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章共八條,主要對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根據、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以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作出規定。本章作為總則,對其他各章起指導作用。
著作權法是有關獲得、行使和保護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法律。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享有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內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必須是自己創作的,不是抄襲別人的;(二)必須是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範圍內的創作;(三)必須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四)必須是不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和作品。
三、著作權的內容主要是著作權人的權利義務。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如發表權、署名權、廣播權、放映權等。同時,著作權人也應盡一定的義務,即對其權利作了適當的限制。
四、著作權的特點是:(一)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註冊手續;(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一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實施過一些保護著作權的辦法,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這對於健全著作權的法律制度,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調動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對於完善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制度(我國已有了專利法、商標法,加上著作權法,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了),促進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激發其創作積極性,促進經濟、科技的發展和文化、藝術的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年來,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及改革的不斷深化,對著作權的保護制度提出了一些新問題、新要求。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繁榮,並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根據該決定,第一章的主要修改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和《世界著作權公約》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本法的適用範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未與中國簽訂協定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二、根據《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規定,明確規定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本法保護的著作權客體。
三、刪去了原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規定,即“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契約法等法律保護的,適用專利法、技術契約法等法律規定”。
四、根據現實需要,進一步保障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有效地行使其權利,增加一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了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