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

1992年7月1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7.01
  • 實施時間:1992.07.01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附屬檔案第一條的規定,享有附屬檔案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權利。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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