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施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將原縣建設局、縣市政管理局除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以外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點:施秉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二)將原市政管理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三)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加強建築節能、牆體革新和城鎮減排工作,著力改善人居生態環境。
(六)加強縣城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強化城建監察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及市政管理、房地產市場和住房保障管理和建築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建築業管理方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州、縣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資格審查。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職責。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縣級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全縣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城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和其他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規劃和村莊整治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規劃工作。協調配合縣城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工作。
(五)對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項目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核發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城建規劃及城管、房管有關的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授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查處城鄉規劃區範圍內各類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產權繼承、贈予、合併、分割、抵押等工作;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交易契約實行備案登記,查處非法交易活動;對縣城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巨觀引導和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對各類房屋進行確權發證。
(八)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職責。按照法律法規授權審批拆遷單位的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調解和裁決拆遷糾紛並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屋交易評估、諮詢、經紀機構)、物業管理企業、危險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全縣房地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指導、監督和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十)承擔建築業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管理建築市場,指導、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勘察設計、工程測量、建築裝飾、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預製構件等的管理和相關企業、機構及執業人員資質等級的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後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備案管理並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性標準,督促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圖審查;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三)承擔指導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制定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規劃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十四)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職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
(十五)指導住房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資金的使用;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鎮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各類房屋安全檢查、鑑定,指導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
(十八)監督管理縣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各鄉鎮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十九)負責縣城區市政公用、環衛設施、景觀及照明設施等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二十)負責城市計畫采水、管網輸水、用戶用水、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二十一)負責並指導縣城和鄉鎮所在地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規劃區內不符合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二十三)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技術諮詢服務及其信息整合、行業統計、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鄉管理相關規章、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聯絡、督查、會務、檔案、信息、信訪、宣傳、建議和提案辦理;負責黨建、目標績效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調研、人才隊伍建設、教育培訓、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管理機關車輛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綜合協調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對外交流工作。
(二)建設股
擬訂建築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建築行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諮詢機構、工程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承辦工程項目報建登記,招投標備案,施工、監理契約備案、施工許可核發工作,承辦建築施工企業、招投標、造價諮詢、檢測機構資質申報、年檢、換證的初審工作;承辦工程造價信息收集、整理髮布工作,承辦工程計價爭議的調解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清理工作;協助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好建築工程勞保統籌金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建設工程信息、統計上報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的推廣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牆改基金的收繳和核准工作。
(三)住房業務股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和住宅產業化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初審和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認證審核工作;組織房地產行業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危險房屋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組織指導實施住房保障政策;組織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組織指導編制和申報保障性住房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使用國家和省州保障性住房資金;房地產交易、登記、抵押;住房產權登記、變更以及住房產權產籍檔案管理。貫徹落實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草我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審查拆遷人提交的拆遷計畫和拆遷補償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對被委託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從事拆遷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調解、裁決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有關糾紛;承擔委託拆遷契約和拆遷安置補償協定的登記備案工作;核准拆遷安置房屋重置價格;對違反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糾正或處罰;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撤銷縣城建監察大隊,設立縣市政管理執法大隊,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19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
主要職責: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車輛、行人損壞公共設施進行監察、處罰;對戶外廣告、燈飾的設定和風貌進行審批、監察、處罰;對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進行監察、處罰;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範城市規劃區內飼養畜、禽、寵物等動物的行為,並進行監察、處罰;對城市規劃區內占道經營進行監察處罰;負責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執法工作。
(二)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隸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其他有關機構編制事項嚴格按施編〔2009〕11號檔案執行。
(三)縣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
主要職責:負責全縣住房資金管理;房屋租、售價格因素調整;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縣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負責縣直各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辦理單位職工補交土地收益和兌現職工住房補貼;負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建設和組織入住工作;負責縣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安居中心、房資中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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