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五)劃入市畜牧局職責。
(六)劃入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
鄭州市及我市有關農業、
農業機械、
畜牧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研究提出全市農村改革、
農村經濟發展和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的建議;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全市“三農”工作。
(三)擬訂全市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思路、工作方案、推進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社會主義
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
(四)承擔全市農村經濟
經營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管理惠農政策的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
財務管理;指導、扶持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建設與發展。
(五)擬訂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提出全市農業
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
(六)擬訂全市扶貧開發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扶貧開發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年度扶貧開發項目計畫;負責扶貧開發
科學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組織全市社會扶貧,督促、指導、協調對口扶貧工作。
(七)擬訂促進
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提出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建議;提出促進
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負責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
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涉外事務,促進農業對外貿易,組織開展全市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組織指導全市農產品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技術操作規程,指導農業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並發布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
風險評估工作。
(九)指導全市農業生產,落實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承擔全市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檢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
物資儲備和調撥;落實植物防疫檢疫政策;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協調全市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農業科研、
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能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貫徹落實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及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
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
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擬訂全市
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農機行業管理,規範農機市場;負責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全市畜牧業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牧業基地、項目的審核、論證、申報、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畜禽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質量和安全衛生檢疫檢驗、獸醫醫政、獸醫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監測、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全市種畜禽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飼草飼料資源的開發工作;組織擬訂種畜禽、獸藥、飼料的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技術推廣規劃,組織重大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全市畜牧獸醫科技推廣隊伍的建設;負責畜牧業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負責畜牧環保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全市畜牧業結構調整、
資源開發、區域生產、
信息工程、
市場體系建設、
產業化經營的研究、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鄭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設8個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處理日常工作,承擔農業新聞發布和
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檔案、機要、信訪穩定等工作;承擔目標管理、督查督辦、
公務接待、
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制定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機關、委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農業信息網路的規劃。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人事、勞資、年度考核工作;受委託承擔全市農業系列初級職稱及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負責離退休幹部、計畫生育等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市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投資規模、投資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核定我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農業投資項目;提出全市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補貼、信貸、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委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委系統內部審計;指導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和
遙感監測。
(四)農業綜合開發與扶貧開發管理科
擬訂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開發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開發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全市扶貧開發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報批年度扶貧開發項目計畫;負責扶貧開發科學技術推廣工作;負責扶貧開發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工作;組織全市社會扶貧,督促、指導、協調對口扶貧工作。
擬訂全市種植業發展規劃,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指導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負責種植業實用技術的遴選及推廣套用;負責
耕地質量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蔬菜生產總量平衡;負責蔬菜、花卉基地建設和區域開發;指導蔬菜、花卉、水果(乾果除外)、食用菌、中藥材、桑、蠶等園藝作物的新技術、新品種引進和推廣;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指導協調工作;負責農業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示範性推廣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負責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科技、教育、資源環境、農村可再生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農用地、宜農灘涂、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及農村
節能減排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外來物種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
農業教育、
農民體育和社團組織的工作;擬訂休閒
觀光農業、
特色農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工作。
(六)農業綜合執法科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動植物檢疫監督、農民權益保護、農業生產安全監管、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管理、
農業機械化牌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核、農機安全生產檢查等方面的質量監測、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指導等職責;負責種子(種苗)許可證的審核發放,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規範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農業產業化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全市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貿工農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發展;定期監測評估重點龍頭企業運行情況;開展農業綜合統計工作;跟蹤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形勢;承辦政府間農業交流事務;組織開展全市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有關事宜;協調管理我市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交流事務。
(八)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鄭州市及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關政策;提出全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思路、工作方案、推進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新農村建設規劃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及總結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農村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新鄭市農業農村工作
委員會機關
行政編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其他事項
(一)市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
農業產業化指揮部辦公室、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其日常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承擔。
(二)所屬
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他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