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並同時聲明對第一議定書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予以保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兩項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四公約第二附加議定書》),並同時聲明對第一議定書第88條第2款予以保留。第88條第2款是:除受各公約和本議定書第85條第1款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拘束外,並在情況許可下,締約各方應在引渡事項上合作;締約各方應對被控罪行發生地國家的請求給予適當考慮。1983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吳學謙將上述決定精神通知公約保存國瑞士聯邦的外交部部長P.奧貝爾。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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