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為嚴厲打擊和妥善處置各種非法集資活動,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能,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2〕113號)規定,結合新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9月26日
  • 頒布目的: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能
  • 頒布者:新鄉市人民政府
  • 文號:豫政辦〔2012〕113號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嚴厲打擊和妥善處置各種非法集資活動,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能,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政法機關立案定性為非法集資案件所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堅持屬地管理、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的原則。
屬地管理,是指涉案地縣(市)、區政府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案件受理登記、調查取證、立案偵查、性質認定和處置善後等工作。
行業主(監)管部門一線把關,是指行業主(監)管部門要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各環節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發揮作用,建立健全行業監管、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等工作機制,協同做好案件受理登記、調查取證、立案偵查、性質認定工作,並牽頭做好處置善後等各項工作,切實做到事前防範、事中處置、事後完善。
領導小組組織協調,是指領導小組負責對非法集資案件查處進行組織協調、督查督辦。
縣(市、區)政府、行業主(監)管部門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新鄉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新鄉市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新處非領〔2012〕6號)等要求,妥善做好非法集資活動監測、案件查處、性質認定、資產清理、資金清退、輿論引導、信息審讀、信訪接待及維護穩定等工作。
第四條對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監)管部門、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以及其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式辦理。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方式及適用範圍
第五條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縣(市)、區政府及其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規定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的;
(二)對轄區內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未按規定履行監測預警、形勢分析、風險排查職責的;
(三)對跨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牽頭地政府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
(四)對跨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配合地政府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工作職責的;
(五)對由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沒有明確牽頭部門和處置時限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對己發生的非法集資活動,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涉及非法集資信訪事項或者採取維穩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八)對涉及非法集資的緊急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妥善處置,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在處理非法集資善後工作中,因推諉、拖延、敷衍等行為致使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因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不力,導致轄區發生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十一)未能按時完成上級交辦工作事項的;
(十二)其他因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市行業主(監)管部門及其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宣傳教育、舉報登記、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的;
(二)對主(監)管的行業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未按規定履行監測預警、形勢分析、風險排查職責的;
(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牽頭單位職責,造成工作延誤的;
(五)未按規定積極配合非法集資案件處置,造成事態擴大的;
(六)未按規定程式辦理涉及非法集資信訪事項或者採取維穩措施,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對涉及非法集資的緊急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妥善處置,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在處理非法集資善後工作中,因推諉、拖延、敷衍等行為致使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因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不力,導致本行業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十)其他因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其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受到責任追究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章實行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九條實行責任追究的程式:
(一)發生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情形的,領導小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向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同時告知擬被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
(二)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根據領導小組提出的責任追究建議作出責任追究決定。(三)責任追究決定作出後,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應當向領導小組進行通報,領導小組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布。
第十條領導小組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時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供《新鄉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給予責任追究建議書》和有關事實材料、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任追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請。領導小組自收到申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覆核建議,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依據領導小組的覆核建議在15日內作出覆核決定;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縣(市)、區政府、市行業主(監)管部門可以制定本地或本行業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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