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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