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下屬職能部門,負責承擔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秉縣林業局
- 地點:施秉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承擔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職能。
(二)承擔全縣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職能。
(三)承擔山林權屬糾紛調和山權、林權管理,代表縣人民政府參加山林糾紛的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發展戰略規劃、計畫;擬訂林業發展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經濟改革。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及各類林業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編制本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珠江防護林建設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工程等林業生態工程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監督工程項目實施、竣工驗收、工程報賬制等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匯總工作;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政管理工作;歸口管理並督促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依法審核辦理林地徵用、占用手續;主管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山林權屬糾紛。
(六)組織指導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保護和管理開發利用;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七)組織擬定全縣森林防火、林業公安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指導森林防火;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負責全縣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八)指導林業基本建設,按許可權審批林業重點基建和技改項目;對林業產業實行巨觀管理。指導林業企業改革,推行現代企業制度。
(九)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竹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十)擬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林業科研成果的推廣;組織實施林業教育、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隊伍的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辦公室主要職責:協助局領導處理和協調機關各科室日常工作,制訂和監督執行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文秘、會務、檔案、信息、信訪、督辦、保密、目標管理和後勤、車輛行政管理工作;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意見和提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擬訂林業人才計畫培訓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石漠化的林業政策;開展普法宣傳教育;負責局的方針政策和林業法規政策宣傳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編制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項目計畫,組織制訂林業發展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等生態建設規劃、計畫、統計並監督實施;負責林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許可權審批林業重點建設項目,並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指導管理林業財務、統計、林業專項貸款工作;參與制定林業經濟調節政策措施;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和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植樹造林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植樹造林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職責:指導全縣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制訂有關規章、章程,指導工程項目的實施;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藥用林、竹林)、花卉的建設生產和國有林場、苗圃、種苗基地、森林公園的建設的管理工作;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承辦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審查、監督、管理與獎勵工作;推廣林業適用技術和新技術開發;組織指導森林病蟲鼠害的預測、預報、防治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股。
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股職責: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的檢查驗收;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情況;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工作;審批木材經營加工;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審核辦理林地利用、占用手續;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和林地開發利用;負責林業執法監督和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聽證工作;指導林業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林業系統普法教育及宣傳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參與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督促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指導木材檢查站、鄉鎮林業工作站和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普查、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林產品流通體制改革;制定林業產業發展及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木材及林產品的行銷、節能和安全生產等工作;負責林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監督、檢查林產品貿易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指導林業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縣林業派出所,副科級機構,政法專項編制7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規及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政策,發動和組織民眾共同保護森林,促進群防群治,推動林業治安綜合治理,建立轄區內毗鄰鄉、村護林聯防制度,確保林業治安的穩定;依法受理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政、治安案件,協助偵破森林刑事案件;按照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森林公安機關和林業部門的指示,研究和部署、實施、維護轄區林業治安穩定的日常工作;分析、研究掌握轄區林業治安動態,建立轄區重大林業治安事件或者突發事件的預案,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轄區山情、林情情況,提供切實有效的信息供領導決策;承辦縣林業局、縣公安局和上級森林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為縣林業局正股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森防工作方針政策,監督森林防火有關法律的實施,預防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加強森林防火管理及火災統計、建檔等工作。
(三)根據《關於設立施秉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的批覆》(州編辦發〔2011〕146號)檔案,設立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為縣林業局管理的副科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調處的法律法規;負責林木林地管理;維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林木林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並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全縣各鄉鎮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協助州、縣人民政府調處縣際邊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參與對因林木林地權屬爭議引發的治安等突發事件的處置,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眾的疏導工作,制止群體械鬥和哄搶林木不法行為;受縣人民政府委託,代表縣人民政府參加林木林地糾紛的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有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文書資料的歸檔、立卷等管理工作;承擔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