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waters and contiguous areas
- 目的:為行使國對領海的主權管制權
- 根據: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 國家:中國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是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四公約之一。這個公約是由聯合國主持的首次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的編纂成果。...
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英文名稱: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是指關於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的國際公約。...
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是在1958年04月29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65年09月10日起生效。...
會議通過的4項日內瓦海洋法公約,即:《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漁業與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不利於廣大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廣大沿海...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群島國的領海基線也作了規定。領海領海界定 編輯 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規定:國家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
毗連區是指沿海國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由沿海國對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類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定寬度的海洋區域。毗連區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毗連區又稱...
會議通過的4項日內瓦海洋法公約,即:《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害公約》、《公海漁業與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大陸架公約》,不利於廣大開發中國家、尤其是廣大沿海...
指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會議上籤訂的4個公約。包括:(1)《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領海的定義、界限和劃分方法,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
日內瓦海法四公約,指1958年2月至4月在聯合國召開的第一屆海洋法會議上所擬訂的4個海洋法公約。它們是《領海和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及養護...
5.遇有關涉不同數國海岸之情形,應適用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12條所規定之地理劃界原則。第8條1.任何國家對於不鄰接其海岸之公海區域內養護公海生物資源有特別利害...
當外國船舶在領海或毗連區內接獲停駛命令時,發出命令的船舶並無必要也在該領海或毗連區內。如果外國船舶是在《領海與毗連區公約》第24條所定義的毗連區內,追逐...
毗連區(Contiguous zone),又稱“鄰接區”、“海上特別權”,是指沿海國根據其國內法,在領海之外鄰接領海的一定範圍內,為了對某些事項行使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
外國船舶享有經由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是國際法公認的規則,《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均承認無害通過權這項慣例並把它確定為一種制度。《聯合...
為了本條約的目的,第一條所指的海床區外部界限應與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二編所指區域的十二海里外部界限相同,並應按照該...
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制定了《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經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長期協商...
領海與毗連區公約(節錄)1958年4月29日⋯⋯⋯⋯⋯⋯⋯⋯⋯⋯⋯⋯⋯⋯(3)大陸架公約1958年4月29日⋯⋯⋯⋯⋯⋯⋯⋯⋯...
例如1958年《領海與毗連區公約》中規定,一切船舶享有領海無害通過權,有些國家對該條提出保留,主張軍艦不享有A屬海無害通過權,軍艦通過一國領悔時須事先徵得沿海...
1958年簽署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及1982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 確立了領海制度,使沿海國對其不超過12 海里的領海擁有主權,在此以後,專屬捕魚權問題被...
為了本條約的目的,第一條所指的海床區外部界限應與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的領海及毗連區公約第二編所指區域的12海里外部界限相同,並應按照該公約第一編第...
毗連區是沿海國在領海範圍以外行使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行政管轄權力的海域。《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毗連區的範圍不應超過從基線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