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1月14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1.14
- 實施時間:1984.11.14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該款約束。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1984年11月14日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公約第二十八條第...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萬里擔任委員長...該公約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起並成為全世界...但並非最低保護要求,各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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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個公約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